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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2016-11-02

人力资源 2016年9期
关键词:仲裁法争议用人单位

发生劳动争议时,通常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员工声称的证据,公司是否要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劳动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不平等状态,双方的维权能力仍然不对称、不平衡。

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这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就必然因为自己不提供其应当提供的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举证责任原则,贯彻于调解、仲裁、诉讼的全过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另外,考勤记录、加班记录等凭证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也就说在此类争议中,劳动者只需要进行简单的举证,比如有加班的事实等。此时,举证责任就依法倒置到用人单位,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加班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明已经依法足额支付了劳动者劳动报酬,反之则容易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责任。

责编/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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