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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外战争与条约关系(下)

2016-11-04李育民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战争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代中外条约关系通史”(14ZDB045)

[作者简介] 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06。

[摘要]近代中国发生了一系列侵华战争,作为一种新的国际秩序,中外条约关系的建立和变化,与此有着不解之缘。条约关系产生和形成于两次鸦片战争,充斥着不平等性质的内涵,体现了列强对华战争的本质。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列强通过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之役,扩展并巩固和强化了不平等条约关系,具有种种新的特征,中国的主权则遭受空前的损害。在世界范围的国际战争背景下,伴随国际法的进步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利用两次世界大战的有利因素,不同程度地促使了条约关系从不平等到基本平等的转化,走向了新的格局,但仍含有不平等因子。战争与条约关系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所涉及的种种问题,提供了值得思考的启示。

[关键词] 中国近代;战争;条约关系

三、两次国际战争与不平等关系的基本废弃

如果说,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产生形成和巩固强化,是列强通过对华战争完成的,那么,这一关系从不平等到基本平等的转变,则是在新的战争中实现的。即:在世界范围的国际战争大环境下,伴随国际法的进步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出现了实现转变的各种有利条件。两次世界大战,虽然性质存在差异,但不同程度地促使了不平等条约关系的转化,是这一过程中的两个重要节点。

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一次帝国主义战争,但这次战争引起国际局势的变化、国际法理论的进步、某些战败国条约地位的改变、促使中国的民族觉醒,等等,从而真正启动了改变不平等条约关系的历史进程。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通过参战,激起了解除不平等条约关系的勇气,并由此打开了缺口。其一,为了引诱中国参战,协约国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中国的条件,承诺战后提高中国的地位。1917年3月,中国曾向协约国提出参战条件,主要包括展缓偿还庚子赔款、关税按实价值百抽五征收、解除《辛丑条约》有关天津不能驻军等规定。 日、英、法三国公使表示,协约国愿与中国商议实现这些要求。中国对德宣战之后,各国表示“竭力帮助使中国得享大国应有之地位” ,部分接受中国提出的三个条件。 这无疑为解除条约束缚开了一道门缝。其二,中国政府向德、奥宣战,宣布废除该两国与华所有条约,开启了改变不平等条约关系的先例。1917年8月14日,北京政府向德、奥宣战,宣布依据国际公法及惯例,所有中德、中奥所订条约、合同、协约,以及国际条款和协议与中德、中奥有关系者,“一律废止”。 在宣战通告中废除与交战国所订条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尚属首次。一般而言,条约存废,“大都协定于议和谈判之中,明载于和约。”宣战之始,“由一方声明作废者,其例极罕”。近百年来的世界战争,惟有1898年美西战争一例,其后“未之前闻”。此次世界大战,“宣战之书,以十数计,无一即时声明废弃一切条约者。有之,则自吾国始。”北京政府或“仿行西班牙之先例”,表明废约立场,具有重要意义。当时有国际法学家认为,“此举之非外交上通行办法”,因为“条约之存废问题,大半视战局之胜负所在,战后之外交谈判如何,以定最后之解决。战中一面宣言,有时不能见诸实行者”。 但是,这一宣示,正反映了中国社会的迫切需要,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中国带来的机遇。美国学者费希尔认为:伴随中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治外法权制度的信念及其道义基础,“开始衰落”。同盟国视德、奥为“文明的敌人”,提出剥夺其治外法权的主张,对此亦是一个鼓励。与此同时,列强将他们自己看作“最高级的生物”,其在华特权是“神圣”的观念,也遭到了部分“摧毁”。

