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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路径述评与展望——宪法实施的再思考

2016-11-08黄明慧

关键词:宪法法律文本

黄明慧

(嘉应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梅州 514015)



概念、路径述评与展望
——宪法实施的再思考

黄明慧

(嘉应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梅州 514015)

通过仔细梳理当前我国宪法实施的概念、内涵,认真考察宪法司法化、二元宪法实施路径、宪法实施的程序性实施和实体性实施路径等不同类型的实施路径,不难看出,我们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尝试、探索宪法实施的新的方式、路径及机制,以获得理想的宪法实施效果。

宪法实施;基本概念;实施路径;实施效果

建国至今我们历经了四部《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承受了严峻的历史考验,尤其是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的34年,是我国不断地克服困难、深化改革并取得巨大进步的辉煌岁月。在这过程中,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紧扣时代前进的脉搏,顺应社会发展的呼声,在确认社会改革成果、推进现代化建设与政治民主化进程,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1]然而,中国的宪法实施绝不是一种浪漫主义的空想,它从来就是一个工程浩大、虐心复杂甚至有点沉重的命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变化,中国宪法文本、宪法体制与社会实践之间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相应的宪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焦点也指向了宪法实施这个核心问题,亟待在现有的宪法体制之下获得学术突破。因此,笔者认为在宪法实施研究进入新阶段之时,再次回顾审视宪法实施的基本概念、路径是完全有必要的。本文的论述框架拟定为:以宪法实施的基础概念研究作为切入点,首先梳理当前我国宪法实施的概念、内涵,接着进行我国宪法实施路径的客观评述与思考,最后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未来做一种省察与展望。笔者真诚希望自己关于宪法实施的思考,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一 我国宪法实施概念的梳理

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原材料与起点,宪法学研究也经常会用到概念分析。应该说,分析宪法实施的概念目的在于界定“宪法实施是什么”的内涵和外延,使我们更好地理解隐藏在概念背后的理论深意,加深我们对宪法实施的整体认识,为我们理性选择宪法实施路径奠定可参照的理论支点。此外,“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实施的有关概念非常混乱,比如,宪法监督往往与宪法保障、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2]因此,在展开论述之前,我们很有必要结合学界的观点以及宪法实施的概念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比如,概念的主体、目的(行为对象)、内容以及相互法律关系,等等,对它进行抽象、概括,最终提炼形成宪法实施的概念。

首先,宪法实施的主体依据宪法文本来理解就是宪法关系主体。关于宪法实施主体是有不同看法的:有学者认为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公权力部门(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依职权做出行为);[3]20-25也有的学者认为,各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实施宪法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还包括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也都属于宪法实施主体的范围。[4]还有学者建议把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或者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宪法实施的主体。[5]这两年还出现了把执政党列入宪法实施主体的观点,理由是中国的宪法实施已演进到政治化实施与法律化实施相配合的双轨制格局,而执政党主导着政治化实施框架的构建,[6]85-88等等。

笔者认为,确定宪法实施的主体应当尊重我国宪法文本的规定。[7]现行《宪法》序言说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宪法实施的主体应当包括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换句话来说(也是避免同义重复的下定义技术需要),宪法实施的主体其实可以用“宪法关系主体”来代称——因为“宪法关系主体”包括公民、国家和其他主体(国家机关、军队、民族、政党、利益集团、组织等等),它们是宪法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和行使者,承担着宪法实施的重任,负责把宪法文本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转变为社会实践中的具体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个运动的过程中,它们贯彻落实了宪法文本的原则和规定。

其次,宪法实施之目的根据宪法文本确定为“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实施之目的可以从宪法文本推导出来:(1)宪法文本的篇章结构安排特别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价值,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置在放在“国家机构”前面,凸显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2)宪法文本重新调整了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在数量上把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条文增加至24条;在内容上增设了包括退休人员生活受保障以及残疾公民受帮助等在内的基本权利类型。其目的还是彰显我国宪法高度重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8](3)宪法文本运用了唯物辩证法重新理顺了基本权利与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宪法文本把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进行了制度安排,一方面,在《宪法》第33条设计了公民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在《宪法》第51条补充规定——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宪法对基本权利活动进行限制的总的原则、标准,确定了宪法内在界限”。[9]可见,宪法文本巧妙地摆正了国家、社会、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确立了规范国家权力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宗旨,使得公民既能独立于社会、国家和集体又紧密契合在它们之间,共同发展以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10]

