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2016-11-10
云南教育·视界 2016年9期
云南省定于2016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为确保云南省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省考”)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如下过渡办法。
一、过渡期从2016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二、2016年1月进行最后一次云南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这次考试成绩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过渡期内,已取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以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直接报名参加当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规定材料齐全的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2017年起,我省不再单独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笔试,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省考成绩不能与国考成绩相互抵用。对于取得省考单科合格成绩的,省里不再组织补考,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且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四、在云南省或在其他试点省(区、直辖市)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2016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
六、2019年起,2016年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包括所学专业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不对应的2016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和其他人员在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