这一机遇在战后更进一步展现出来。第一次世界大战是国际关系中的一次大事件,在各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战争结束后更在中国促使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关系时机的成熟。作为国际关系准则的国际法由传统走向现代,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向,有利于并激励中国修约要求。第一次世界大战严重地破坏了国际法,暴露出传统国际法的种种不足,由此引起了新的思考。自第一次世界之后,国际法“日形发达”,有重大进步。 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议和十四条件,包括外交公开、民族自决等等,并倡议建立国际联盟,以各国相互“保障”政治自由和领土主权为宗旨。国家无论大小,“一律享同等之利权”。 这些主张涉及战后国际关系的准则,列强虽未真正奉行,但把尊重各国的平等权、独立权的命题,在世界范围内提了出来。这是国际法的重要转向,为将主权原则推行到东方国家提供了依据,鼓舞了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随后成立的国际联盟,亦反映了这一新的趋向,盟约规定:国联会员国“尊重并保持”各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犯”;联盟会员国“重新考虑”不适用之条约,以及危及世界和平之国际局势;任何一会员国加入国联以前负有与盟约抵触之义务,则应采取措施“摆脱”此项义务,等等。 这些规定是国际法的重大发展,不仅肯定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等国际法原则,而且提出“重新考虑”和“摆脱”与此相抵触的条约义务。更有意义的是,俄国十月革命将一个新的因素,即布尔什维克的法律概念,“渗透”到国际法的发展之中。 苏俄不仅倡导民族自决原则,而且在实践中贯彻了这一原则。1919年7月,苏俄发表对华宣言,宣布废弃在华条约特权,其后又两次发表宣言。苏俄的主张和实践,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一种崭新的精神,也给中国的废约斗争以极大的鼓舞。

国际法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这一发展,实际上是从欧美的偏狭范围走上包括东方在内的广阔领域,这对中国改变不平等条约关系,是一个极大的激励,并给这一斗争提供了思想理论武器。《每周评论》载文评论威氏的十四条件,谓:照威尔逊的说话,“当然没有人种的偏见”。我们的对外要求,便是“人类平等主义”,要欧美人“抛弃”歧视有色人种的“偏见”。东洋各国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巴黎和会上应该“联合一气”,首先提出“人类平等一概不得岐视”,当作“第一重大”的要求。若通过此案,欧美各国对亚洲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各种不平等条约,便“自然从根消灭”。 国民外交协会明确提出,促进国际联盟之实行,以及“废弃一切不平等条约”、“撤去领事裁判权”、“关税自由”、“收回租借地域”,等等。 在巴黎和会上,正是依据威尔逊提出的十四条件等原则 ,中国代表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希望条件”。 显然,在国际舞台上,中国第一次向列强正式提出废约要求,开启政府外交的新局面,激起中国社会提出改变不平等条约关系的诉求,均与国际法这一进步不无关系。

战争的惨痛教训引起国际社会的理论思考,却未能产生相应的战争结局,由此激起了中国社会强烈反弹,真正启动了“大规模之废约运动”。 国际关系的理论或准则,与各国实践常常是脱节的,尤其是帝国主义列强,往往以自己的利益为取舍。作为战胜国的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的失败,正反映了列强言行不一的内在矛盾,也说明第一次世界大战在国际关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对中国未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这一理论成果却与国内国外新的形势结合在一起,使这次战争直接间接发生着持续不断的影响,极大地冲击了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

巴黎和会召开的这一年,具有标志性意义,中外之间的条约关系,“开始”了一个新的时代。 这次和会的直接影响,便是肯定中国废除与德、奥签订的条约,取消两国在华条约特权等举措。中国由此第一次打开了外国在华特权的缺口,为随后的修废不平等条约交涉,“创造了一个先例”。 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中国在战后正式取消了德、奥两国在华条约特权,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彼建立了新的条约关系。此外,北京政府颁布《大总统令》,宣布此后与无约国订约,“以平等为原则”。 内阁也作了相同的决定,不会再批准旧税率和领事裁判权。