再次,宪法实施除了实体方面的规范,还应当包含程序的内容。依据我国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理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宪法实施也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比如,《宪法》第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隐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次是,我国要以“法治”的方式来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种“法治”的治国理政方式是与“人治”相对的。第二层次是,依法治国既包含在实体上要依照实定法来治理国家,也包括在程序上也要遵循法律程序来治国理政的涵义。据此可以推导出,我国的宪法实施也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来推进。

最后,宪法实施的内容包括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方面,它在实现宪法规范调整的宪法关系的过程,是一种具体化、动态化的过程。宪法实施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执行(笔者的理解,此处“宪法”应作广义来看,即包括宪法的各种渊源,比如,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等),即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11]另外,由于宪法文本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因此与之对应的宪法实施形式也是广泛的,表现出实施过程的多层次性——宪法规范必须经过复杂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转化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比如,先把宪法的规定通过普通法律具体化为可直接适用的条文,或者经过宪法解释使其成为可以直接适用、操作的法律条款,还要司法、行政部门的通力协作才能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可见,宪法实施就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它需要历经多次的转换,还要一整套的公权力机关推动才能达致宪法规范调整的宪法关系的具体落实。

综合以上,宪法实施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宪法关系主体为了达到“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目的,遵循法定的程序、方式,把宪法规范调整的宪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化为实际生活的法律事实和行为,并达到特定法律效果的一种动态化过程。[12]

二 当前宪法实施路径设想之述评

我们研究宪法实施的概念、路径和关注宪法文本,本质是关注社会现实,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因此,先回顾当前学界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实施路径设想,对于我们冷静分析、思考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第一种路径设想是我国宪法实施可以考虑走中国的宪法司法化或者私法化道路,[13]还有一种与之类似的路径设想是“宪法实施的普通法路径,”[14]我们在此合并评述。按照这种宪法实施路径设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同时,配备一套宪法诉讼制度,具体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违宪审查权,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具体行使督宪权,目的是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和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规范、约束国家立法、行政行为不要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第二步是由法院行使宪法的私权诉讼,即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也就是公民宪法私权诉讼。

这种宪法实施路径设计的可取之处在于:它突破了对于《宪法》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的通常理解,为宪法适用做了大胆尝试——既然1981年全国人大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可以把法律解释权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检察解释,还有国务院的行政解释等。”[15]那么,是否意味着宪法第67条实际上是默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即最后的对错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说了算),但并不排斥其他有权机关拥有对法律的具体应用解释权;并且普通的法律、法规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转换而来的,法院在使用过程对其释法,无可厚非。这就给宪法司法化或者私法化(即理论上把宪法监督权、违宪审查权与宪法私权诉讼区别开来)铺平了法理道路。

但是,宪法司法化或者私法化路径也存在亟需理顺的地方:首先,宪法文本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的地位和职权范围的,如果按照宪法司法化或私法化的路子把督宪权和法院司宪权分开,这就违反了《宪法》关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关于宪法解释权、监督权分配的规定;另外,这种方案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和制衡”,也颠覆了我国“议行合一”政体下的国家权力结构,可能潜藏着政治风险的隐忧。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全国人大体制内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具体负责宪法监督,依照宪法独立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判断。[16]操作起来就会发现,如何处理宪法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关系就成了一个大难题。正如学者指出的,全国人大之下设两个平行的常设机构,如果平时发生分歧如何解决呢?这显然违背我国的政治体制。[17]

第二种路径设想是宪法实施的政治路径(或者叫政治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二元路径),[18]以及宪法实施的双轨制,[6]82-94它们属于同质异形的设计方案,下文就统一称为“二元宪法实施路径”进行介绍。这种设计方案的基础理论是,我国宪法实施受到中国宪法的“二元特点”(即我国宪法既是政治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甚至以政治规范统领、指导法律规范的特点)影响,实际上实行的是两元的实施路径——“政治性实施”与“法律性实施”,并且政治性实施占了主导地位。在这种模式下,政治性实施和法律性实施在各自领域发挥着独特作用。

