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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房养老”看养老金融产品创新的普适性

2016-11-12莫开伟

金融经济 2016年10期
关键词:以房养老普适性试点

莫开伟

近两年,保监会推出的“以房养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叫好不叫座。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四个试点城市,申请“以房养老”者寥寥无几。据保监会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共有42户家庭57位老人参与试点并完成了承保手续;参保老人平均年龄为71.6岁,平均每户月领养老金约9071元,最高一户月领养老金2万余元。

两年试点时间到期,社会各界认为以房养老金融产品不合中国金融消费者胃口,其前景不妙,或算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失败。保监会则认为不能单纯以目前的数据来论成败,应更看重是其发展趋势,只要它满足了一部分老人的需求,为老年人增加了养老选择,哪怕只有一单业务,也是成功。于是,保监会发布通知,将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并将试点范围扩大。

轰轰烈烈开场的“以房养老”,两年试点期间为何如此清冷?有关机构对各种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致有四个方面:一为“以房养老”与中国现行传统家庭模式下“代际契约”关系形成冲击;二为“以房养老”实施效果将受到我国养老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三为“以房养老”带来的不确定性与金融机构尚缺乏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业务规则可以借鉴形成较大矛盾,可能让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四为“以房养老”牵涉众多部门,但目前我国该领域法律法规如70年房产土地权属如何确定等领域仍为一片空白。

从表面上看,这四种因素应是“以房养老”陷入窘境的基本原因所在,但在笔者看来,最关键、最实质的问题是金融产品创新没有遵循普适性原则,导致“中看不中用”,最终难免落于让人敬而远之的结局。

什么是金融产品创新普适性?普适性就是指金融部门推出每一款养老金融创新产品,不能盲目照搬“舶来品”,一定要从中国经济发展实际、尤其要从民众养老观念、养老消费习惯、社会养老机制、家庭伦理等多方面因素出发,提高养老金融产品创新的针对性,使养老金融产品创新的“口味”和“脾性”正好适合现阶段国内民众的养老消费倾向,以便消除民众养老消费后顾之忧,最终能激发出民众无限的养老消费欲望。

就我国而言,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普适性应重点体现在四方面:

其一,符合最大多数民众养老消费承受能力,尊重养老消费习惯,消除养老金融创新产品推介阻力。

比如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差距悬殊,且民众在消费观念上与欧美经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如中国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最大的“财富”或遗产,且中国民众与欧美民众在购买房产上资金来源不一样,国内民众以省吃俭用先储蓄再购房,而国外民众则大都以按揭购房为主。两种不同购房模式导致房产性价比不一样,国内民众往往期望着房产不仅能最终保值增值,而且也可作为“遗产”传给子孙。而目前我国“以房养老”金融产品正好背离了这一社会经济现实,尤其房产最后增值部分原房主不能分享,更让人无法接受,故而“以房养老”不沦落至冷场结局都很难。

其二,符合目前中国养老社会资源匮乏及结构不合理、家庭养老为主模式的现状,畅通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渠道。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且属于“未富先老”国家,养老资源严重短缺,且城乡养老分割的社会养老模式导致城乡养老资源严重不平衡,更加剧了养老压力。据民政部调查数据,我国城乡养老机构平均每50个老人不到一张床。且现有的大部分养老机构在居住条件、生活环境上,与老年人的期望尚存在较大差距。由此,大部分老年人无法住上“养老院”或“老年公寓”,只能依靠子女实现家庭养老,而房产既是老人留给子孙的财产与情感维系所在,也是老年人养老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房产抵押给了金融机构,不仅老年人自己情感上过不去,子孙也会因此受到伤害,因而注定难以获得广泛价值认同。

其三,符合中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满足金融机构防范经营风险需要,扫清养老金融产品创新障碍。

任何一款养老金融产品推出,不仅不能与现有法律规范相冲突,而且更应得到现有法律保护,其本身才具有存在价值和强大的社会生命力。同时,在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防范性上,金融部门能掌握精髓,驾轻就熟,并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收益,才会放手大干,想方设法把业务“蛋糕”做大。而目前推行的“以房养老”则存在多项软肋:一是70年房产土地问题尚未有明确定论,让投保人与受保人双方权益悬而未决,影响双方积极性;二是房产税也未最终出台,对“倒按揭”等产品的定价及开展“以房养老”的意愿产生影响;三是拆迁问题会引发拆迁费补偿不足、地价下跌等问题,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推行“以房养老”业务的积极性。正是由于这些软肋无法解决,“以房养老”便成了一个“不伦不类”的怪胎,让民众不敢接受和不愿接受。

其四,符合金融监管规则,守住不违规违法红线,营造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宽松环境。

金融创新的本质在于突破现有金融监管边界,打监管政策“擦边球”,以寻觅更大发展空间。但有一点需明白,创新之路无论走多远,都不能违背监管规则和碰触监管红线,否则金融创新就难以防范风险并获得可持续发展,而且一旦出了问题也无法得到监管部门“庇护”。尽管此次推出的“以房养老”产品没有出现违规行为,而且也是在得到保监会正式发文确认之后才开始试点的,但“以房养老”监管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试点过程遭遇冷落,监管部门该如何疏通、如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方面仍是一片“空白”,以至在业务推广过程中陷入尴尬局面,显得束手无策,严重影响了“以房养老”金融产品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制约了宽松生存环境的生成。

显然,金融部门进行养老金融产品创新,不能只为了吸引社会眼球而耍花架子,应把全部精力倾注在产品普适性上,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广泛听取民意,消除闭门造车行为,做足做好普适性文章。如此,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才会获得社会广泛价值认同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就不会再落入“以房养老”窠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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