除了这一重要成果之外,还引发了近代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五四运动,推动了中国的废约反帝运动。五四运动是新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爱国运动,在改变不平等条约关系的斗争历程中,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作为民众废约斗争的初潮,运动提出了废除所有不平等条约的主张,进一步冲击了不平等条约的理念,将反帝斗争由盲目的排外推向理性的废约。中外条约的不平等性质更明确地揭示出来,其合理性被置疑和否定。北京学界提出,“1915年中日条约,为有约以来最不平等之条约”,并借美国总统威尔逊宣言,要求“扫除从前国际之不平等”,将青岛归还中国。 诸如要求“取销二十一条件,及国际一切不平等之条件” 等呼喊,遍及全国各地。废除所有不平等条约的主张,明确提了出来。《星期评论》载文提出:“废除并修改”一切与自由平等精神不相符合的条约,“撤废”外国列强在华一切特权,“要求”在国际上给予中国以平等待遇,以及 “废除”秘密外交,等等。 贵州国民大会宣布,“取消中日二十一条密约,及其他不平等条约”。 可见,尽管五四运动的主要目标不是全面废约,但却提出了这一要求和主张,揭橥了反帝斗争的发展路径,并显示民众运动的伟力。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给列强以强烈震动。对于中国在巴黎和会提出的要求,列强在五四运动爆发后亦作了某些许诺。如美国总统威尔逊表示:将来国联协助中国,应将各国在华所有不平等权利,如领事裁判权等,“设法取消”。

与全面废约的诉求相联系,五四运动揭橥了中国革命的基本使命,开启了完整意义的近代反帝运动的序幕。中国代表和五四运动均拒绝接受和会对中国的安排,开始摆脱“虔畏恐怖”的惧外心理,不啻是向各国列强挑战的壮举。运动坚定地向世人宣布,中国人民可以杀戮而不可低头。 和会上列强为了自己的私利,任意宰割弱小国家,无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这一无情事实给国人以极大的教育。威尔逊的十四条曾给人们以极大希望,“结果在和会中帝国主义者反相互承认日本在华所得到的利益是合法,于是美国的幻术破了”。 这一事实,促使国人对列强本质的认识发生变化,由此转向对所有帝国主义国家的怀疑和不满。中国民族主义运动的方向愈益明确,在承继五四精神,认清帝国主义本质的基础上,提出了革命的废约反帝纲领。中国民众日益走向觉醒,自信心不断增强,决心从帝国主义的压迫中“解放出来”。 这样,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重要结果之一,便是引发了中国的废约反帝运动,中外不平等的条约关系开始由此走向崩溃。

显然,第一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国内外形势变化,对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是极大的冲击,中国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紧接着,中国迎来了20年代废约运动的汹涌浪潮,除了政府交涉之外,还有革命势力和民众的废约斗争,形式多种多样,蔚为壮观。随后的南京政府继续进行修约交涉,相继与美、德、挪、比、意、丹、葡、荷、瑞(典)、英、法等国签订新约,对于中国恢复关税自主和废弃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各国作了有条件的承诺。又经过与日本反复交涉,1930年5月签订《关税协定》,为中国实现关税自主扫清了最后一个障碍。另外,南京政府基本收回了上海临时法院,部分租界和租借地也得以归还。不平等条约关系获得局部改善,南京政府继与各国列强进行废弃领事裁判权的修约谈判。正当交涉取得重要进展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侵华战争又打断了这一进程。1931年,日本侵略我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爆发,谈判完全停止。

接着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中国改变不平等条约关系提供了新的机遇。日本侵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要部分,随着这场国际战争发展演变成为一场空前的世界范围内的反法西斯大战,中外条约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不仅使中国遭受了巨大的战争灾祸,亦是整个人类社会的一场浩劫。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理论虽然有了进步,但国际社会中的强权因素也不断发展而走向极端,从而激化了世界矛盾,各种不同性质的国家重新分化、组合,形成了国际反法西斯联合阵线。正是在这一新的国际背景下,通过进行关系民族存亡的反侵略战争,将国家独立与世界反法西斯事业结合在一起,中国创造了种种条件,终使不平等的条约关系得以基本废弃。从“九一八”到“七七”事变进入全面抗战,为了挽救民族危亡,中国曾在一段时间停止了修约交涉。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加速了废约的基本实现。大战爆发第二天,中国政府向日、德、意三国宣战,宣布所有中外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中德、中意之关系者,“一律废止”。