这种路径设想与众不同的是:首先,二元宪法实施路径的内容不同。政治性实施主要运用政治手段进行调整,把政治性的内容(比如,有关国家活动的政治原则、方针政策等)进行落实;而法律性实施主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把国家权力运行与公民权利保障的规范具体化。其次,二元宪法实施路径的功能不同。政治性实施的功能包括,确认执政党的政治理念为国家根本法;引领国家的各种类型的政治活动;规范国家的立法活动。而法律性实施的功能主要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最后,二元宪法实施路径的表现形式不同。政治性实施的表现形式比较宏观、抽象,注重相关政治原则、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而法律性实施的表现形式则相对微观、具体,更关注法律实施的效果。

当然,二元宪法实施路径面临的质疑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宪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从宪法教义学的形成和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宪法学的学科特点和研究、规范对象。政治宪法的二元宪法实施路径对于宪法学是一种严峻挑战甚至是颠覆。其次,中国宪法学研究从建国以来就和政治学混在一起,好不容易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才逐渐把政治学和宪法学分开,现在如果实行二元宪法实施路径来落实宪法,恐怕这种学科的复辟行为会导致整个法学界发展方向的指导思想混乱。最后,二元宪法实施路径不是建立在“宪法至上”的理论,而是强调“执政党至上”的理论基础,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倾向,缺乏宪法正当性地位的常识和独立的学术品格,有被政治导向控制脱离法律范畴的可能性。可以设想,如果把宪法实施交给某个政治机关,那么宪法将彻底丧失规范、约束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很难想象,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竟然还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空间的存在。[19]所以二元宪法实施路径难以克服的问题就是,政治宪法实施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政治也必须服从法律的钳制,从而使其能力真正得到控制与利用。[20]

第三种路径设想是宪法实施的程序性实施和实体性实施路径,[3]19-25其中按照实施主体的性质,又可以具体分为立法实施、行政实施和司法实施三条路径。[21]这种设想是基于法治的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路线的考虑,[22]设计者希望能通过程序性实施与实体性实施,达到宪法实施的实际效果。

第三种设想值得关注的是,它很尖锐地指出公权力部门(依职权和程序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在程序意义上实施了宪法,并非实质意义的实施,并不能保证宪法规定在实体上得到贯彻落实。因此,设计者尝试提出更为有效的宪法解释与宪法审查机制的设想:(1)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赋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设计者推导出,《宪法》第67条并不禁止其他职权部门解释宪法,只是确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力而已。[23](2)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各国家机关实际上都在不同程度的理解和解释宪法,不管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做出的职权行为都包含了“解释宪法”的意思。这至少表明在广泛意义上,国家公权力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也进行了宪法解释,这种解释完全适应了宪法实施的要求,也是我国“依宪治国”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3)在现有的宪政框架之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一个具有相当程度的司法性质,并且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宪法委员会”(不同于第一种路径的委员会)来推动宪法实施。[24]该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具体审查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但不涉及政治问题。[25]

但是第三种设想的棘手问题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的宪法委员会如何做到“不受政治权力干预”呢?假设它真的具有司法性质,那它与法院的关系、职权分工如何处理?宪法委员会审查法律会不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如何解决?等等。总之,第三种方案是一种较为理想主义的设计,还需要契合中国宪政文化的大环境才有实现的可能。

除了以上的路径设想,还有一些其他的方案(比如,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26]宪法实施的商谈机制,[27-28]等等),囿于篇幅就不再赘述。

三 关于宪法实施的思考与展望

(一)关于宪法实施的两点考虑

前文关于宪法实施的概念与路径的阐述,引发了我们两点思考:第一点,宪法实施路径的推手都设定为国家有权机关,是出于什么的考虑?依据宪法文本,宪法实施的主体包括,“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因此按照文本的意思,与之对应的宪法实施也应当是众多宪法实施主体贯彻落实宪法的一个过程。但在实际上,目前提出的宪法实施路径设想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国家有权机关实施的方案,这种现象带有明显的国家有权机关优先的味道,[29-33]其它宪法实施主体都被隐去。诚然,国家有权机关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有天然的优势,比如,它们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依据宪法规定具体化为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也可以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执行法律、法规的条文,落实法律规定;还可以通过自己的管理地位和渠道,指导、帮助、督促其它宪法实施主体依宪行事、依法办事,最终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但是,国家有权机关在宪法实施方面并非万能,因为我国宪法文本规定的内容,既有关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章节,又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国家有权机关的推动作用(属于外在因素)固然重要,但真正使得宪法文本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获得理想效果,关键还在全体公民(内在因素)宪法意识的觉醒,并在全社会达成宪法共识,共同努力取得中国宪法实施的持续进步。因此,我们今后在设计宪法实施路径时,应当把宪法实施主体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调动起来,共同参与到宪法实施的动态化进程中。

