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路径探寻
2016-11-11姜洪斌
□姜洪斌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路径探寻
□姜洪斌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近年来,环境问题引起了公民的高度关注。在这种形势下,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高校环保团体得以高速发展。高校环保团体是我国环保法治建设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也是环保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高校环保团体处在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是由于高校环保团体自身缺乏资金和支持以及管理制度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立法及公民给予的关注度不够。《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但高校环保团体却不属于立法规定的起诉主体范围。就高校环保团体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来讲,它们应该积极争取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探寻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路径,同时为自身发展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增加内涵。
环保法治;环保团体;发展状况;公益诉讼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综合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今,环保法治观念赢得了公众的支持,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环境问题的严重不仅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成为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一大隐患。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建设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任务。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的内容。这是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也是立法进步性的表现。紧接着,《环境保护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其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单从法律上看,高校环保团体并没有被赋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就高校环保团体自身优势而言,它们应该积极争取参加环境公益诉讼,为我国环保事业贡献力量。从我国国情方面看,我国目前正处在发展的特殊阶段,政府对民间的许多社会团体的行政规制比较严格。而基于对高校环保团体的支持,政府给予了其不一样的待遇,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环保团体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别的社会团体不具备的。在很多团体活动中,高校环保团体的活动自由度相对而言是较大的,与政府的协调能力和互动关系是比较出色的。[1]高校环保团体有良好的发展平台,组成成员具有特殊性,且组成成员的学习能力强,这些因素使得高校环保团体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顺应了法律文化的变迁。环境法律观念由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再到生态本位的变化,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这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伟大进步,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使高校环保团体对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极大的热情,对建设我国的环保事业有积极的作用。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培养许多专业人才,可以提高公众整体的环保意识。高校环保团体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有利于促进环境行政执法。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现在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公众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事业。高校环保团体对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有积极作用。高校环保团体的组成成员是有良好道德素质的大学生,他们比较关注时事,热心国事,因此,高校环保团体接收信息的敏感度较为强烈,对环保事业的热情也非常高,这对我国的环保事业建设有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同学的帮忙,对几所高校的环保团体进行调查,研究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状况,力求寻找高校环保团体发展的最佳路径,为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以及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1 调查研究的背景、范围与方法
1.1调研背景
近些年,我国过分注重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带来的是环境问题给我们敲响的一个个警钟。雾霾、沙尘暴、洪水、雪灾等问题的产生,不仅严重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加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身心健康。环境问题引起了公民的高度关注,解决环境问题已经刻不容缓。我们每个关心环境建设的大学生,都应该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保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大学生个人参与环境公益的力量薄弱,自身也会受到专业和技术上的限制。而高校环保团体是大学生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方式。它是保护环境、促进环境良好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不可或缺的力量,但却面临着被忽视、被冷落的处境,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环保事业建设的前进。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力发展,需要高校环保团体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使大学生能够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所以要积极了解全国各大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现状,进一步推动各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使大学生更好地开展环保公益活动,促进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高校环保团体是很多学校普遍设立的一类团体组织,笔者通过本次调查研究,希望使全国的高校环保团体之间更加紧密联系、交流经验、团结合作,扩大高校的环保团体在全国环保界内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为环保团体将来建成品牌社团建言献策,使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能够更上一层楼。
1.2调研范围
本次调查由于受到调查经费、时间和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主要针对山西省几所高校进行调查,另外还调查了天津和西安各一所高校。根据我国目前的环保团体情况,可以看出,高校环保团体虽然在各大高校均有成立,但是公益诉讼的参与度却很低,同时又存在自身发展问题急待解决的实际情况。为此,笔者针对这些问题,制作了调查问卷,对全国几所高校的学生发放调查问卷,收集到了一些资料,进行参考研究。
1.3调研方法
本次调查通过对以下七所大学进行问卷调查,在调查中遵循客观性、实证性、系统性、多向性、灵活性等原则,严格采取随机发放问卷的要求,为研究高校环保团体的相关问题收集到了可靠数据;在资料收集和分析过程中,主要对问卷进行分析并制作图表,并进行总结和讨论,力求为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提出合适的建议。
1.3.1问卷分析
本次调查,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天津师范大学、中北大学、太原科技大学、运城学院、山西大学和山西师范大学这七所学校随机展开,共发放调查问卷700份,收回689份,有效问卷677份。被调查的对象比较具有广泛性,包括学生、教师、辅导员等。表1为几所高校环保团体的基本情况。