国际正义和人类道义观念在战争中作了新的阐发,为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基本废弃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法西斯势力摧毁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对资产阶级文明和人类文明的空前破坏,由此引起西方国家对国际正义观念的重新思考。1940年4月,燕京大学教务长司徒雷登致电美国总统罗斯福,论及战后问题,将在华外国权利(如领事裁判权、租界等),视为“犯有时代错误”,建议纳入和约之中。 1941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宣布两国“共同原则”,即《大西洋宪章》,作为世界“未来局面”的政策根据。除了谴责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之外,宪章提出,“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政府形式的权利,设法“恢复”各民族被“横遭剥夺”的主权和自治权,“力使”一切国家在经济上取得平等待遇。 日本偷袭珍珠港之后,中国与美、英、苏等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共同宣言,再次宣布以《大西洋宪章》为“目标原则”,“向企图征服全世界之疯狂及惨无人道的敌人作战”,强调“必须战胜敌人”,“保卫本国及其他各国之自由、独立、宗教自由及人权”。

这些原则虽未直接否定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但为中国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国际道义依据。如美国政府内部有人主张立即废弃中美不平等条约,认为:美国及其盟国进行战争,不仅仅是为了自卫,而且也是为了人权、尊严,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平等,保留这一特权,有悖于这一作战目的。 中国舆论更是强调政治合作,谓:“各资本主义国家对弱小民族的鄙视心和不平等观念,应该根本割除,我们都是立在一条战线上奋斗的,英美对中国不应存偏颇之心,就对印度、埃及等,也应开放政权,他们才好真正参战,要这样,方能通力合作,取得反侵略的胜利,也要这样,方能保证未来的和平。” 1942年4月,宋美龄在《纽约时报》发表文章,从国家平等的角度阐释不平等条约的弊端,要求西方国家改变过去的观念,谓:西洋人侵犯了中国的主权,除租界外,“还创设了一种法律上十分不公允的制度,名曰领事裁判权”。中国的矿产,“归入了外人的掌握”;中国的关税、盐税、铁路等立国的命脉,以及经济、政治各种主权,“都由外国来经营管理”。几乎所有公用事业,甚至外汇的管理,“我们也不能自主”。西洋人的政策,“处处表现他们意欲尽可能地用暴力来掠夺我们”。纵观中外关系和中外条约,各国对华“自居优越”,且“总是不肯放弃”,完全把中国视为“低劣”国家,从未“基于平等立场”。 这种顽固的态度,对于中国的外交关系,产生了“无穷的恶劣的影响”。中国不屈不挠地英勇抗战,西方必须“改变”对东方的观念,不应再有优劣之分,应当“人人平等”,全世界各民族“携手”迈进“崇高的理想”。 文章在美国影响极大,进一步推进了废约主张的呼声,对美国政府的决策起了重要作用。

不平等条约关系有悖公道正义,甚至发动侵华战争的日本,为了争取外交主动,反而首先表示废弃领事裁判权。1932年3月8日,日本策动成立“满洲国”,二年后实行 “废除”治外法权等政策。 1936年6月,日本与伪满洲国签订条约,规定逐步废除日本在东北的治外法权,等等。 七七事变后,日本又与伪满订约,全部废除日本在满洲国的治外法权,并全面转让满铁附属地行政权。 随后,日本先后在北平和南京建立傀儡政权。近卫内阁发表第三次对华声明,声称:日本“尊重”中国主权,对于“撤销”在华治外法权和“归还”租界,愿意“予以积极的考虑”。 日外务大臣有田亦作了相应的表示,虚伪地声称,要使中国“脱离”半殖民地地位,并提出其他国家和日本一起进行。 汪伪政府成立后,日本继续推行废弃领事裁判权的计划,与之签订条约,承诺“撤销其在中华民国所有的治外法权,并交还其租界”。 日本所作姿态,实际上是打击英、美援华行动,瓦解重庆国民政府抗战意志的策略。

