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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

2016-11-09李如霞

2016年30期
关键词:框架法治

李如霞

摘 要:目前在反腐成为新常态、简政放权是改革的必然趋势、新型企业家群体正在成长起来的形势下,政商关系正发生着根本改变。经济新常态下,亟需构建新型的政商关系。我们所说的新型政商关系就是我们要在法治框架下,把政商关系纳入法治轨道。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模式也没有根本转变,官员手中的资源配置权、项目审批权等,都存在着极大的寻租空间,政商关系的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政商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如何构建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

关键词:法治;框架;新型政商关系

一、目前我国政商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方式没有根本的转变,政府手中的权力过大,对市场的干预过多,这会导致政府和企业的某些职能错位,政府提供服务和接受监督不够,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以及由此导致的腐败问题及其严重。但是随着反腐常态化,许多官员和企业家因为贪污腐败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此又出现了政商关系的紧张化,政府官员对企业家过于疏远,避之不及,政商关系又出现了从“勾肩搭背”演变为“背对着背”的苗头。这些行为都是不健康的,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是不利的。

(一)政商关系不平等。长期以来,政府对经济起着主导作用,我国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本来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角色被政府代替,导致政企不分、政企错位的现象比较突出。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定位不够明确。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是服务者,为企业为市场搞好服务,而不是代替企业去管理具体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很多企业还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却还承担着相当一部分社会职能,无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也无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政府以行政审批替代投资决策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企业的发展对政府的依赖性太强,企业要发展投资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因此导致政商关系出现严重的不平等。

(二)政商关系不健康。十八大以后在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很多官员也因此开始“不敢腐”。但是也出现了另外一种极端的做法,就是政府对企业避而远之,企业发展得不到正当支持和服务。一些官员对企业家避而不见,从过去的“勾肩搭背”变成了“背对着背”,不跟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流,从而出现了政府有权不作为,企业发展寸步难行的局面。这种不健康的政商关系,反映出了在新的形势下政府部门不作为问题的出现。这是因为传统的政商关系政商勾结、权钱交易、化公为私行为严重,官员手中的权力过大,法律的规制又不够明确,出现很多的灰色地带。

(三)政商关系的不透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转变始终未能到位,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仍然不够。一方面,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执法意识和观念缺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很多地方政府都是依据相关政策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办事,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问题,用法律来消除“没有原则的政治”与“没有道德的商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只有以法治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才能用“权力清单”厘清政府职能边界,使政府更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用“负面清单”划定企业经营边界,从而最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决定作用。

二、构建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的措施

国家领导人对政商关系有过专门论述:“官商之间淡如水,要相敬如宾,不要勾肩搭背”。2016年3月4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并参加讨论,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在谈到如何处理新型政商关系时,用“亲”“清”两字对新型政商关系作了精辟论述。他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要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政商关系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基本关系之一,建立以“亲”、“清”为遵循的新型政商关系,就要牢牢把握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确立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就是要着眼于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规范执法环境、完善公正司法环境、完善全面守法环境,以法治精神来引领规则和制度建设。

总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法无禁止则允许;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则禁止,构建“离不开,靠得住”的新型政商关系。

(一)以法治规范政商关系的健康发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为保障,政商关系未来发展方向是制度化与规范化,个人因素将会逐渐减弱,政商之间要有法律的规制。构建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1、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防止官商勾结的根本措施,政府往往是权力的象征,政府的作为和言论往往被认为是具有权威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够代替法律法规。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代替法律。长期以来的政商勾结、权力腐败等现象的产生,正是由于“政”和“商”都把政府当作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准则,政和商之间应该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种平等的健康关系。就政府而言,政府必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无授权则禁止,要将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政府既要认清手中的权力,更要认清担负的责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作为,而是在法治的制约下依法行政,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政府在法治框架下,应当和企业一样,成为平等的法律主体。政府犯法,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企业要守法经营。对企业而言法无禁止则允许。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合法营利、依法纳税。企业拥有自主决策权,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能够负民事责任。只有让企业在法治框架下而不是在政府的权力框架下运行,企业才能更重视法律而不是权力,更重视信用而不是关系。让法律法规成为政商之间彼此合作与互动的准绳。这种平等、独立的政商关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以简政放权来促进政商关系的平等。构建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需要加快政府实行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导向的制度建设,让市场真正的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应该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不该管的不要管,交给市场。同时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提供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应该加强,真正建立服务型政府,这样才能促成平等和谐的政商关系,才能杜绝腐败。

(三)以全面监督促进政商关系的透明化

1、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当前政府行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应该完善政府官员监督问责机制。根据不同的政府部门的责任清单,把责任明确化、透明化、程序化,建立责任认定和评估制度。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机制,企业和社会对政府的不作为应该有举报监督的权利。

2、加强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行业协会等市场化的中介组织,能够为企业和政府搭建积极的沟通桥梁,能够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的利益,对于建构非人格化的政商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也能够监督企业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田国强,陈旭东.重构新时期政商关系的抓手[J]人民论坛,2015(5):19-21.

[2] 刘丰.全面从严治党视角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问题探析[J]宁波通讯,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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