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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2016-11-09代亮

2016年30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行政

代亮

从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来看,法与社会的发展似乎总是形影不离的。从最初的君权神授,到子产的法布于众,及至后代历朝均以法的制定作为其治国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从历代发展历程来看,古代中国更多的是强调君主专治下的“法制”。从党的十五大开始,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党章,此后,我国开始了一条励志革新的“法治”之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何要发展法治以及中国的法治道路的构建是值得我们加以思考的。

一、法治的本土资源与现状

(一)法治本土资源

朱苏力先生在其《法治的本土资源》一书中提到,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在于民间法的不断发展。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讨论的,古代中国的法制史是君主专制下的法制发展的历史。它强调法的阶级性和强制性。在此过程中,法律化身为君主的统治利器,惩治一切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但从各朝代法律文本的制定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法治的本土资源不仅仅在于朱苏力先生提到的民间法,更主要的在于一系列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设立。从夏商周时期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和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规定的提出,到唐代则有了明确的公私罪的划分标准、自首减免刑罚以及累犯加重原则。其中大部分原则在现代法律条文中都有体现。因此,作者在这里所提到的法治的本土资源指的是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原则。这些制度在不断的发展中已经拥有了深厚的民众基础和广泛的认同感。并且在我国近现代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大多吸收了传统法制中的这些优秀的因子。

(二)法治发展现状

但纵观我国现阶段法治的建构过程,虽然对本土法治资源有所借鉴,但更多的是效仿西方各国的法治经验,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味的追求西方模式而将国内传统遗忘殆尽的嫌疑。另一方面,各大高校的法制史专业的学生人数令人堪忧,大部分学生则选择民商法等热门“吸金”专业。因此,在对传统法制不了解的情况下,提出我国法治因子的缺乏,以及大范围学习西方经验而忽视国内法治资源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

二、法治建构的必要性分析

(一)背景分析

在十九世纪的欧洲,随着市民阶层的不断壮大,资本主义的日趋发展,封建君主制下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国的资产阶级先后发动革命,于是,一个接一个的资产阶级政府建立了起来。与封建制度相比,资产阶级的优越性之一就在于它发达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制定反映了大多数资产阶级的要求,并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上进行了科学的设计,因此,其法律就显得更加的民主与科学,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法治的发展内涵。

结合现阶段我国基本的法治国情,法治建设更是迫在眉睫。

(二)法治实践分析

从立法层面来看,现阶段我国法律的制定有一部分是脱离了实际和社会的发展的。以《证券法》为例,自1999年颁布以来,该法仅在2005年有过较大的一次修改,之后便一直没在修改过。随着时间的变化,法律还是原来的法律,但我国证券市场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便使得多年前的法律已不再适合现如今高速发展的资本市场的需要了。因此,法律应当及时的更新并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这里需要澄清的是,作者认为法律具有的稳定性,是在符合一般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的稳定。对于那些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则应该加以调整或废除。

从法的实施来看,以2014年11月6日为基准,我国现有法律251件;行政法规712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数量更是不计其数。根据国务院所统计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 现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庞大。但根据作者在所处乡镇的调查来看,约80%的农村人口对法律不甚了解,这其中不乏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从这一点上来看,我国法律数量虽然众多,或者说“社会主体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法律在实施层面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这其中包括:基层法律工作者缺乏、法律离这些人们的生活相距甚远、传统中国的情理观仍然深深的影响着法治的发展。

从司法层面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刑事案件中,传统的刑罚报应观仍然受到广大民众的青睐,人们强调“一命偿一命”,恢复性司法的观念得不到有效的认可;其次,司法活动中侵犯被羁押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刑讯逼供以及重视口供等现象屡禁不止。再次,律师地位的无法保障。这些均反映了依法治国对于现在中国的重要性。

从行政视角来看法治建构的必要性,我国地域辽阔,各级行政机关的数量也是十分庞大。虽然各级行政机关强调要依法办事,但从近些年发生的“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矛盾,虽然地方政府强调这些城管多为“临时工”,及前几年发生的“安康孕妇强制引产事件”中政府工作人员无视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行政过程中存在的矛盾我们多少可以窥见一些。依法治国更多的是强调人对法律的认可和执行,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强调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其次,我国政府权力过大,与欧美各国的三权分立,行政、司法与立法权互相制衡不同,现阶段我国政府行政权处于一家独大的地位,政府对于司法和立法活动的干预也时有发生。这在一定层面上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停滞不前。

三、法治建构的可行性措施

随着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新一代国家领导人提出的“中国梦”。作者认为为了更快更好的实现“法治中国梦”,首先要确定宪法在司法过程中地位。众所周知,在我国,宪法被称为国家根本大法,并有着“母法”之称,但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宪法却是不可直接适用的。因此,有人提出“研究宪法在中国是无用的”论断。这均反映了宪法目前所处的尴尬地位。为了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首先应保证宪法的地位,使宪法与实际联系起来。因此,根据我国实际,可建立宪法委员会,对违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使宪法不再是纸上的法律条文。

其次,在行政权的行使上,应保证行政工作人员选拔的合法性,对以权谋私,裙带关系的人员加大处罚力度,并相应的扩大公民的监督权,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减少行政相对人维权成本,使民政敢于维权。近些年,随着政府“权力清单”的设置,公民对于政府权力范围的了解,让行政权的行使更加透明、公开。这迫使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使法律成为其工作的唯一标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让它与道德等一般社会规范分离开来。庞德提出的“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它更加强调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特点,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又要求法律的适当变化,这就使得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矛盾。而依法治国所强调的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依法办事,作者认为更应当包括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的结合我国情理法合一的传统,加以考虑情理。以期达到减少执法阻力,提高行政效率的结果。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截止2014年年末全国总人口数为136782万人,其中乡村人口数为61866万人,所占比重45.23%。以作者所在镇为例,全镇人口数3万人。作者所在村人口数为130人,其中对法律有了解的不足5%。作者认为,依法治国的关键应是国民法律意识的培养。针对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渐趋完善,法律职业者数量不断扩大的现状。如何有效的改善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状况是依法治国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往的普法宣传教育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重点应该首先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优势,优先提高各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法治水平,即强化村委会成员任职要求,鼓励大学生村官。从总体上提高村委会成员的知识水平。再以村委会为中心,邀请相应的法律人才定期对村民开展法律培训。让普法成为常态,从根本上改变占全国人口近一半的农村人口的法治状况。

历代中央政府均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从总体上看,我国法治建设近些年有了重大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民法典的即将修订以及各部门法规的日趋完善。这昭示着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若不能正视我国法治发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并积极加以解决,法治中国梦仍然难以成真。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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