第二点,在设计宪法实施的路径时,现有方案大都倾向于采用司法审查(或准司法审查)的方式,究竟是否合理?要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追问宪法实施的目的是什么——《宪法》文本第1条就表明了中国的国体(国家性质),《宪法》第2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尤其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中心思想,并且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国政府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少数敌人进行专政。此外,无论是卡尔·马克思总结的“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还是列宁提出的“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一张纸”的经典论述,也包括中国的权威《宪法》教材和著名的宪法学家的研究成果都表明,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归宿是为了“限制权力、保障人权”。[34]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实施的目的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为了达致上述目标,我们必须采取具体措施来落实,下面结合流程图进行分析。

图1 宪法实施的流程图

流程图反映了:宪法文本是起点,由于宪法文本天然具有原则性、概括性,所以在实施宪法之前,必须启动宪法解释机制对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这样使宪法文本走下神坛落到实处,有利于调和社会实际与宪法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真正运动起来解决宪法现象、实践的问题,获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达致“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目的。

我们注意到,在流程图运动过程中“宪法解释”成了连接宪法文本与宪法实施的关键工序,而当前的宪法实施路径设想也正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解释宪法、付诸实施”来做文章。由于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宪法国家,并且美国首创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即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产生了极大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所以,许多国家(包括欧洲的发达国家法国、德国,等等)先后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并结合各国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国情打造了不同类型的司法审查制度来解决宪法实施的问题。受此影响,在设计中国的宪法实施路径的时候,为数不少的学者借鉴了西方宪法实施的一贯做法,把司法审查制作为宪法实施的一个参照模板,把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或者准司法机关,也就是宪法解释的“司法中心主义”。[35]另外,从国家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合理分工的角度看,宪法实施的重任都配置在一个部门是不合法理的。因此,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可以既制定宪法、解释宪法又具体而微地执行宪法实施;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身份是具有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它更适合具体操作如何落实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但是让它负责宪法解释然后再具体执行就违反了法律正当程序;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负责适用法律和审判、裁决案件,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需要运用法律解释作出判断。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院在肯定某一种观点、做法同时又否定另一种观点、做法,进而得出一个权威的答案。在宪法实施的目标既定之后,最大的困难就是如何不偏不倚地协调各个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内部利益和彼此之间利益的纠葛,而要处理好这些复杂关系,一位超然的、中立的居中裁断者是必需的。目前看来,似乎法院(狭义的司法机关)能够胜任这个角色,这就是说,宪法解释的工作交给法院,由它居中裁断做出具有法律权威的解释,既符合正当程序又能获得直接明确的宪法实施效果。因此就难怪为什么当下的宪法实施路径设想大多倾向于把宪法解释权落在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身上,甚至有的学者将把民选的政治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人民)都排除在外,让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成为唯一承托保障公民权利希望的审查机关。[36]

但是,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司法机关审查(或准司法审查)的方式就一定适合中国国情。中国是“议行合一”政治体制,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有本质区别,我们结合下图进一步说明。

图2 国家公权力结构图

我国的“议行合一”的体制是中国政治、法律文化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人民在漫长的革命斗争和政治实践过程中,结合国情做出的选择,并且也是《宪法》文本确定下来的结构框架,具有正当性基础。所以,宪法实施路径设想应当首先考虑如何与我国“议行合一”体制保持协调,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稳定的政治权力格局。在此格局影响下,由法院(权力下位机关)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权力上位机关)制定的法律,本身就违反宪法文本的规定,真要是推行起来恐怕要面临一场宪政危机,所以,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审查宪法实施的路径其实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

