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或“倒退”?
2016-11-10梁洁莫慧波
梁洁 莫慧波
在这个经济发展飞速的时代,互联网似乎已经遍布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衣服,网购;食物,网购;旅游,网购;看病,网络挂号;支付,支付宝、微信等……,我们的生活不仅完完全全陷入了互联网平台这个怪圈,而且几乎已经被突如其来的“微文化”快速地“引领”着。艺术传播和消费的方式,也从传统方式转换为了网络电子平台宣传和销售的新形式。艺术微展和微拍作为网络时代艺术传播的主要方式,从2013年年初起几乎成为了各种艺术机构必定使用的艺术品传播平台。传统的艺术品传播格局从此被击破,泛滥成灾的艺术微拍开始接踵而来。相比传统的艺术传播和消费方式,笔者认为,艺术微拍至少有以下有两个不同:其一,传统品鉴方式的转变。观众欣赏、品鉴一件艺术品,由传统美术馆、画廊参观,或者是拍卖会上的宣传品鉴,转化为多样化的网络点击浏览、艺术品微拍等。其二,艺术消费的速度大大加快,销售方式由单一的“一对一”购买模式,转变为各种平台野蛮的狂轰乱炸似的“强迫”推销。
由于艺术微拍门槛较低,同时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实际加速了艺术品传播和消费的速度。但是,物极必反。这样反常的过快流通并不一定是积极的市场效应,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缺点:首先,作品“原真性”的缺失。“即使最为完美的复制品也不具备艺术品的‘此地此刻性(das Hier und Jetzt)——它独一无二的诞生之所。”同时由于缺少环境、气氛,不能同现场产生由“视知觉”引起的情感效应相比较。其次,由于“光晕”(Aura)的缺失,促使艺术品转向商品。博伊斯曾说过:“人人都是艺术家。”而艺术品微拍似乎让这种可能性又更近了一步。只是,如果让艺术品完完全全地变成商品,那艺术家们为什么还要做艺术?直接做商品就可以了。艺术品本身应该是要给人以教化的功能,是可以提高大众审美的一种功能。如果不管“何时何地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地购买回家,艺术品就似乎变成了商品。再次,艺术品的真伪辨别。全球大面积狂风似的微拍,终于在2013年之后趋于平静,这何尝不是艺术市场自我调整的一种应变机制。而艺术品微拍的真伪问题也成了最严肃的一个话题。众多数据表明,微平台的艺术品拍卖涉及许多艺术品真伪、艺术拍卖真伪的问题,整个艺术品市场霎时陷入混乱的局面。
网络科技的发达,带来了“微文化”的繁荣,艺术品传播和流通的速度大大加快,也更便捷。科技的进步带来的只是一定的快速和便利,而试图遮掩艺术更本质更原始的东西。但是,传统的艺术传播和消费方式理应受到尊重。
笔者认为,传统的绘画品鉴会产生由“视知觉”所引发的情感共鸣,而网络展览或者展销很难做到这一点。我们通过手指点开的只是屏幕——一种虚拟的情景与环境,并没有身临其境地感受到艺术品带给人的感动或者移情作用。至于微拍这样的宣传和销售方式,在一阵狂潮之后逐渐冷却趋于平静,归于大流,大家有目共睹。就像再高级的科技,也消解不了人类对于手工制作艺术的钟爱和痴迷;就如写实绘画一样,传统的艺术传播和流通方式也不会因为网络微拍形式的兴起而消失,只是增加了更多的形式。也许在未来,随着科技的更进一步发展,不断地会有更新的形式出现,来丰富传统的形式。只是这种“丰富”,到底是历史的“倒退”还是“进步”,还有待时间来考察与验证。
一、我们面临着什么?
自从“杜尚”事件以来,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就不断冲击着艺术市场和艺术品自身的发展轨迹。什么是艺术?什么是艺术品?艺术的发展轨迹再也不是一茬接一茬地有序而来,而是像拉爆了的炸弹般涌动扑面,让人觉得头昏眼花,就连批评家们也开始蠢蠢欲动,怀疑“艺术是否已经终结”。然而,艺术并没有终结,而是以更令人眼花缭乱、没有规律的方式进入观众的眼球。这样的情景,就连杜尚自己也没有能够预料到,何况是批评家和艺术史学家。也许,艺术史无法再往下书写,它的由“外”转“内”的特质,标志着艺术史的书写似乎要被哲学所代替。但是,艺术的样式和创作媒介却更加不受控制的多样化,而艺术流通和消费的方式也史无前例地更新。如果说工业革命与印象派的革新是艺术进程的一次重大转折,那么在今天,数字化技术的普及便是对艺术家、批评家,甚至是观众或者艺术品藏家的另一次重大冲击。
近年来,就连艺术传播与消费方式也与之前大相径庭,而艺术微拍作为微时代艺术传播的主要形式,像一个横空出世的外星人,搅乱了整个艺术市场的步伐与规则。科技的发展使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得以普及,它们改变的不仅仅是艺术本身的形式,而更多地体现在艺术的传播与消费形式上。让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
上世纪80年代,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手机用户出现。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总数接近12亿人,当年第三季度国内活跃移动设备总数达5.9亿部。
而艺术品微拍从开始到发展至今,仅仅两三年的时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底,国内大大小小的艺术品微拍平台已接近100家。
这些数据说明了什么?它们说明了当今艺术传播和消费的传统格局被打破,进入了数字化时代。那么,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人们通过什么方式和渠道去了解、购买艺术品?