表1 七所高校环保团体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知名度不高,参与度不够。根据调查问卷分析可以得出,虽然所有的高校都成立了自己的环保团体,但是90%以上接受调查的学生没有参与过本校的环保团体活动,甚至有些学生根本不屑于参加高校环保团体,认为其作用不大。这可以看出高校环保团体的知名度太低,大家都没有意识到高校环保团体的作用,也不看好其发展前景。
第二,活动经费紧张,几乎入不敷出。在接受调查的这几所大学中,参与环保团体的人数非常少,达不到全校人数的5%,由于重视度低等原因,几乎所有的高校环保团体都面临着经费紧张的局面,经费缺乏的问题使得高校环保团体基本没有能力举行各种环保活动,这严重阻碍了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高校环保团体活动少,即使有活动其形式也很普通,没有吸引力,难以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调查还发现大部分的学校对本校环保团体的支持度不够,几乎没有学校为环保团体提供资金支持,而高校环保团体又属于校内团体,得不到学校支持使其发展举步维艰。
1.3.2图表分析
本次调查针对以下七所大学进行调查,制作了环保团体支持力度图,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50%以上的大学生都认为其所在学校环保团体不受重视,只有20%左右的学生认为其所在高校非常重视环保团体的发展。
图1 学校对高校环保团体的重视程度
通过图1分析调查问卷可以得出,绝大多数学校的领导对环保团体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在团体工作会议上和全校活动会议上很少提及甚至从不提及环保团体及与环保相关的内容。在所调查的几所高校中,高校环保团体没有专业人员的指导,都是学生自己在摸索。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大部分学生往往不知道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严重影响了高校环境保护团体的发展。
1.3.3讨论总结
高校环保团体的知名度较其他高校团体而言比较低,使得很多大学生不愿意参与其举行的活动,加上经费紧张以及学校重视程度低等原因,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状况不容乐观。但是,就高校环保团体的特点而言,它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对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有积极作用。因此,高校环保团体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身制度,增强自身的影响力,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增砖添瓦。
2 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
2.1高校环保团体可以培养环境保护专业人才
调查显示,90%的高校环保团体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来帮助公众认识环境危机以及宣传从个人做起的环境保护观念。加之高校环保团体的成员都是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的大学生,他们自身知识和素质相对于一般人有一定的优势。高校环保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开展课外培训等方式,培养出众多具有较强环保意识的专业人士甚至是未来的决策者,从而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丰富的人才资源。有许多的高校环保团体将培养环保人才作为目标。人们经常把这种人才称为“绿色种子”。
此外,从时间角度来看,大学生的自由时间相对较多,可利用他们的自由时间做很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事。大学生环保志愿者是充满热血的青年,他们是未来的主人,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到校外组织活动,将绿色思想渗透到各行各业,将环保的意识与知识体现在工作和生活中,推动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还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环保团体成员积极行动,将环保理念传达在中小学生之间。众所周知,中小学生是未来的希望,从小培养他们的环保理念,我国未来的环保事业将会更加稳固的发展。
2.2高校环保团体可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由于我国占地面积比较广,人口众多且分布极不均匀,普法活动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尽管很多公民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公民在遇到环境问题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原因使很多人认为环境公共利益和自己没关系,在环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冲突时毫不犹豫地放弃了公共环境利益,这极大地阻碍了环境公益建设。因此,环境公益的宣传就显得极其重要。
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环保团体中,大约有90%的大学生环保团体将“环境公益宣传”作为团体活动的主要目标,在环保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高校环保团体在宣传环境保护理念时,依托丰富多样的活动来宣传环保知识,使人们在愉快的活动中接受环保理念,取得了不少的成就,由此可见环保团体对大学生环保意识的增强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有了大幅的提升,随着这种情况的不断加深,高校环保团体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高校环保团体特别注重对环保人才的培养和环境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对于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2.3高校环保团体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对维护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有较强的作用。高校环保团体的宗旨是实现环境公益,他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非政府组织,在此基础上,高校环保团体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时不会受到外来因素的干预,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诉讼,使环境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专门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章节。这说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使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公众是环境保护事业最主要的力量,公众的热情对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公众的力量薄弱,专业性和知识能力不足,在遇到环境问题时,很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高校环保团体能够及时地给予公众帮助,这样可以大大激发公众的热情,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越来越好。
2.4高校环保团体有利于促进环境行政执法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只有《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解决环境问题往往与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有关。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环境公益执法的规定。这使得环境行政执法困难重重,环境监管力度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形下,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帮助环保部门缓解执法压力,使环保部门可以更好地处理环境问题。高校环保团体活动范围广,可以对环境问题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在发现有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可以及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沟通合作,使违法者受到惩罚。
3 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3.1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原因分析
