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绿色金融实践及其经验
2016-11-12
国外开展绿色金融的实践较早,一些绿色金融发达的国家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他们的绿色金融业务种类多、管理运营好、运营效率高,为一大批绿色环保产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不仅实现了良好的经济回报,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当然,也有一些业务不太成功,成为反面教材。此外,一些绿色金融发达国家在绿色金融监管方面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如果我们国家的政府、金融机构和金融业从业者能够认真研究国外绿色金融的发展经验,那么我们国家的绿色金融发展必将少走不少弯路。
一、碳交易
目前,国外的碳交易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
(一)基线与信用额度模式
在基线与信用额度模式下,管理当局设定最高排放基线,到期末向实际排放量小于最高排放基线的公司发放排放信用额度,并要求超标准排放的公司提交超额部分的信用额度。这种模式只有结算出差额后才可以进行额度交易,因此可用于交易的额度小、时间短。
基线与信用额度模式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于2002年率先启动了涵盖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制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排放交易制度。2005年,欧盟温室气体贸易排放机制正式启动,为了与欧盟的排放贸易政策相协调,2006年12月31日,英国排放交易制度结束。
英国排放交易制度的基线是1998-2000年的平均排放量减去企业每年自愿承诺的减排量,即为企业每年允许排放的额度,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大于额度,则需要从市场买入。如果相反,则可以出售或者存储额度留待日后使用。
英国自实施排放贸易制度以来,取得了明显的减排效果。从2002年4月启动至2004年,累计减排1574万吨二氧化碳。
(二)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
在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管理当局设定排放权交易机制,调控企业在规定期间允许的碳排放配额,并以无偿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获得排放配额的企业可以选择减少排放、出售多余配额;或增加排放、购买额外配额。到期末,企业须向管理当局上交与该期间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
相比于基线与信用额度模式,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企业在收到排放配额时即可将其售出,并利用远期合约进行回购,因此,可用于交易的额度大、时间长,能达到融资的目的。
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欧盟,2005年,欧盟温室气体贸易排放机制正式启动,目前已形成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最初是柜台交易,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应运而生,如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方电力交易所、未来电力交易所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等。欧洲交易所于2005年6月推出了与欧盟排放权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发展。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是,它们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履约机制(JI)机制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量(CERs)或减排单位(ERUs)。
从运行效果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使得反映排放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初步形成,并为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碳基金
CDM市场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以获得核证减排额,以此来履行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在CDM市场上CERs的交易中,出口方为发展中国家,进口方则是发达国家。目前发达国家CDM项目主要通过碳基金的方式运作,其主要形式如下。
(一)由政府设立、政府管理的碳基金
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芬兰碳基金和奥地利碳基金。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2003年1月开始向上述各国购买小型CDM项目产生的CERs。奥地利政府创立的奥地利地区信贷公共咨询公司实施奥地利JI/CDM项目,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完成了数项CDM项目。
(二)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管理的碳基金
这部分碳基金主要由世界银行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政府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另外还有17家私营公司也参与了碳基金的组成,基金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与此相同的碳基金还有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三)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的碳基金
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政府并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
(四)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化管理的碳基金
这种类型的代表为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碳基金由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设立,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日本碳基金主要由31家私人企业和两家政策性贷款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组成,政策性贷款机构代表日本政府进行投资与管理。
(五)由企业出资并采取企业方式管理的碳基金
这些碳基金规模不大,主要从事CERs的中间交易。
三、传统金融业务的绿色化拓展
在绿色金融推广的过程中,一些传统金融业务创新了一些新的绿色金融模式,主要如下。
(一)绿色金融服务
早在1999年,花旗集团和世界资源所就成立了“新风险投资”项目,对拉丁美洲绿色风险投资的兴起和绿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此外,通过其私募基金投资于相关领域,其中包括对江苏林洋新能源集团的投资项目。JP摩根于2006年为风力发电市场筹集了15亿美元的股权资金。富国银行先后通过环境金融事务组投资于第三期太阳能基金、MMA的第三期可再生能源风投基金。2007年8月,美国银行与加州圣荷西联合学区和雪佛龙能源达成伙伴关系,共同建设5兆瓦的太阳能发电机组,预计减少的碳排放达到37000吨。