(二)关于宪法实施的展望

从前文的述评与反思,我们对于宪法实施的未来又多了几分憧憬,愿在此结合主题逐一阐发:

第一,宪法实施的价值取向应当坚持“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追求。这为我们今后宪法实施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国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把人权提升到法律概念的范畴,意味着今后的宪法实施也应当围绕如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入手,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遵守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把宪法规范顺利转化为生活中的良好秩序,促进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共同进步。

第二,宪法实施应当尊重宪法文本。宪法实施就从阅读、分析、理解宪法文本开始,宪法规范的具体化也是从宪法文本的解释开始,到贯彻落实阶段还是以宪法文本为参照。由此联想到中国的宪法实施现状,虽然在宪法文本里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实施,但是司法机关(法院)在审判过程不适用宪法文本的规范,而适用宪法之下的普通法律、法规甚至规章,这在事实上架空了作为最高法的宪法文本,也极大损害了中国宪法实施的实际效果。因此,我国的宪法实施还是应当尊重宪法文本,启动宪法解释机制,让宪法文本的规范内容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进入宪法实施的途径,毕竟宪法实施本质上还是一种对宪法文本的理解与应用活动,就应当“从宪法文本开始”。[7]另外,宪法实施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可以克服政治宪法实施二元路径的弊端——即让宪法学研究排除政党政治、政治势力因素的干涉,也避免道德考量和哲学悖论的无穷追问,并且能够运用宪法解释的文本方法解决规范与现实所产生的问题,获得理想的宪法实施效果。[37]

第三,宪法实施路径设计既要借鉴别国有价值的理念,又要坚持结合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道路。当宪法实施陷入困境的时候,许多人都会想到借鉴外国的研究成果、宪政经验和做法。但是,我们在引进国外研究成果时,应当先全面权衡域外经验、做法,不应只关注一些较有影响力的国家和法系,也应当考察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还要想到如何处理域外宪法文化、传统与我国宪法文化、传统的兼容性问题。除了借鉴,我们还应当善于改造域外经验、做法,坚持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学术自主和创新,内化为我国宪法实施的良好效果。

尽管中国的宪法文本已经包含了国家政治制度(代议制、民主集中制)、公权力分工、公民基本权利以及民主、法治原则等等要素,应该说是不错的宪法文本。[38]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宪法实施的道路还非常漫长,它完全不同于欧、美等西方国的发展道路,是一条“立足于中国,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给予理论回报”的荆棘之路。[39]因此,中国的宪法实施亟需解决几个问题:启动以“文本——解释——适用”为逻辑的宪法实施探索,当前尤其紧迫的是建立具有实效的宪法解释机制;在宪法实施路径设计时,应当处理好借鉴域外模式与保持本土宪法文化、传统的关系;明确界分政治宪法实施路径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不应当有超越宪法框架的宪法实施路径,等等。

我们有一部来之不易的《宪法》文本,弥足珍贵,我们应当负担起宪法实施的职责,走一条既不受西方宪法价值观困扰,又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道路。我们应当负担起宪法实施的职责,走一条既不受西方宪法价值观困扰,又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道路。在当前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背景之下,我们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尝试、探索各种宪法实施的新方式、路径及机制,在承认并尊重宪法文本的前提下,从宪法实施的实践出发,充分发挥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的功能,以理性、宽容和开放的姿态积极探索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适用机制的途径。只有这样,中国的宪法实施才值得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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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使命与功能演变:中国宪法学30年发展的反思[J].北方法学,2009(2):5-17.

责任编辑:黄声波

Concept,Path Review and Prospect——Re-thinking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HUANG Minghui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iaYing University,Meizhou, Guangdong 514015 China)

Through combing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our constitution concept, connotation, seriously examining the judici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 binary implementation path, and different types of constitution implementation path, it is not difficult to see that we should further emancipate the mind, boldly attempt to explore the new ways, paths, and mechanisms of the Constitution implementa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ideal effect of it.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basic concept;implementation path;implementation effect

10.3969/j.issn.1674-117X.2016.04.015

2016-05-29

广东省“十二五”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如何构建宪法实施的司法路径”(GD14XFX10)

黄明慧(1980-),女,湖南邵东人,嘉应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基础理论。

DF2

A

1674-117X(2016)04-00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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