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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投入品法律规制现状考察

2016-11-09邵松芬

2016年30期
关键词:立法制度

邵松芬

摘 要:本文主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立法现状及确立的相关制度做考察和归纳。首先本文对农业化学投入品概念进行明确,而后对我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立法概况进行了介绍并对立法层级、内容等稍作分析,在此之后对我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一些制度做了简单介绍。

关键词:农业化学投入品;立法;制度

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不是法律概念。本文所指农业化学投入品是指农业投入品中的农药、兽药、鱼药、化学肥料、农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在农产品产后加工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①

一、农业化学投入品立法概况

从国家层面来看农业化学投入品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法律约10部,包括:《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渔业法》、《畜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行政法规约3部,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部门规章约24部,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等。

上述列举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农业化学投入品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同时也确立了农业化学投入品相关法律制度。

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农业部等颁布的部门规章,其中行政法规对农业化学投入品分类做出基本性、全面性规定,而部门规章则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基础和框架对农业化学投入品从不同种类和环节作出具体性、专门性规定,因部门职责不同颁布部门不同,主要为农业部。

我国农业化学投入品相关规定管理范畴主要集中在农药、兽药、化学肥料、农膜、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对于其他化学投入品则归类于上述几类或者未有规定。对于上述几类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调整则几乎涵盖了研制、生产、进出口、经营和使用得所有环节。

二、农业化学投入品相关制度

农药登记制度。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许可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兽药注册制度。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完成后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应资料申请兽药注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进口兽药亦应当申请注册。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兽药生产企业符合相应条件后可向省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此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兽药经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生物制品向省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与登记。新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将相应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其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额安全性、有效性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提交国务院行政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行政农业主管部门收到评审结果后决定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证书同时应当按职责权限公布产品质量标准。向我国出口我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进口登记证。

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饲料管理部门书面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审核,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人确定生产许可证后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级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肥料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前应当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正式登记前应当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登记申请受理后由农业部聘请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农业部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农业化学投入品合理使用制度。生产者角度,法律法规规定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贴有标签或附具说明书以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者角度,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产品负说明义务。如农药经营者应当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国家角度,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检测和指导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兽药残留监控,国务院对特定区域特定农药的限制使用等措施。使用者角度,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等。

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质量管控措施。前文所述农业化学投入品的注册、登记、许可等制度,为生产经营者设定了市场准入条件,生产经营过程中质量管控措施有以下几点:1、组织制定并发布质量标准,产品及原料等应符合质量标准。2、制定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及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提出规范化要求。3、要求生产者及经营者建立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相关记录。4、质量检验制度,农药生产者在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亦应当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黄春艳.农业化学投入品—农药的安全使用与管理.黑龙江农业科学,201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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