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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重大诉讼那些事儿

2016-11-09占昕

投资者报 2016年37期
关键词:胜诉信托公司信托

占昕

今年上半年,信托行业1381亿元的风险项目规模创造了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新高;而从2015年年报看,无论是涉诉的信托公司数量还是涉诉事项的数量,相比此前均有明显增加

信托纠纷绝大多数在信托公司和交易对手之间产生,信托公司做原告,由于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贷款和股权,因此多被归入合同纠纷、债权纠纷或股权纠纷的案由下。2015年信托年报披露的诉讼案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此类纠纷

虽然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拍卖变卖抵押物等,但是司法程序和执行过程较长,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诉讼及执行过程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无法通过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交易设计来有效控制风险,后面的救济措施其实很难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完备追诉不如防御到位。这也警示投资者们,要切实提高甄别信托投资项目的能力

该来的终究会来,创新高的1381亿元行业风险规模将信托再次推向风口浪尖。

在与抗议的投资者“对呛”后,深陷渤钢1900亿债务深渊的国民信托近日表示,将不限于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手段寻求债务的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的诉讼查封是否仍为一种有效解决的方案已然存疑,但似乎除此以外并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十年业务的高速发展带来信托资产规模的高速增长,体量之大使信托以17.29万亿继续超越保险,成为中国金融业中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支柱。信托业的崛起弱化了银行业一家独大的格局,促进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提高了金融体系运行的效率。

然而,经济环境的急转直下又让信托业措手不及,痛定思痛与转型的几年里,尽管市场担心的兑付潮并未大范围爆发,“夹缝中求生存”的信托公司一次次守住了风险底线,但是,今年上半年,就在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7.29万亿元再创新高之时,该行业1381亿元的风险项目规模同样创造了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新高。

从2015年年报来看,无论是涉诉的信托公司数量还是涉诉事项的数量,相比此前均有明显增加,隐性风险不断向显性转化。而这可能仅仅只是冰山一角,毕竟何为重大诉讼在业内尚无统一定论。乐观人士认为,时间会化解资金问题,行业增速放缓也是“新常态”;而悲观人士认为,风险处置牵制了太多人力物力,让业务踌躇不前,看不到希望的人逐渐离开。

为进一步了解风险和诉讼纠纷的真实状态,《投资者报》记者对相关公司、律师、专家等进行了采访,并通过扫描2015年68家信托公司的年报,再加上各种渠道的公开数据采集,力图从中还原信托行业相关风险的化解过程并寻找解决线索。

重大诉讼披露仅占少数

乐观地看,上报的风险项目中多数仍在解决,列入不良为时过早;悲观地讲,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今年上半年信托业风险项目规模创了新高,达到1381亿元。

1381亿元的信托行业风险项目规模,意味着环比增速达到24.4%,继2015年一季度后增速再次超过20%。虽然今年一季度末又有增长,但是二季度的增速加快仍超预期。从来源划分看,当前信托风险项目中,集合资金信托占比为53%,单一信托占比为45.6%,财产权信托占比达到1.4%。

二季度末,集合资金信托风险项目增速明显加快,环比增速23.6%,而过往并没有超过10%。集合资金信托通常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项目,有一定兑付责任,随着集合资金信托风险显现逐步加快,信托兑付压力随之上升。

数据还显示,单一信托风险项目规模占比从去年一季度末的30.9%上升至目前的45.6%,成为主导信托风险项目规模走势的关键因素,不过,由于单一信托通常为通道业务,信托公司一般不承担兑付责任,主要履行部分事务管理责任,因此单一信托风险项目对于信托公司实质影响不大。

但是,大家实际上看到的诉讼案例要少得多,根据《投资者报》和相关机构的不完全统计确认,2015年68家信托公司的年报中仅31家披露了诉讼事项,涉及诉讼(含仲裁)案件仅有近120件,虽然披露公司数量与诉讼事项比前两年相比有明显增加,但和行业披露的风险规模仍有较大差距。

为什么会如此呢?记者在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后得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行业内对重大诉讼的定义没有特别明确的标准,存在未披露的诉讼纠纷。二是风险警示不同于风险爆发,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一般上报的风险项目包括:刚性兑付、自营接盘、暂时转移并未实质脱手的项目等等,只要出现无法偿付并在当下尚未化解的部分均要上报,所以仍有化解可能的风险规模也要远大于实质诉诸法律的纠纷。

“对信托公司未来的财务、经营状况、声誉产生具有较大影响诉讼的事件为重大诉讼。并非所有的诉讼都需要公布,比如诉讼导致的预计赔偿金额影响较小,可不予披露。上交所的规定为上市公司诉讼金额超过1000万,且占公司净资产10%的为重大诉讼。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披露标准中目前没有对重大诉讼标准的详细界定。”格上理财研究员樊迪表示。