《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虽然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但是,立法对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做了严格的规定。高校环保团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就是说,高校环保团体没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这是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障碍。[3]
高校环保团体属于校内团体,其行为活动受到学校的约束。高校环保团体在外要以学校名义进行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即高校环保团体参与活动时首先要征得学校同意,而不能直接参与。这使得高校环保团体的灵活性和活动性受到了限制。通过调查发现,学校给予高校环保团体的支持力度并不高,这使得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事业的能力大打折扣。
3.2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分析
3.2.1高效环保团体与环境公益诉讼联系密切[4]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在环境问题中,与环境联系最为密切的是公众。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公众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环保建设的实质是保护公众的利益。公众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公众的知识水平和影响力较低,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有诸多不便。高校环保团体是热情比较高的环保团体,其成员对公众关注度比较高,更乐意积极为公众服务,可以有效地帮助公众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公众的利益,而且可以促进环境公益建设,所以,高校环保团体与环境公益诉讼联系密切。
3.2.2高校环保团体能促进环境问题有效解决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个人与环境问题的联系最为密切。为了维护个人的切身利益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必然受到大众的强烈关注,关注度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主要是政府部门发起组建的环保民间组织和民间自发组成的环保民间组织。政府部门发起组建的环保民间组织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时,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因为很多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都是当地的龙头企业、纳税大户,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最后往往企业出点钱就可以了事。民间自发形成的环保组织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时,常常会受到私人利益的影响,最后结果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环境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高校环保团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较低,能够促进环境文艺的有效解决。
3.2.3我国现在最主要的矛盾是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环境问题要解决,而经济发展也不能停滞。在这种形势下,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缓解环境压力。同时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环境公益诉讼的保障,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对我国的环境事业建设有积极作用。高校环保团体热情高,有一定得专业知识,可以最大程度上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弥补公众知识上和技术上的不足,对环境建设起到巨大的作用。所以,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缓解环境压力的有效办法。
3.3高校环保团体法人地位分析
法人最大的特点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可以基于各种分类目的而存在。但是,不论法人的具体类型有多少种,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是比较清晰的。法人是自然人组成的一个团体,它具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由法人享有其权利。因此,高校环保团体具备一定的法人特征。然而高校环保团体是否从属于高校这一事业单位法人一直存有争议,高校环保团体管理制度和运行上的诸多问题,使得高校环保团体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5]从法律意义上说,其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部分学者认为,高校环保团体符合法人成立的一些条件,它是大学生自发、自愿组成的团体,它有自己的财产和活动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因此,其仍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权利,因此,它具备一定的法人能力。
3.3.1高校环保团体属于民间环保团体的一种
民间环保团体是相对于“官方环保团体”而言的概念。高校环保团体是由高校学生自发组建的,而不是由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办或者组建的,不具有上级主管部门,内部管理实行民主选举基础上的团体自治,而不是由上级机构任命管理者的行政管理模式。高校环保团体活动经费由成员自行筹集或拉取赞助。但是它并不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办法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这就使得它不能以法人名义参与公益诉讼。此外,高校环保团体的经费主要是由学校支持的,由于学校经费的短缺不足而不能更好地开展活动。重要的是,环保团体开展的活动一般还需要得到学校的审批。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必须对口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并得到支持,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双重管理”制度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其后果就是,“为了挡住个别坏的,大量好的组织(如高校环保团体)也被挡在外头”。[6]从这里不难看出,高校环保团体难以在民政部门登记。
3.3.2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首先要提高自身影响力并且完善自身章程规定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明确的章程规定,使得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比较盲目。根据调查,很多高校环保团体的章程规定比较简单,没有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7]高校环保团体要明确保护环境是义务,享受清洁环境是权利。将环境权和参与公益诉讼写入团体章程里,确定明确的团体目标,使高校环保团体自身制度更加完善。此外,学校要加强对高校环保团体的支持力度。首先,学校应加大对环保社团的重视程度和经费支持力度;其次,学校团委应委派专业教师指导相应的活动和工作;再次,减少学校对环保社团的管制和束缚,增加其灵活性和自主性;最后,高校环保社团成员的专业要有科学合理的配置。这样,可以为高校环保团体取得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提供很大帮助。
3.3.3高校环保团体目前面临的环境公益诉讼最主要的问题是诉讼主体资格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非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为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新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机关和组织有哪些,尽管最高院已经给出了司法解释,但解释规定的比较片面。这可能会增加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的难度,甚至影响到该制度的发展。因此,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是公益诉讼发展的前提条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有关领导明确提出: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高校环保团体应被界定在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之内,这为高校环保团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提供了支持。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放宽了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这就为高校环保团体取得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提供了有利条件。
