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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战争前期清政府外交决策机制

2016-11-07杨渊斐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8期

【摘 要】 本文介绍了晚清政府的外交机构,分析了中法战争前期的议和谈判,晚清中央政府的外交决策与执行过程。认为对西太后的外交决策起到重要影响的臣子,主要是醇亲王、军机大臣,他们可以通过西太后的召见直接表达意见;外交决策的中心人物是醇亲王以及总理衙门的大臣们。

【关键词】 中法战争前期,议和谈判,清廷外交决策

一、引言

19世纪80年代,因在普法战争中失败利益受损严重的法国急于在亚洲扩张,在占领越南南部、中部之后,开始向越南北部扩张。越南是清的藩属国,多次向清政府求援,清政府在外交手段无法阻止法国之后,面对法国的多次挑衅,在越南北部地区爆发一系列军事冲突。1885年6月,天津条约的签订结束了此次战争,越南脱离了与中国长期维持的藩属关系。

战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883年12月到1884年4月,战争在北圻境内(越南山西、北宁)进行,清军采取消极防御政策、节节溃退。第二阶段从1884年7月至1885年3月,战事在中国东南海域及越南北圻与广西毗连地区进行。马尾海战中,福建海军及马尾船厂均被毁灭。[1]

战争前期,中法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交涉,中法两国的关系陷入了时战时和的状态,特别是清政府,对于是战是和犹豫不决。本文试从历史资料的记载中梳理、分析出在战争第一阶段、即前期的议和谈判的过程中,军机处、总理衙门与从事具体外交交涉的官员之间的外交决策与执行过程。

二、清政府的外交机构

19世纪末,清政府的外交机构主要有直属于皇帝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文略称:总理衙门)、南洋大臣、北洋大臣、出使大臣、礼部、理藩院等;与外国交涉时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其中,总理衙门与北洋大臣虽存在隶属关系,但是具体在具体的外交事务中,总理衙门是否是清政府外交的决策机构是随着政治局势的变动而随时发生变化的。

1875年文祥死后,加上1884年的甲申易枢,外政大权旁落。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的李鸿章成为对外交涉中的中心人物,清廷在处理与外国的交涉事务时,多由李鸿章全权代表,加之李鸿章麾下亦有装备新式武器的军队,各国外交官对于李鸿章的地位和实力是有所忌惮和尊崇的。1884甲申易枢之后,光绪帝的生父醇亲王奕譞替代了失势的恭亲王奕訢,成为朝廷的实权人物。

三、中法议和谈判缘起

1882年3月,法国西贡殖民政府派海军上校李威利率军北上,于5月占领河内。中法两国在越南北部处于战争一触即发的状态。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宝海、其继任者脱利古多次进行始议和谈判,均以失败告终。而在越南北部的山西、北宁的军事冲突中,清军连续战败后,法政府开始对中国诱和。中国粤海关税务司德国人德璀林在香港与法海军舰长福禄诺相晤,法国通过德璀林带着密信到天津见李鸿章。由此,李鸿章与法国海军舰长福禄诺开始私下接触,意图和平解决战争。

1884年3月13日,李鸿章将福禄诺提出议和条件一事以电报发给总理衙门。具体的议和条件于25日以书信寄送。

25日,总理衙门将电报呈给西太后,西太后发出上谕:“著李鸿章通盘筹画,酌定办理之法,即行具奏。……若李鸿章再如前在上海之迁延观望,坐失事机,自问当得何罪。此次务当竭诚筹办,总期中法邦交从此益固,法越之事由此而定,既不别贻后患,仍不稍失国体,是为至要。”[2]并命李鸿章复奏如何应对福禄诺提出的条件,李鸿章由于上次与脱利古在上海谈判中失利,对于此次议和谈判十分谨慎。

李鸿章的书信到达总理衙门、呈览军机处是3月27日,书信详细说明了福禄诺提出的议和条件、包括:清法南北分治北圻;开放云南边境通商;解除曾纪泽驻法公使职务;战争赔款以及作为担保的领地占领。[3]最后,李鸿章提出两点献策:解除曾纪泽驻法公使职务、答应与福禄诺进行议和谈判。[4]