按照规定,重大未决诉讼应当在年报附注中披露,不披露为违规。某信托公司副总向记者介绍,业内曾就重大诉讼、关联交易等定义进行过讨论,但最终并未达成一致理解,只能求同存异,所以会存在全部披露和部分披露的差异,此外由于是属地银监局监管,不同地区之间也会存在差异。

前期风险进入处置消化期

“信托业经历过去几年的快速发展,风险事件逐步进入处置和消化时期,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符合银监会99号文和58号文关于引导信托公司市场化处置风险的导向。”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当前的行业风险整体可控,仅个别公司可能存在问题。

虽然信托诉讼事项的增加不能完全说明信托行业风险状况水平和风险处置方式的变化,但从各个诉讼事项的案由及请求中,仍可发现信托行业过去的影子和转型时期的特点。

信托纠纷绝大多数在信托公司和交易对手之间产生,信托公司为原告,由于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贷款和股权,因此多被归入合同纠纷、债权纠纷或股权纠纷的案由下。

2015年信托年报披露的诉讼案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此类纠纷,要么由信托公司起诉融资方和担保方,要么在通道类单一资金信托中,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提起诉讼。

而基于过去几年行业发展的特点,这部分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能源领域。受经济下行周期、去库存、去产能的影响,信托行业以往的判断和评估标准会受到冲击。从部分已披露的案件可见,房地产领域的纠纷占到60%以上,2015年新增的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且单笔涉案金额通常较高,有两单涉案金额在6亿元以上。

煤炭矿产的暴利终结、钢铁行业的产能过剩也使相关融资面临崩塌的险境。多款产品深陷渤钢1900亿的债务危机让国民信托近来的曝光率奇高,按照国民信托披露的解决思路,一是催收,通过发函、约谈等多种方式;二是法律途径,按照相应合同条款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手段;三是建立报告机制,由于渤钢是天津市政府国有企业,国民信托将其诉求多次向天津市委市政府及国资委进行报告。但从目前看,多方博弈目前仍没太好的方法。

艺术品和工商企业类的产品出现在个别或小部分信托纠纷案件中,但由于总体金额不高,影响范围较小。此外,从具体交易对手看,在媒体上引发关注的佳兆业集团、河北融投担保、志高实业等也均出现在披露信息中。

值得关注的是,信托被诉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主要为证券类信托。2015年万向信托有5起证券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纠纷被诉案件,涉案总金额1.08亿元,而据接近万向信托的人士称,纠纷主要与证券和伞形信托有关,在政策口径调整后,公司也停止了相关业务。

受股市波动和证券监管政策影响,证券类被诉的案件中,有委托人认为,信托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有劣后受益人请求退还受托人报酬、优先委托人信托收益和保管费的,也有委托人对操作有异议的,质疑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受托人是否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的受托人义务。

据悉,证券类信托因为是权益类投资,委托人要自担风险,一般不存在所谓的“刚性兑付”,委托人投资预期不能实现就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业内人士认为,此类案件的增多也警示行业一旦刚性兑付不复存在,委托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诉讼纠纷必然大量出现。

胜诉及执行中仍有不确定性

可是,走到诉讼的程序往往都情非得已,诉讼周期长、执行难并不只是信托公司面临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存在的问题。据悉,一般只有当项目方恶意拒绝、拖延还款时,或者双方在偿付方案的确定中难以达成共识时,信托公司才可能寻求法律救济避免或减少损失。

从裁判结果来看,信托材料一般相对完备,胜诉率较高,但是可能面对漫长和困难的执行过程。虽然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拍卖变卖抵押物等,但是司法和执行过程较长,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诉讼及执行过程都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基建类项目大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的审批,执行起来时间将会很漫长。所以信托公司通常会先以自有资金或找第三方资金接盘,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以时间换空间,最终实现风险化解。

“信托行业的立法较晚,一法三规的体系也仅运行不到10年,其中法律体系中也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包括信托的各类创新也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目前的诉讼也多存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未覆盖的领域。”

樊迪表示,信托公司能否胜诉主要有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信托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诉讼,这类诉讼的成功率取决于信托公司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如果信托公司履行了项目尽职调查、项目管理等义务,并且无重大的过错过失,信托公司胜诉概率较高;第二层面是信托公司与项目方的诉讼,这类诉讼信托公司几乎都可以胜诉,原因在于,信托法下信托公司和项目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清晰明确的,不存在严重争议;第三层面是信托公司与银行的诉讼,这类诉讼存在与银信合作项目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信托和银行之间的权责问题,这类诉讼对信托公司较为不利,胜诉概率得看具体事件。