(一)传统传播方式(审美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艺术传播方式是这样进行的:艺术家创作了一大批的作品,自己摆摊售卖,感兴趣的人自然会前来购买。近代以来,艺术家们可以联系画廊、艺术机构或者美术馆来展览自己的作品。这些机构会专门对艺术家的作品进行包装与宣传。比如说画册、海报,甚至互联网的宣传(我们这里的互联网宣传只是指展讯宣传,并不是网上展览与销售)。到了展览的那一天,其他画廊或者艺术机构的老板、媒体人、收藏家、纯粹的观众,都会出现在展览的地点。大家带着虔诚而膜拜的心态,去欣赏或者购买这样或者那样的一张艺术品,然后满心雀跃不已。
微文化的特征是快速、便捷、实时性强。另一位著名的加拿大媒体学家麦克卢汉在60年代提出,“媒介是人的延伸”,人们借助各种媒介极大地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这个预言在当代微文化中已成为现实。艺术微展、微拍等形式出现之后,艺术家和他(她)的作品根本不需要到现场,不需要请策展人,不需要邀请收藏家,观众。对于艺术家自己来说,只需要一个能够拍照的电子产品,然后把图片传给第三方,自然会有人帮你做一个看似不俗的网络展销。而对于观众来说,只需要动一动手指,点入链接,便会有大量的信息扑面而来——或被动或强迫。或许快速,或许便捷,可是缺少了一种对艺术品的膜拜之心和感动之情,他们所接触的只是冰冷的屏幕。微时代所进行的美育,是通过科技与整个文化环境形成互动,虚拟网络与社会现实才得以相互生成。就像你行走在大都市街头,APP定位可以随时发现身边的文化艺术场所,手机上的“口袋博物馆”也为你指引了最佳去处,社交网络的小组分享功能还能让你游走于不同的文化圈子。人们既是欣赏者,也是创作者,他们像艺术家创作艺术那样去塑造自己的生活,而且在生活当中对自己进行了审美教育。于是,观众不再需要像一个虔诚的学生一样对艺术进行膜拜,而是在日常生活中与艺术形成了一种平等的审美互动。
(二)传统艺术销售方式(消费方式)的转变
我们再来看看艺术品的传统售卖模式:一是直接售卖;二是现场拍卖。
我们可以追溯一下艺术售卖的起源:西方艺术早期都是教会、皇族专门订制艺术品,而艺术品开始售卖给市民阶层,起始于17世纪欧洲的荷兰小画派,通过私人购买或者摆摊的形式进行销售。而在中国,艺术走向市场最早在汉代已初见雏形,即“佣书取资”。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书画市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唐宋两代继续发展,开始出现了润书市场(润格),明清达到书画市场的鼎盛期,在明代起就有唐寅“闲来写幅青山卖,不使人间造孽钱”之语。
通过中西方艺术消费方式的研究比较,传统的售卖方式主要是现场观摩和欣赏之后进行交易——不论私人还是古玩店。到了近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艺术品销售主要是以艺术拍卖会为主,其他方式例如私人销售、展览销售等为辅。苏富比(Sothebys)、佳士得(Christies)、伯罕斯(Bonhams)与飞利浦(Phillips)是现在国际拍卖市场的主要拍卖行。这些传统的艺术销售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点,观众现场欣赏,引起情感共鸣,现场购买。
而网络销售特别是微平台的兴起彻底击溃了这一传统形式,就像当初达盖尔摄影术的出现对传统绘画的打击一样重大。以前的观众选择艺术品是一个“主体”对“客体”的单一购买过程。微展览、微拍、淘宝拍卖却让观众成了“被”消费的大众。他们不得不被接受那些铺天盖地而来的微讯息,然后像某种冲动被点燃后之后去盲目购买,变成了“客体”对“主体”的一个反方向作用。不仅如此,购买者根本不需要现场,只需动动手指,即可完成从展示、欣赏、共鸣到购买、收货等一系列流程。新的消费方式快速、便捷,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同时也创造了更高的商业利润。
二、“微拍”让我们失去了什么?
