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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虚假诉讼,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6-11-10

伴侣 2016年11期
关键词:串通董某处罚金

问:

我和丈夫董某正在进行诉讼离婚,董某企图使我少分财产,就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伪造了一份8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出借人为丈夫的表兄陈某,借款时间是2014年2月5日,董某还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收到借款80万元”的收条。在我们离婚诉讼期间,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董某和我一同还款80万元。请问:实施这种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这实际上是涉及虚假诉讼问题。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一是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二是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三是虚构事实;四是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五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和董某的行为无疑构成虚假诉讼。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要承担以下多层次的法律责任:

一是给予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是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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