对此,军机处27日发来电报,传达西太后准许议和谈判的上谕;认可李鸿章第一条献策,并指示李首先要向福禄诺传达西太后许可议和谈判一事,延长对福禄诺所提议和条件的回答期限。第二,等西太后上谕中指示的李鸿章复奏到达北京后再开廷议,获得西太后的决断后再电报告知李鸿章。第三,议和可在天津进行。第四,关于曾纪泽解任一事“曾大臣本系连任,年限届满,留撤俟由内酌”。[5]

四、议和谈判决议过程

到李鸿章与福禄诺的议和谈判正式开启为止,清廷的决议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西太后决议是否开始议和谈判,直到降旨同意谈判;第二阶段,摸索解除曾纪泽驻法公使职务的解决办法,并付诸实施;第三阶段,开廷议,并于4月10日颁布上谕明确议和条件。

第一阶段,醇亲王等重臣阅读了李鸿章关于法方议和的电报后,对于醇亲王进行议和的主张上意见一致。之后,醇亲王与军机大臣等被召见的时候,说服主战的西太后同意。27日李鸿章关于议和条件的书信到达之时,许可议和谈判的谕旨也颁发了。可以说,开启议和谈判是李鸿章的提议。而在中央层面,赞同李鸿章的提议并说服军机处重臣们同意协议、并引导西太后做出最后决定的都是醇亲王。说服一直主战的西太后同意议和谈判主要是通过西太后的召见中据理力争实现的。

第二阶段,李鸿章提议即刻解任曾纪泽。但是,此次提议并没有得到醇亲王、军机大臣和总理衙门诸大臣的赞同,并协调李的提议与西太后的意向之间的异同。

第三阶段,醇亲王以及近200名官员参加出席了廷议,廷议结果以上谕的形式于4月10日发布。但是上谕的议和条件具体内容却是醇亲王等奔走协调的结果,实际上廷议的记录中并没有写具体的议和条件。

五、结论

至李鸿章与福禄诺的议和谈判正式开启为止,清中央政府的外交决策过程中醇亲王的作用举足轻重。整个决策过程中,重大政策都是在西太后召见重臣时决定的,而醇亲王说服西太后的重要场合也是被召见的时候。又,关于解任曾纪泽驻法公使的上谕在颁布之前,朝廷已经发出电报命李鸿章依西太后召见时的决策行事。换言之,在垂帘听政体制下的政策决定过程中,召见是实质决策的场合,并且是臣子们影响西太后决策的重要机会。

关于可以参与此次中法议和谈判决策的成员,核心组成是醇亲王、军机大臣、总理衙门大臣,廷议阶段有更多官员参加。核心组成成员在决定是否开启谈判的决定性阶段有重要作用,并且他们协商的决议结果可以通过西太后的召见得以口头汇报、影响最终决策。即使到了廷议阶段,记录廷议结果的也是核心成员中的总理衙门大臣,而廷议过后的协调工作都是由醇亲王、军机大臣来进行。其他参加廷议的官员也只能在决定议和谈判的前提下发言,或者通过廷议后上奏章的形式表达意见。值得一提的是翁同龢,他历任军机大臣、户部尚书,彼时就任毓庆宫行走、负责光绪皇帝的教育,得以从开始阶段就参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向西太后传达自己的见解,但也需要通过核心组成成员来实现。

综上所述,活跃在外交活动一线的使臣则受制于中央决策与现实谈判环境,李鸿章的主导性并不如各国外交官所认为的那么强。能够对西太后的外交决策起到重要影响的臣子,主要是醇亲王、军机大臣、总理衙门大臣。一旦观点有变化,可以通过西太后的召见直接表达意见的总理衙门的大臣们是外交决策过程中的中心人物。

【注 释】

[1] 杨公素.晩清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170.

[2] 《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三、四三一.

[3] 《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三、四三八、附件二.

[4] 《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三、四三八.

[5] 《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三、四三九.

【参考文献】

[1] 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印.清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EB].1932.卷十三.

【作者简介】

杨渊斐(1982.3-)女,博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近现代中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