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银行业担保链风险情况的调研分析
2016-11-10王瑾
王瑾
互保联保作为一项信贷风险管理工具,具有“双刃剑”性质,在经济上行时期,企业在经营资金短缺时通过互保联保的形式“抱团取暖”,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对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内外部需求趋弱的情况下,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担保链上其他企业整体陷入困境,风险不容忽视。衡水银监分局对辖内担保链现状进行了调研,摸清底数,深入分析担保链风险,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企业担保链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7月末,衡水全市银行业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404.79亿元,根据调研显示,担保链性质的贷款共涉及企业约600户,贷款余额近110亿元,初步估算占辖内各项贷款的7.83%。从担保链形式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以大型企业集团为核心,构成集团型担保圈形式;以地域为纽带,形成区域性担保链形式;以行业为连线,形成行业性担保链形式。
辖内中小企业担保链较多。由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企业信誉较差,单个个体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难度高,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抱团取暖,形成多个小企业互联互保的信贷担保链。调研显示,担保链(圈)的主体约有70%为中小型企业,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能力差,且担保关系复杂,互保、连环担保、交叉担保等形式交织在一起,一旦链上个别企业出现违约,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担保链区域性、行业性集中特征明显。衡水市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明显,容易发挥规模效应,促进小企业发展,但也往往造成各县经济结构较为单一,决定了担保链的行业和地域集中性。以枣强县为例,当地形成以枣强县大营镇为中心,辐射方圆百里的皮毛产业基地,该县域银行业机构45%的贷款投向皮毛行业,除去皮毛产业外也缺少可供选择的项目。据调查,枣强皮毛行业中70%的贷款为保证类贷款,其中80%的保证类贷款为皮毛企业间的 “互保”和“转圈保”。2014年以来,皮毛行业萎靡不振,当地皮毛行业不良贷款上升较快,信贷风险增加。
担保链上企业贷款行分布较为分散。调查显示,同一担保链上的企业往往在不同银行机构间取得授信贷款,不同担保链间往往因一两家企业而产生交集,单家银行机构难以掌握企业间的担保关系。比如某条担保链上的4家企业,在6家银行有贷款业务,其中1家企业又处于另一条3家企业组成的担保链上,该3家企业又与5家银行有业务往来,担保关系错综复杂。
企业担保链发展的成因
担保链(圈)的形成原因,从银行方面来看,一是政策导向下,近年来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要求不满足信用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贷款时提供担保;二是部分银行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形式合规现象,过分强调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作用;三是由于多头授信和信息不对称,企业和银行针对某笔贷款即使签订的是单人保证合同,也可能使企业跨行形成一对多或多对一的担保关系,客观上形成担保链。
从企业方面来看,一方面部分企业因抵押物缺乏或不足值,被要求增加第三方担保;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因遵循对价原则,要求被保一方同时给己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授信担保,从而形成互保圈。
从社会层面来看,目前衡水市担保公司较少,且担保资质良莠不齐,担保能力较弱。且全市没有一家政策性担保公司,企业核心资产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下,企业融资只能通过保证担保方式解决,造成保证担保越积越多,形成互保、循环保。同时,全市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中小微企业众多,银行贷款仍是中小型企业的主要融资形式,直接融资企业有限,企业贷款逐年增加,必然造成担保圈贷款越来越多。
企业担保链存在的主要问题
担保作用虚化,过度担保问题严重。保证担保是当前银行业机构最主要的风险缓释手段之一,但银行业机构对保证担保方式过度依赖,以及辖内担保关系的錯综复杂,造成辖区担保作用虚化现象突出。实践中,一些担保链过于复杂,且担保链上的企业良莠不齐,随着整体经济形势的下行,部分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差,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担保作用,反而将风险通过担保链条传递给其他企业,增大风险处置难度。同时,部分企业集团间形成的内部担保圈,担保的形式远大于实质作用,集团企业间的贷款实质等同于信用贷款,实际担保作用严重不足。
信息不对称,监测机制作用难以发挥。调研中,担保链企业间互保、连环担保、交叉担保形式互用,部分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等隐形关联关系复杂,银行业机构仅能收集到贷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相关资料,难以掌握担保企业在其他担保链上的情况等完整信息,更难以对每家企业做出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客观上削弱了银行的风险审查能力。尤其是目前银行授信难以取得小贷公司、民间借贷及其他金融业务数据,导致银行对企业在银行体系外的融资及担保无法有效监测,从而影响对企业真实担保能力的测算和风险监控。
企业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外担保决策随意性强。从企业内部管理来看,担保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对外担保决策过于简单随意,缺乏对外担保风险评估机制,诱发过度对外担保,增加企业潜在成本。在某家企业出现违约情形时,担保企业往往不愿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并引发示范效应,使逃废债做法在担保企业间蔓延,损害了银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小微企业对外担保决策随意,甚至出现担保企业不知道、不了解贷款企业的情形,从而推诿担保责任,导致担保链内还款意愿降低。
风险传递范围广,风险处置难度较大。担保、联保的主体是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潜藏风险较大。一旦有风险发生,即使银行通过增信、让利等方式让担保企业承贷,但风险并未实质性化解,仍沿担保链进一步积聚放大。二是当前融资方式日益多样化,涉及民间借贷、小贷公司难以与银行形成处置合力。三是在担保链涉及企业较多的情况下,牵涉员工和集资群众众多,债务集群与地方经济、社会稳定相捆绑,绑架了政府的维稳需要和银行预防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助长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增加了化解难度。
相关建议
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担保市场体系。一是加快发展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议地方政府推动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信用保证保险公司,健全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但生产经营良好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承接互保联保业务。二是积极扩大抵押资产范围,逐步由有形财产抵押向知识产权、商誉等无形资产领域拓展。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三权抵押融资,解决涉农企业担保物不足的融资难题。
强化部门间协作,建立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在充分尊重市场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和建立跨行合作风险处置机制。对担保链(圈)整体运行情况排查摸底,厘清担保关系。在具体的风险化解处置过程中,监管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借款企业和担保人、各债权银行,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稳妥推进风险化解工作。
回归信贷本源,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银行机构应改进考核激励机制,加强贷款管理,不以形式合规代替实质风险管理,倒逼企业形成和扩大担保圈。注重对客户尽职调查,审慎判断企业风险,加强对贷款第一还款来源核查;注意分散风险,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些行业。完善贷后管理,加强风险排查,摸清存量风险底数,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出现风险及时分类处置,不简单抽贷。
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建议地方政府严厉打击各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提高企业主动还贷意识,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对涉及民间融资的企业,政府在介入协调处置时,应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充分考虑银行业机构的权益,妥善处置企业不良资产,防止企业以破产、刑事对抗民事等形式逃废债,维护银行业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
(作者系衡水银监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