日本虽然并非真心帮助中国,但这一闹剧无疑给英、美等国形成了道义上的压力,为维护自己在中国的形象和声誉,又因日本侵华使得英、美在华条约特权已名存实亡,英、美亦不得不认真应对这一问题。英国最先于1939年1月9日向中国表示,在战争结束缔结和约之后,将就废除治外法权、放弃租界等问题,“与中国政府谈判”。翌年7月,丘吉尔重申这一态度,声言:“我们愿意看到中国的地位和领土完整得以维持”。 英国的提议得到美国的迅速响应。丘吉尔表态的第二天,美代国务卿威尔斯发表谈话,明确表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与中国政府谈判,“从速取消”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特权”。

一般而言,条约关系的改变均在战后议定,英、美的表态实际上亦是作这一安排。然而,由于打赢这场战争的紧迫需要,中国在战火中基本上实现了废弃不平等条约的愿望。第二次世界大战与上次大战不同,中国既是举足轻重的参战国,其广大疆域又是亚洲地区的重要战场。中国在战争中特具的显要地位,且艰苦抗战做出了重大贡献,以及反法西斯战争的全局需要等等因素,为达到这一目标创造了条件。其时,英、美实行“先欧后亚”战略,为防止日、德配合,增加盟军在欧洲战场的压力,需要中国战场牵制日军。罗斯福清醒地看到,如果没有中国,或者中国被日本所打垮,大量日本师团就会调到其他地方,不仅会打下澳洲和印度,而且会“冲向中东”。 他们尤为担心中国政府放弃抗战,与日本妥协。正是出于这一考虑,美英两国在珍珠港事件以后,再次表示对华友好,提出终止在华治外法权,与中国缔结新约。 随着战争形势趋于严峻,这一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1942年8月,美国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委员埃尔伯特·D·托马斯“从战争来考量”,建议“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他认为,现在他们的在华治外法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没有必要等到战后再与中国谈判。 国务卿赫尔进一步认为,中国抗战正面临着困难,需要通过废约来振奋士气。他向英外相提议,由美、英主动向中国提出谈判,废除治外法权和其他条约特权,订立符合国际关系原则的新约,建立新的国家关系。先在短时间内达成一个简要条约,综合性条约则留到战后谈判。

美、英两国协商之后,就放弃在华条约特权达成共识,决定在中国的国庆节之时宣布。该年10月10日,美、英两国同时发表声明,宣布放弃在华治外法权等条约特权。经过艰难谈判,1943年1月11日,中美、中英终于分别签订条约,明确废止《辛丑条约》及其美、英在华条约特权,包括领事裁判权、使馆区及驻军、租界、特别法院、军舰在华行驶、英人担任海关总税务司,以及内河航行和沿海贸易等等特权。 但是,新约没有彻底清除其在华条约特权,不仅九龙租借地仍为英国所占据,其他经济、文化方面的某些特权亦未涉及。尽管存在这些局限,中美、中英新约仍具有重要意义,此为“中国晨曦之象征” ,结束了中国“百年的耻辱” ,是中外条约关系从不平等转向基本平等的标志。美、英率先订立新约,起了重要的示范推动作用,从1943年8月至1947年4月,巴西、比利时、卢森堡、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法国、瑞士、丹麦、葡萄牙等国相继与中国签订类似条约。至此,从法律的意义上,中国基本上结束了与所有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关系。同时,中国又与其他无约国签约,进一步扩展了平等条约关系。

