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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西藏长治久安

2016-11-09丁菲菲

2016年30期
关键词:西藏

丁菲菲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的正确选择,具有制度的创新性。经过51年的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本文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确立、发展与完善进行研究,找出实施这一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企图提出一些可行性对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其更好地与西藏区情相结合,促进西藏长治久安。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长治久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实施治藏方略的重要制度保障,是西藏人民的正确选择,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践,不仅促进了西藏民主政治的实现,也促进了西藏社会经济的繁荣,最终将带来西藏的长治久安。

一、西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程

(一)1951年至1959年,西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准备阶段。1951年5月23日,《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的实现。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这使西藏有了一个真正带政权性质的协商办事机构①,有力地推动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

(二)1959年至1965年,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阶段。和平解放后,中央提出有关西藏的改革事宜不加强迫,但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企图永久维护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经过精心策划,于1959年3月10日发动全面武装叛乱②。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解散了西藏地方政府,迅速平息叛乱并开展了民主改革运动,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社会制度障碍。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标志着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也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实施。

(三)1984年至今,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阶段。文革期间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其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中央从1984年到2015年,先后召开了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西藏发展的政策、规划,提出依法治藏的重要原则,明确了西藏工作的定位和方向,更加扎实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基础,更加丰富了西藏人民享有的自治权利。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促进西藏长治久安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长治久安中作为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应有的地位和权威。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长治久安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以制度的形式为西藏长治久安提供了民主制度保障,保证了西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中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利,享有受国家特殊扶持和保护的权利。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为西藏长治久安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稳定、长治久安,重要的一点就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表现在西藏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充分发展和完善。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促进西藏长治久安中存在的不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经过五十一年的实践,使西藏地区的长治久安有了一定的保障。但我们看到西藏仍然十分贫穷落后,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贯彻

1、自治机关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不足。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西藏的自治权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但由于过去很长时间西藏都处于中央政府供给模式的体制下,目前西藏自治机关没有完全理解自身职责所在。

2、自治权的行使有待加强。《自治法》虽赋予了自治机关广泛的自治权,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自治权具体细化问题,大部分是原则性的,不具体,可行性不强,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权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

3、变通或补充法律的权利行使不合理。《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民族实际进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权利,西藏自治区在具体运用中制定力度不够,变通补充的内容比较单一,使得法律授权条款成了摆设,没有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的自治权。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1、自治法律体系结构不完整。法制化建设政策在西藏自治区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由于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本身的问题,西藏自治区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正式出台自治条例;现有的配套法规不完善,内容较单一,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西藏自治法律体系结构不完整,这将影响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也影响了西藏长治久安的进一步发展。

2、缺少“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西藏制定一些法律条款时趋于抽象,有些法律法规没有以西藏实际为出发点,法律制定偏向政策性,比较笼统,只缺少“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有效的监督,法律约束力势必会减弱,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开展。

3、监督机制不完善。就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来看,对法律法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单一,监督力度有限,导致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不能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受到影响。

四、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西藏长治久安

西藏长治久安是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采取有效的方法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应用中存在的不足,用先进的制度指引和保障西藏长治久安。

(一)提高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西藏各部门应明确自治机关的职能范围,保障充分行使自治权的机制;强化西藏民族地区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根据西藏地区的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行使自治权,为西藏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健全民族区域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实践证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很难落到实处,因而西藏要紧紧围绕推进社会长治久安这一主题出发,强化自治法制建设。西藏应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结合西藏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从西藏地方特点、民族特点和长远利益出发,制定出具有地区特色的自治条例。

(三)加强西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机制

1、明确西藏法律法规实施监督主体。西藏的民族法制监督应明确规定执行者和监督者,确立实施监督的主体,行使监督有关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实施情况的职责,把国家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依法加强权力机关监督工作。

2、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应在西藏建立法律法规实施争议的解决机制,明确监督标准,把监督落实在常规工作中,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为长治久安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治藏方略的根本要求,要实现西藏的长治久安,就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突出区域性、民族性和创新性地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大学)

注释:

① 按照《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西藏自治区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

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人民日报》1992年。

参考文献:

[1] 黄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西藏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J].法制与经济,2012.1.

[2] 杜江.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有中国特色和西藏特点的发展道路[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3.4.

[3] 拉加当周.试论民族去自治制度与西藏的政治现代化[J].中国藏学.2011.

[4] 赵明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辉煌实践[J].西藏发展论坛,2014.4.

[5] 朱玉福.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的伟大成就和亟待完善的问题[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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