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事法庭组成方式浅议
2016-11-11张永鹏
张永鹏
(713800 三原县人民法院 陕西 咸阳)
有关刑事法庭组成方式浅议
张永鹏
(713800 三原县人民法院 陕西 咸阳)
刑事法庭组成方式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程度。我国刑事法庭的组成方式具有随机性,虽然具有公平性,但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本文从我国刑事法庭组成的方式入手,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从业人员带来一定的启发。
刑事法庭;组成方法;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案件也更加复杂。与此同时,我国刑事法庭的组成方式却没有统一的管理方式,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方法混乱,缺乏程序管理性,难以确保公正对待诉讼双方。刑事法庭建设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影响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信任情况。因此,开展对刑事法庭组成方式的研究对有效推进社会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事法庭组成方式概述
刑事法庭分为合议庭和独任庭方式,独任庭一般在基层法院中存在,处理简单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法庭都采用合议庭方式。不同级别的法院、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审判员和陪审员的数量和具体选择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一般来讲,基层性的一审案件采用3人,二审、上诉等复杂情况采用3到7人。审判员是在系统中随机产生的,陪审人员有院长、庭长选举而定,或者进行毛遂自荐,主动担任陪审员。这样的组成方式是通过系统的随机性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但这种方式缺乏透明的操作流程,难以取得人们的信任。
二、我国刑事法庭组成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组成方式缺乏统一的管理,具有随机性
刑事法庭组成人员主要涉及到承办人、审判人、合议庭陪审人。这些人的选择方式采用系统随机性方法选出的,或者由承办人、审判人对陪审人进行主动选择。这样的组成方式对原被双方存在着较大的不公平性,容易出现偏袒情况,会对案件的审理的合理性产生极大影响。比如:某案件的承办人为院长或者庭长,庭长选择审判长人为张某某,张某某选择3至5人在陪审人员。这样的刑事法庭组成方式将所有审判人的审判认知统一起来,容易让案件审判结果失去客观性和正确性,甚至产生更大的偏差。
(二)被告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从法庭组成方式的过程看,所有的审判人员都不会理会被告者的发言。被告者的发言权被无情的剥夺。法律上的公平已经难以在现实中实现了。被告者的尊严和权力显得没有丝毫的力量。我国的法律要求对组成方式的过程做出的规定比较少,制定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将被告者的发言权进行保障,忽视了对人尊严的关注。“回避”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也无法实现司法实践的绝对公正。
(三)审判结果的不合理性
刑事法庭的组成方式对被告一方十分的不利,容易出现不公平的裁判结果。如果裁判结果难以做到合情合理,社会公众就对法院裁判结果生产抵触情绪,降低对法院的认识。只有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刑事法庭组成程序,才可以减少社会的负面评价,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三、刑事法庭组成的改革方向
(一)建立预审法庭
所谓预审法庭是指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证、物证进行审查,对案件的级别进行分类。如果案件与起诉者的起诉请求一致,则进行开庭审理,否则做出驳回处理。法官可以在开庭之前,对起诉请求进行审理,并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者的权益,让被告者的处罚结果相对公平。与此同时,对法审判长的选定,需要在被告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原被告双方需要达到审判长人员的一致,或者由系统程序当场随机决定。只有这样,才可以保障审理的公平公正性,才可以割裂开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内在关系。比如:在某刑事案件中,根据起诉者提供的材料和起诉要求进行对比考虑和分析,判定是否可以进行开庭审理。如果达到条件,则让审判长备选人进行分析和阅读,在开庭审理时再由系统决定审判长人选。
(二)刑事合议庭的改革
刑事合议庭是主要的陪审团制度,是保障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我国应改变陪审团人员的选择制度,将选择权交给被告者。法院需要将陪审团的备选人名单列出,数量应该为陪审人员的2到3倍。在备选名单中,被告者可以看到每一位陪审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学历背景。这样有利于被告者进行针对性的选择。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陪审人员可以回避,如果被告人放弃了自己选择的权利,公诉人还可以选择陪审人员进行审判。将选择的权利转移到被告人手中,可以进一步保障被告者的合法权益,让审判结果更加公正。如果遇到双方都放弃选择权,则有系统产生陪审团人员进行审查,而不能出现无陪审团的现象。
(三)加大对刑事诉讼的调研活动
刑事案件的根本发展是需要建立在众多诉讼案件基础上的,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开展调研活动,对其中存在的细节问题进行分析,从理论和制度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所有的环节都必须在法律框架的指导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刑事法庭的组成过程进行制度透明化管理,每一个环节都有统一标准。完善严格的制度才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
四、结语
我国刑事法庭组成方式使得被告者发言权尽失,将被告者推向十分不利的位置。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在社会中形成对法院的正确认识,需要对合议庭、审判长等人员的选择方法进行改革,减少人们的抵触心理,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促进我国法制事业的发展,让整个社会更加和谐。
[1]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陈永生著.《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何弘主编.《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