战争既是将中国套上不平等条约绳索的基本手段,又成了中华民族摆脱其束缚的历史机缘和重要途径。在两次国际战争中,中国抓住各种机遇,努力改变不平等条约关系。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暨抗日战争,中国基本上获得平等地位,“绝非幸致”,是中国军民 “奋战五年余,付大牺牲,流大量血,才博得友邦的尊敬而来”。 毋庸讳言,新约签订由于英、美犹豫不决而延期,造成某些消极影响。日本和汪伪政权抢先发表交还租界、废除治外法权的“新条约”,汪伪外交部长讥笑英、美“甘言诱骗”,“空言撤废治外法权,宁不可笑” ,蒋介石也感到“殊为遗憾”,“未免因之减色”。 同时,由于国际事务中仍然存在强权政治,中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弱国地位,仍被自己的盟国作为相互交易的筹码,使得这一关系又含有不平等的因子,甚至抗战胜利后仍被新形式的不平等条约所束缚。即使如此,平等新约的签订仍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中国由此基本上改变了不平等的国际地位,中外条约关系开始转向新的格局。

四、余论

近代中国发生了一系列对外战争,每场战争均与条约关系存在联系,以上主要对条约关系的几个基本阶段与战争的关联作了探讨。由上可见,不论是产生形成,还是发展演变,近代中外条约关系与战争都有着不解之缘。中外战争与条约关系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构成近代中国历史的基本内容之一,并制约着这一时期的历史发展。无疑,两者的关联,是探讨近代中国历史的重要环节,其所涉及的国际法律和国际关系,以及中国政府的应对等等问题,给我们提供了值得思考的启示。

条约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战争亦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从这一角度进行探讨,无疑可以深入认识两者间的关联。在传统国际法时代,关于战争法律地位的理论探讨,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是对战争进行系统的谴责,另一种是毫无保留地对战争大加颂扬”。此外,“人们还可以支持一种介于中间的肯定,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战争是一种必要的坏事”。或认为,“战争是一种高于法律的现象”,或认为,“战争是一种处于法律范围之外的现象”。法国和西班牙有关学说,曾提出“正义战争”理论,表面看来“很符合逻辑的,也很有力量”。然反对意见认为,“既然战争是必要的,那么战争就是正义的。”尤其从16世纪以来,由路德、康德开始,德国的思想家们对战争问题作了思考。到费希特和黑格尔,认为,“武力创造法律,战争只要是符合国家利益,那就是正义的”。尼采最后完成了这个理论体系,断言“一场好的战争使得一切事业变得神圣”。总之,在传统国际法中,战争是解决国际冲突的极端形式,但却是“合法的形式”。 由此可见,在战争是“合法的形式”这一传统国际法的大背景之下,条约对战争的限制和约束是无能为力的。在国际法律规则中,战争“仅仅关系到交战国而已”,似乎与其他国家没有关系。

尽管国际法对战争的法律解释,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见解,然而战争合法性的论点似乎更占上风,相反的意见则显得软弱无力。例如,肯定战争合法的意见认为,“在一般国际法下,战争既不是不法行为,也不是制裁。”如果条约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对另一国作战,任何国家就可以任何理由进行战争,“而不违反国际法”。按照这一意见,“战争并不构成不法行为”,“既然称为战争的国家行动不是一般国际法所禁止的,那么在这个限度内,战争是允许的。”也有不少国际法学者主张,国际法“有一项规则似乎确立了某种限制”,即“通过谈判解决争端”之前,国家有义务不诉诸战争。而“由于这项规则并未规定谈判的程度,这一限制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即使根据这种意见,“在进行任何种类谈判后诉诸战争,不问战争是否是对错误行为的反应,都不是不法行为”。 长期以来,国际法对战争缺乏制约,直到1919年,“诉诸战争在国际法上仍是一个合法程序”。 甚至到1922年,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海德仍声称,国家永远有权力通过“使用武力”和“诉诸战争”,从其他国家取得各种“利益”。显然,“国际法并不认为一个自认为这种目的而从事的战争是非法的。在这个限度内,国际法就拒绝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之间的区别。”在法律上,战争成了国家的“自然职能”,是国家的一种“特权”。 战争具有合法性的说似乎成主流,在他们看来,在没有执行法律的国际机关的情况下,战争是执行法律的工具,是实现基于国际法权利主张的“自助手段”。这种观念产生了“如此巨大的法律和道义权威”,即使诉诸战争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权力与领土,“有关国家总是把战争说成是为了保卫法律权利而进行的”。 这种战争的概念,使得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区别,“明显地被拒绝了”。战争是法律所许可的工具,可用以“攻击和改变国家现有权利”,而毋须问及这种改变的“是非如何”。

