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不当,车主要担责
2016-11-05
案例一:车借醉酒朋友,出事故被诉至法院
许某与魏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2013年,许某拿出打工几年攒下的积蓄,在父母的支持下买了一辆小轿车。2015年年底的一天,魏某到许某家作客,两人小聚,席间喝了不少酒。晚上,许某挽留魏某就在家里住,但是魏某坚持要回家。许某为了图省事,把新买没多久的车借给魏某,让他自己开车回家。结果次日凌晨,魏某驾车和另外一辆车相撞。事故造成对方车主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将魏某和许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保险条例的规定,司机不得酒后驾车,酒驾一旦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所以即使车辆投有保险,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魏某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许某明知魏某喝醉酒的情况下开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但还是把自己的汽车借给魏某驾驶,主观上也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对于受害人的赔偿,魏某承担主要责任,而许某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车被转借他人出事故,车主不知情需担责吗?
2013年3月,市民吴某驾驶轿车时,与市民陈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事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吴某为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正当陈某打算向吴某索要相关赔偿时,吴某却表示他所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其朋友唐某,原因是唐某将车停放在其朋友张某家,张某在没有征得唐某的同意下,将车又私自借给了吴某。
说法:车主唐某虽然将车辆交给其朋友张某保管,但其对吴某借用该车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张某作为保管人,其在明知吴某不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吴某使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吴某无证驾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驾驶人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仅在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4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借给饮酒人驾驶的车主要担责、出借故障车车主要担责、借给无驾照者车主要担责以及搭车出事后车主要担责。
(广西 黎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