“从过去的信托纠纷实例来看,如果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信托公司会处于对公司声誉各方面的考虑,通常会愿意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比如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在主观意愿上不愿承担责任,因为项目的尽职调查以及后期的管理,信托公司几乎没有参与。在法院判决上,由于信托合同中明确载明,项目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此除非信托公司出现严重过错和过失,投资者则难以胜诉。”樊迪说道。

据了解,一般胜诉后处理时间因各地司法环境、惯例、效率不一,具体案情差异等,胜诉后执行的时间长短无法一把标尺量到底,短则数月,长则可能数年甚至数十年,例如破产重整、清算,执行后司法执行回转,重审等等。执行周期长短与项目资产掌握情况、案情特征、司法环境、经济环境、周期、国家政策等因素息息相关。

而按金融业常规做法,公司在项目出险后针对项目情况一般会积极采取各种处置措施,包括寻找项目对接资金,积极和资管公司、金融同业等共同商议化解处置方案。

有着丰富实例经验的金诚同达(上海)律所高级合伙人许海波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信托公司一般会经过协商、谈判、诉讼(含财产保全)和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以信托贷款为例,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出现其他导致信托贷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信用恶化事件,则信托公司会由相关部门基于整体策略制定预案,并开始采取相应的补救或司法救济措施。

“就诉讼结果而言,一是能否胜诉;二是能否得到执行。要看具体案件情况。一般在交易结构不复杂的情况下,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大。但能否得到执行,取决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该信托项目所采取的担保措施或其他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增信措施。”

许海波表示,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有常规的法务流程。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二是诉讼文件的准备和诉讼程序的启动,诉讼案件的诉前分析和准备非常重要,涉及很多细节问题,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和一般的诉讼相比,金融仲裁需要考虑与仲裁相关的个性因素。

为了加速流程,也有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了“强制执行”的条款,即在出现问题后主动发起诉讼,且均以强制执行方式按司法程序推进,但在专业人士看来,强制执行安排在理想状况下可以简化救济程序,对投资者保护相对有利,但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许海波指出,强制执行安排需要得到法院的许可,有时由于交易安排的瑕疵或法院理解的原因,导致强制执行安排无法实现,所以涉及到法院的执行问题就会存在不确定性。

完备追诉不如防御到位

既然完备追诉仍不一定能及时得到清偿结果,那么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又将如何预防和化解风险呢?业内人士认为,保护投资者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尽职调查要充分,信息披露要充分,交易安排的风险控制措施要充分,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条件要严格执行。

“如果无法通过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交易设计来有效控制风险,后面的救济措施就很难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许海波指出,当下的信托诉讼常具特点有三:一是标的额一般比较大,且整体交易结构相对复杂;二是资产流动性、变相能差;三是诉讼结果影响到对个人投资者的信托利益兑付,这些特点都导致信托案件在处置过程中需要格外慎重。

“针对信托诉讼案件的特点,要区分不同的金融风险种类,比如宏观经济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等,来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的风控体系。”许海波提到,无论具体的法律关系或交易结构差异,信托公司一般都会从具体的案例中汲取经验,来不断地完善或修正公司所执行的风控标准以防范风险。

某中型信托研究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信托公司处理风险项目的一种方式和最正常的方式,诉讼在实际运作中用的并不多,可能原因在于信托公司对声誉风险的考虑和面临的监管压力。毕竟信托公司的项目通常都有较为充足的担保措施,在诉讼中通常可以胜诉,但是面临很高的时间成本,这也是信托公司不到万不得已不采取诉讼方式的原因之一。

信托纠纷在拷问信托公司的同时,也不断给投资者以警示。不少投资者将购买信托作为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投资,但随着信托行业规模的扩张,疑难问题的出现对投资者甄别信托投资项目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此,樊迪建议投资者尽量选择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结构简单清晰的项目,避开底层资产不明确,嵌套多层通道和收益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产品。许海波则建议投资者不能仅听信销售人员的推荐,对信托资金的投向和所存在的风险应有基本的判断,在不了解信托产品的时候,可咨询相关领域的第三方中介人员或律师。

“投资信托产品不能有依赖‘刚性兑付的侥幸心理,尽管很多时候信托公司为了商誉也会采取一些促进投资者利益兑付的安排,但那不能成为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依赖。”许海波表示,一旦发生信托争议,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并积极收集证据,展开专业谈判或提起诉讼。针对商业信托产品,信托公司负有谨慎投资管理义务。而如果存在推荐欺诈,或受托人不能证明其已尽到谨慎投资管理义务,则可能会面临相应法律责任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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