与此相应,尽管西方列强发动的种种战争属侵略性质,“国际战争莫不起于侵略,侵略本身虽不必形成战争,在战争之主要起因,则舍侵略而莫由。”例如,英法百年战争起于英国企图并吞法国领土,英法七年战争缘于路易十四兼并·西班牙及莱茵河以西土地,以及近代的中日之战,等等,“更无一而非为侵略者进攻与被侵略者抵抗”。质言之,“无侵略,即无战争,一切战争必带有侵略性与反侵略性”。然而,在传统国际法时代,甚至走向现代国际法之后相当长时间,没有给“侵略”战争明确的定义。至1939年,有学者提出,“侵略一词之实质定义,为首先暴力行为;法律含义,为不顾约定从事武力”。若“世界各国能以此为标准,相约缔订一多边侵略定议公约,使构成一国际基本义务,则裨益和平实非浅鲜。” 这一状况,充分说明,在传统国际法时代,国际法及条约对战争没有什么约束力。与之相反,缺乏国际规则的战争,却可以改变国家之间的条约关系,由此改变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这一状况正体现了传统国际法的局限,尤其反映了其中的强权政治色彩,以及尚未摆脱欧美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狭隘范畴。

条约关系与战争的关联,反映了这一法律性质的国际关系的地位和特征。在国际社会中,外交和战争是两种最基本的交往方式,条约则是它们的归结,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三者关系中,条约是中心环节,战争和外交均最后通过缔约达到预期目的。从其作用而言,在传统国际法时代,战争又是最关键的一环,是实现列强各种目的最有效的手段。由于战争是合法的,以暴力压制弱小国家,再通过外交谈判的方式,迫使他们订立自己所需要的条约。也就是说,以战争或以武力威胁为基本手段,辅以外交方式,建立或调整条约关系,是传统国际法规则下的三步曲。在这三步曲中,强权政治成为永不变调的主旋律,最后由新建立或调整的条约关系予以确认。

传统国际法将战争作为解决国际冲突“合法的”极端形式,成了西方列强发动不义战争的法律权利,也是他们屡屡进行侵华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这一权利,传统国际法亦认可战争立约的合法性,“各国相待,有被逼立约者,犹必遵守。”“倘不遵守,则战争定无了期,必至被敌征服尽灭而后已焉。” 这样,尽管不平等的中外条约关系违背了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和平等原则,却是列强对华战争的“合法”战果。从这一视角探析近代中外战争与条约关系,无疑有助于理解列强发动侵华战争的必然性。在传统国际法时代,战争是未被禁止的合法行为,而由于资本主义的扩张性质及本能,这种行为便成为不可避免。资本主义就是战争,是该时代国际关系的常态。进入近代资本主义文明的列强国家,为了自己的私利,可以无视公道正义,编造理由和借口,随意对他国发动战争,建立与他国的法律关系,即条约关系。近代中外条约关系发生发展的历程,展现了这一历史时期战争的本质,充分说明了这一规律。