(一)作品“原真性”的缺失
艺术的传统流通方式首先是宣传,然后邀约一大帮人(例如收藏家、艺术经纪人、画廊老板等)到特定的地点,例如画廊、美术馆、博物馆、艺术机构等,共同进行一场艺术盛宴。这个时候,喜欢艺术的人可以尽情地欣赏真实的作品原作,与他人交流,得到一种从“视知觉”到“心灵”的愉悦感。对于艺术品藏家来说,他们不仅可以感受到这美好的艺术交流气氛,了解艺术背后的故事,而且可以在欣赏之余选购到自己珍爱的艺术作品,这何尝不是一件乐事呢?作为最大的受益者——画家本人,在这样的一场展览中得到反馈,收获更多。
而网络点击浏览、微拍的这些艺术品,只能当做暂时性的“机械复制”的作品,既没有现场性,也完全失去了艺术品所谓的“光晕”,不再具有让观者膜拜的价值。就像当年摄影术、电影的热潮,现今“微美学”的兴起,何尝不是另一次工业技术对艺术的冲击?艺术作品在网络上被浏览、被展览、被拍卖,已经失去了一种现场性,失去了“原真性”。某种意义上来说,观众只是与冰凉的屏幕进行接触,与原作品并没有任何实质接触和“视知觉”的交流。本雅明曾提出“即使最为完美的复制品也不具备艺术品的‘此地此刻性”的观点。的确如此,就算偶有而发的情感共鸣也不是来自原本作品,而是于网络“机械复制”的作品产生的另类情绪。由此看来,艺术品被“微文化”再次“祛魅”。
(二)艺术品与商品的距离被再次消解
因为按照传统的美学观念,艺术品同现成物之间总是存在着“审美距离”的,或者说保持着一种“对距离的奇特表现”,无论如何“基本距离是接近不了的”。那么艺术品与商品之间也应该存在着一定的”审美距离“。和商品相比,艺术品的消费过程是一个由物质到精神的转换过程。而艺术本身应该是要给人以教化的功能,是可以提高大众审美的一种功能,艺术品本身应该给予观众膜拜价值,而商品只是单单具有实用价值。杜尚的作品《喷泉》将这种“基本的距离”彻底地消解了,那么,艺术还有什么自身的“规定性”呢?即便是达达主义的所谓“彻底消解”,也只不过是将艺术品的“审美距离”生活化而已。博伊斯曾提出“人人都是艺术家”,而艺术微拍却让艺术品同商品之间的距离再次消解了。
艺术品是一种“第三世界”的创造,是一种超越物象的存在方式,是有着艺术家主体的主题意向性投射的,且处于被艺术接受主体植入了审美景观的环境的“第三种存在”。一件制品能成为一件艺术品,主要取决于“何时何地何人”。一件制品只有置于美术馆或者艺术博物馆中作为观赏对象时,才会成为艺术品。此外,还要有“创作主体”对对象的品鉴和认定,“接受主体”对对象阅读、欣赏和接受。只有这三个条件成立,一件制品才能成为艺术品。如果一件制品被放在网络上拍卖,它并没有作为一个观赏对象被欣赏,而且“接受主体”似乎也没有把网络上展示的制品完全当做艺术品来阅读和欣赏。这样一件制品,恐怕不能称作艺术品。
由于艺术品“原真性”的缺失,“何时何地何人”性质的不足,微文化所呈现的艺术品便几乎与商品画上了等号,因为它们(微文化下展示的艺术品)本来就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我们不妨把它们称作“艺术商品”。
(三)艺术品的真伪鉴定
我们由前面两点可以得知,新兴的艺术微拍缺少现场性,艺术品缺少“原真性”。既然不能在现场,那么艺术品真伪的辨别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点开网页,我们能听到一些好消息,比如说某某微平台拍卖出了多少幅作品,成交量又是多少,等等,像这样的事件举不胜举。先不说这些数据背后的真实性,那些所谓的大师艺术品的真假又通过什么来认定呢?难道是所谓的第三方平台的可信度?所以,有时候也会有一些坏消息。艺术品微拍在迅猛发展的背后,也逐步暴露出“赝品泛滥”“做局托价”等问题。
是的,微拍的弊端之一就是艺术品的真伪认定。微展览和微拍,会导致艺术品现场性的缺失,从而最难让人分辨艺术品的真伪。现今的微拍市场,鱼龙混杂、赝品泛滥,确实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们应该怎么办
网络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带给我们最快捷、最方便的艺术传播与消费形式,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艺术“原真性”和“现场性”的缺失却让人不得不反思。一旦艺术失去“原真性”和“现场性”,失去独一无二的特性,艺术还剩下一些什么?传统手工制作还剩下什么意义?我们又应该怎么办?一切的一切都预示着这似乎是一种倒退,虽然历史与科技发展都在进步。但我们的感官、我们的审美,都在退化。在自媒体时代,人们的审美方式变得既小(微博被压缩到140个字符)、又快(网络传播的翻新率被提升)而且即时(微信让大众即时分享)。这种技术特性是把双刃剑,既让审美得以民主化的播散与普及,也使审美变得愈加“虚薄化”。
笔者认为,传统的艺术传播和消费方式应当被尊重,莫霍利·纳吉曾说:“新事物的创造可能性,往往包含在旧的形式、工具与类型中;这些旧事物起先因为新事物的出现而显得古旧过时,可是,在新事物的压迫之下,它们却再次繁荣起来,最后一次绽放。”当微文化遍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要做的,就是需要在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与艺术最高理想之间找到平衡,使旧形式能再次发挥它的重要功效,使新技术成为推动艺术发展的核心动力,而不是桎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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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长江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