高校环保团体的性质决定了它已经被排除在民诉法规定的“有关组织”之外,加之目前公益诉讼实践本来就困难重重,高校环保团体参与公益诉讼就更加困难。但是,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又迫切需要高校环保团体积极参加环境公益诉讼,使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为了使我国环境保护建设越来越好,高校环保团体应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高校环保团体首先应该争取到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然而,单个高校环保团体的力量和各种资源是有限的,影响力也不够高。想要增大高校环保团体的影响力,就要各个高校环保团体联合起来,成立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众人拾柴火焰高”,各高校环保团体之间应积极交流合作,更加广泛地了解环境问题,共同举行一些联合活动,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同时增加自我知识和影响力。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影响力的提高,将会使公众越来越重视它,进一步为其取得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提供有利条件。因此,高校环保团体可以通过成立环保团体联合会的方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以山西省为例,在山西省可以成立山西省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由山西省各大高校的环保团体组成。山西省各高校的环保团体首先要征得校团委的同意,然后每个高校环保团体派出代表,联合起来,以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的名义向山西省团委提出批准申请,在得到省团委批准后向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正式成立后,直接由省团委的领导,受公众的监督。关于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的管理问题,可以这么做。每个高校环保团体的主席担任联合会的副主席,主要负责本校环保团体的活动事宜。联合会的主席采取选举制度,从副主席中选举产生,一年一届,主要负责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的活动事宜。每个省的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方便各省之间的交流合作。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通过合作交流可以充分了解各个地方的环境问题,积极联合各个高校环保团体分析讨论各种类型的环境问题,不仅可以增强各高校环保团体自身知识,还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现实环境问题。这样,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将会很好地运作起来,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将会越来越完善。
4 结语
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任务。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缓解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高校环保团体的特点决定了它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事业建设有重要意义。因此,要重视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积极引导高校环保团体的发展方向,成立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高校环保团体联合会可以充分发挥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有效保障,这样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将会进一步完善。
[1]王灿发.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环境保护,2014(10).
[2]陈亮.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我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2014(1).
[3]李劲.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借鉴[J].法学杂志,2011(10).
[4]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民诉法》修改之评析与《环保法》修改之建议[J].法学评论,2013(1).
[5]别涛.环境公益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曹明德.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5(4).
[7]高琪.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限制——以德国利他团体诉讼制度为借鉴[J].法学评论,2015(3).
[责任编辑:郝晓梅]
Research on How Colleg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ssociations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 Common Interest litigation
JIANG Hong-bin
(Taiyu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Taiyuan030024,China)
Recent year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received so much concern and attention from citizens, which has also made new demands o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n this situation, colleges'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associations have developed rapidly. They are definitely a necessary force and also a significant part of leg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t present, they are in an awkward condition because of associations' lack of fund, support and ambiguous management system. Another reason is that the legislature and citizens do not pay much attention to colleg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s. After the revision of Civil Procedure Law, public litigation abides by the law. However, colleg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s do not belong to the prosecution scope of the subject. As for the advantag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lleg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s, they should actively take part in and chart a legal path to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Meanwhile, they should increase connotation to their own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leg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groups;status of development;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2016-03-21
2015年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20151013)
姜洪斌(1990-),男,吉林松原人,现为太原科技大学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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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101(2016)03-006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