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2016-11-05
进出口经理人 2016年7期
某企业:我公司为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因业务需要将大量设备部件发至同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行清洗,清洗完毕返回。清洗业务实际无物权转移,是否只需要企业自行做好登记管理,就可以免于区内调拨及分送集报?
编辑部: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22号公告要求,“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管理”。根据公告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殊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一特殊区域或者另一特殊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填报‘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