(二)绿色信贷
如前文所述,赤道原则是目前全球通行的绿色信贷政策,绿色信贷主要投向绿色建筑、环保汽车信贷、清洁技术等方面。
绿色建筑方面,美国银行在2004-2006年期间投资了超过2亿美元在低收入住房税收信贷(LIHTC)项目上;环保汽车信贷方面,美国银行的小企业管理快速贷款以快速审批流程向货车公司提供无抵押兼优惠贷款,支持其投资节油技术,帮助其购买节油率达15%的SmartWay汽车的升级套装;富国银行于2009年11月成立了全国清洁技术商业银行小组,为生产、营销或开发清洁技术的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累计已经超过50亿美元。
(三)绿色证券
所谓绿色证券,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由于环保核查将变成强制性要求,与此相适应要求制定一套针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证券市场环保准入审核标准和环境绩效评估方法,并从整体上构建包括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以及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从资金源头上遏制住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无序扩张。
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EIB)发行首只绿色债券。在2013年国际金融公司与纽约摩根大通共同发行IFC绿色债券之后,绿色金融市场开始蓬勃发展。截至2015年9月底,全球总共发行了497只绿色债券,且发行量逐年递增。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指出,全球绿色债券市场从2011年的110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420亿美元,来自欧美的发行体在市场占据了主导地位。
目前,以欧洲投资银行、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开发银行依然是绿色债券市场最主要的发行人。公司与地方政府于2013年进入该市场。对于国际性开发银行来说,投资于绿色项目符合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从国际经验来看绿色债券具有如下特点。
1.通过担保降低违约风险
如“欧洲2020项目债券”计划,旨在为能源、交通、信息和通信网络建设融资的债券由项目的负责公司承担发行责任,并由欧盟和欧洲投资银行通过担保的方式提高信用级别,以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市政绿色债券市场持续升温,并发行了第一只绿色担保债券。
2.应该领域广泛
绿色债券可以以较低的融资成本为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提供资金来源,并减少期限错配的风险。从国际经验来看,绿色市政债的发行可以很好地解决地方政府城镇化环保产业投融资的问题。如美国很大一部分市政债券用于环境工程和能源建设,而日本和英国的污水处理融资来源很多都是来自市政债。
四、绿色金融指数产品
2007年,JP摩根于推出了“JP摩根环境指数-碳β”基金,巴克莱推出全球碳指数基金,这是第一个跟踪全球主要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系统中碳信用交易情况的基金。汇丰推出汇丰环球气候变化基准指数基金,同时推出四项可供投资的环球气候变化指数,组成一套气候变化指数系列。
2007年,瑞士联合银行(UBS)推出了5种不同的气候产品:一是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首个依托美国15个城市天气期货合约的全球变暖指数,令受天气变化不确定性影响的投资者可对冲风险并使其投资组合多元化;二是推出世界排放指数,该指数是以排放许可为基础的衍生工具所参考的世界基准指数;三是推出和谐全球生物燃料指数,该指数是世界上第一个生物燃料指数;四是UBS气候变化战略凭证,包含25家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技术的公司的股票;五是UBS股权基金,这个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再生能源、水利、营养和健康项目。
五、绿色消费金融
2004年,花旗集团针对中低收入顾客推出结构化节能抵押产品,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花旗集团还和夏普电器达成联合营销协议,向购置民用太阳能技术的客户提供便捷的融资。巴克莱银行于2007年7月推出了呼吸卡,这种信用卡将税后利润的50%以及消费金额的0.5%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项目。巴克莱银行还推出了英国首个碳中和借记卡,所有用来补偿借记卡生产的碳信用来自于英国本土的环保项目。澳大利亚MECU银行的goGreen汽车贷款,是澳大利亚第一个要求贷款者种树以吸收私家汽车排放的贷款,此项贷款产品自推出以来,该银行的车贷增长了45%。
六、绿色保险
所谓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与环境污染责任相关的保险制度。一般认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在其经营活动中要体现环保意识,将生态观念引入保险业,切实改变保险业过去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低效率、粗放式的发展方式。保险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自身的运作,支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险服务。
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突发、渐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同时美国是实行强制绿色保险制度的典型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
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德国为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采取了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的环境立法也确立了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的限制赔偿原则。
法国在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法国通过建立技术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作为承保机构。
从国际经验来看,绿色保险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强制保险方式为主,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法律的形式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并制定了明确的产业或产品环境风险保险目录;二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适用范围相对集中且逐渐扩大,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承保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由偶然性、突发性环境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性、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等;三是实行个性化的保险费率和赔付限额;四是建立专业性绿色保险机构,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
毫无疑问,这些经验值得中国在发展绿色保险的过程中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