无疑,此类战争有悖人类正义,与传统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构成一个悖论,反映了那个时代的局限。正惟如此,国际社会开始尝试限制战争权利,这一努力无疑给中国解除不平等条约关系的束缚提供了国际法支持。最早显示这一倾向的国际活动,是1899、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和争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运动,它标志着对战争权利“加以限制的开端”。 海牙会议通过的国际公约,强调了人类的正义原则和共同利益,倡呼“崇高的人道主义精神” ,以及“对人类共同利益的高度认识” ,同意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载入国际协定,提出“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但公约没有从法律上否定战争,只是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规,规范战争行为。当时的清政府加入了公约,以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方式,扩展了近代中外条约关系。此类国际公约属于平等条约,中国的加入,意味着与国际社会建立了某种意义的平等关系,对于中国改变自己的国际地位,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传统国际法转向现代国际法,逐渐在法律上否定战争权利。1919年成立的国际联盟在盟约中规定,会员国在某种条件下“不得”从事战争。 尽管这是一种“非常温和的”解决办法,但开始在实在法中“趋向于禁止诉诸武力”。 1928年,由法、美创议,15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签订了《非战公约》(又称为《巴黎公约》或《凯洛格——白里安公约》),郑重声明:“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各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非战公约》的订立,“标志着国际法上一个根本改变,并且消除了反对承认国际法为一个主要理由。”在此之前,国际法的主要缺点,“在于承认战争为一个正常的法律制度”,公约“改变了国际法的这一情况”。此后,诉诸战争不再是各签字国自由决定的“法律权利”。因此,公约“代表着国际社会的法律结构的一个根本改变”,成为“国际法体系的基石之一”。 不过,公约还存在缺点,“严重地损害了公约的政治意义及其被遵守的希望”,加入公约的日本后来便背信弃义,悍然发动侵华战争。即使如此,该公约仍是国际法的重大进步,在法律上明确否定了战争权利,弘扬了人类正义,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投入反法西斯战争,便反映了这一历史趋向。国际法在战争权利问题上的进步,在实践中推动了国际关系的发展,对中国摆脱不平等条约关系的束缚,亦提供了道义上的支持,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还需看到,发动侵华战争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于传统的征服者。他们具有强权野蛮的秉性,同时又产生了近代文明,两者通过战争及其随之建立的条约关系,均对中国产生影响。这一对中国实施“准统治权”的条约关系,在将不平等强加给中国的同时,又带来了近代国际交往的规则。在某种条件下,接受这些进步性的规则,可以避免战争而与国际社会建立和平关系。从条约关系的酝酿来看,中外之间曾作过某些尝试,但因两种文明的差异而终未成功。从文化融合的规律来看,两种文明的接合,需要相互尊重,经过较长时间的磨合和适应才能奏效。由于列强的强权霸道,违背国家交往的基本准则,强行在中国建立条约关系的国际秩序,战争成为不可避免。

从不平等条约关系与战争关联的整个历程来看,其发展变化,除了中国自身因素之外,还与国际社会的参与及态度、国际形势的演变、国际关系规则的进步等等密切相关,体现了某种演变规律。即从国际社会的参与来看,不平等条约关系从无到有,由盛到衰,与投入战争国家的规模和国际社会的分化不无关系。其建立和基本形成,是一两个国家通过侵华战争实现的;其巩固强化,则是列强通过集体战争的努力达到的。在这两个阶段,列强为攫取在华条约权益,其态度立场基本一致。这一关系逐步走向废弃,则因资本主义世界走向分裂并逐步加深,给中国提供了机遇。同时,中国不失时机地利用这一形势,亦是必要的主观条件。例如,中国政府因势利导,打破惯例,利用两次国际战争的有利时机,通过宣战解除与敌对国的不平等条约关系。第一次世界大战之时,北京政府在参战问题上有着改变条约关系的强烈意识。驻美公使顾维钧认为,“为在战争结束时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中国必须参加协约国。”通过参战,给中国在战后和会提供“非同寻常的机会”,“可以借此谋求某种程度的公平待遇,并对过去半个世纪以来所遭到的惨痛后果加以改正。” 尽管中国在和会未能达到目的,但推动促进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进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成为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力量,更在战争中抓住有利时机,实现基本废约。这些说明,条约关系在近代中国的命运,不是中国自身的孤立事件,而与国际形势的整体变化有关。中国要在国际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融入世界,争取各种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和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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