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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监管的若干建议

2016-11-10陈珊

现代交际 2016年18期
关键词:养老服务社会保障城乡

陈珊

[摘要]全面确保我国公民在退休以后的养老保障,一直是我国政府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开始推行养老服务社会化。推行这一政策是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和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的社会现状。推行养老服务社会化以后,无论城市和乡村,老年人口的养老服务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志愿者共同承担。为了让城乡社会养老服务落实到实处,必须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监管力度,确立社会养老的保障体系。本文结合我国城乡社会养老的现状,提出一些完善保障措施和监管体系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城乡 社会保障 养老服务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8-0027-02

我国城乡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对政府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政府不能有效进行监管,城乡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落实就不能得到保障。养老服务的社会化是我国新时代改革政策当中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我国在推行城乡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过程中,会暴露一些养老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养老服务的管理方式粗放、监督体系不健全、服务水平低下、普及范围不够广泛等等。如果想要针对问题进行解决,必须加强对城乡社会养老服务的监管力度,建立城乡社会养老服务的保障体系,为我国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创造便利的条件。

一、加大政府监管的力度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我国政府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法治是有效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国家各项工作的有效进行都离不开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所以,为了让我国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工作有依据可以遵循,首先要对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在社会养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等等。[1]政府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对城乡养老服务进行监管,对养老服务的准入和推出制定详细的步骤流程,严格进行养老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在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不与宪法、法律、国务院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养老服务的发展水平,灵活制定养老社会化的各种政策,对中央政府的宏观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建立养老服务业的管理标准

养老服务业的管理标准是衡量养老服务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尺度,也是政府对养老服务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通过建立养老服务业的管理标准,能够有效控制养老服务行业的工作质量,有助于全面提高养老服务的产品质量。养老服务业的管理标准,需要从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价格标准等领域进行多方面衡量,同时,还要积极借鉴国外的社会养老保障经验,形成兼具严谨性与科学性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相比一些服务业发达的国家,我国养老服务业普遍缺乏标准意识,制定管理标准需要花费的时间太长,管理的条款也不够详细,与实际服务工作严重脱节。[2]我国政府必须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联合质监部门和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养老服务业管理标准和评估制度,对养老服务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提高行业的总体服务水平,保护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加强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

民政部门是主管城乡社会养老的政府部门,也是养老服务的监督者。民政部门的监管,主要从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两方面入手,主动深入到社会当中,了解社会养老服务的实际状况,加强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这是对旧有监管制度的完善,弥补我国民政部门只重视事前监管的缺陷。习总书记曾经说过:“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民政部门要想实行有效的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不仅要针对养老服务也制定一年一度的考核制度,更要不定期地对社会养老机构进行持续性的监管,从设施建设、经费使用、人员素质、服务态度等方面去衡量养老服务的总体质量水平。[3]另外,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要按照政府定价来进行养老服务收费;而对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机构,就要按照行业通行价格来进行养老服务收费。

(四)多个部门联合监管

虽然养老服务业隶属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管理,但是与财政、物价、工商、公安、卫生、审计等部门也具有密切的关系。[4]所以,想要实现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管职能,就要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进行联合监管。其中,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流通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养老机构的经营过程;物价部门监督社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卫生部门负责考查社会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饮食安全水平;公安部门来维护社会养老机构的周边安全状况,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安静、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另外,政府还要确保以养老服务为名的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改变房地产项目的使用性质,严厉打击骗取、私自挪用养老资金的行为。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

(一)组建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一种不归属于政府部门,由同行业的企业共同组成,为了维护本行业所有企业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组织。从本质上来看,行业协会是各个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组织,能够代表某一行业与政府进行沟通,担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还能够对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进行规范和约束。在养老服务行业当中组建本行业的行业协会,一方面能够节省政府民政部门的精力,统一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进行沟通,还能够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发展,方便行业内资源的共享和调配。政府要积极扶持养老服务业组建行业协会,在办公场所、经费和人员配置上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行业协会要制定自身的管理章程和行业的公约,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根据ISO质量体系认证来评价地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5]行业协会除了要对成员单位进行管理,也要为成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比如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等。

(二)加强内部管理

养老服务业的行业协会,要对成员单位起到正面的导向作用,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养老服务业的行业协会,工作重点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对社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档案管理,收集社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整理成档案进行保存。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对社会养老机构的资质进行评估,促使社会养老机构维护其信用形象。其次,要建立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帮助越来越多的服务人员取得行业的资格证件。最后,行业协会要定期组织行业交流,帮助各家社会养老机构交流经验心得,相互借鉴经验,发挥示范性社会养老机构的带头作用,由政府民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给予一定奖励。

(三)成立民主管理小组

各家社会养老机构要在政府的民政部门的督促下成立民主管理小组,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民主管理小组的成员需要在社会养老机构内部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拔出来。民主管理小组在成立之后,要积极吸收基层员工和服务对象对养老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养老机构的管理进行改善。还要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将社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家属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另外,民主管理小组要根据行业的发展形势,对养老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以便社会养老机构始终保持发展的活力。

三、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一)建立公示制度与举报制度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为了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性与科学性,社会养老机构必须树立社会治理的理念,勇于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监管。首先,社会养老机构要建立公示制度,向社会披露一些必要的信息,比如机构规模大小、注册资金多少、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投诉途径等等。[6]通过这种方式,社会养老机构能够树立自身的正面形象,取得大众的信任,吸引服务对象。政府的民政部门要设立针对社会养老机构的专门举报热线,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以便老人或家属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有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除了举报热线,民政部门还要设置举报信箱、网络在线举报平台等投诉途径,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对非法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严厉打击。

(二)建立养老服务的评估制度

在对养老服务业的完善管理体系当中,不仅有政府民政部门的参与和社会养老组织的内部管理,还要有第三方的评估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养老服务行业进行长久、有效、科学的管理,有效提高养老服务业的服务水平,提高养老服务业的正规程度和专业程度。在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可以邀请养老服务专家、社会媒体、热心市民来共同参与,从各个角度来对评估制度的建立提出建议,衡量社会养老机构的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状况。根据评估制度对社会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可以得出相应的评估结果。[7]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评估的结果,来对社会养老机构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养老机构,政府民政部门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号召其他社会养老机构进行学习;对于评估结果不理想的社会养老机构,政府要限期勒令其进行整改,提高自身的养老服务水平。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样对养老服务业的保障监管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养老服务业的保障监管当中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能够大大提升管理效率,降低管理工作出现差错的可能性。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建立智能化的公共信息平台,将地区内所有社会养老机构的信息统一起来,整理成专用的数据库,方便政府民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信息查阅和检索。其次,要通过管理软件来对社会养老机构进行管理,并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网站进行链接,进行数据传输和信息共享。最后,针对每一位社会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建立信息档案,掌握老人的身体健康状态,在老人提出实际需求的第一时间做出反应,提高养老服务的实时互动性。

四、结论

养老问题是我国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为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必须对城乡社会养老的保障监管进行完善。政府民政部门要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能,养老服务业组建行业协会来对成员机构进行管理,同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从多方面提高城乡社会养老的保障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春根,包叠.新形势下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路径初探[J].社会保障研究,2013(03):29-35.

[2]王延中.中国“十三五”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展望[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1):1-14.

[3]王延中.构建三位一体中国老年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想[J].社会保障研究,2014(03):3-13.

[4]姬学敏.河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统筹的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05):98-102.

[5]孙启泮.对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1):58-62.

[6]林义,林熙.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需要重视的问题[J].老龄科学研究,2015,03:61-69.

[7]朱琪,谢少君.新农保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及对策——以广东东莞为例[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90-98+162.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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