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土地70年使用权续期可否“费改税”
2016-11-02顾伯琪
民主 2016年9期
顾伯琪
关于商品房70年使用权问题,一直困扰着产权人,温州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率先碰到问题的实质,要缴纳房价市值的三分之一,引发全民关注。
中国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的出现缘于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意图:不改变土地的国有性质;让土地使用权可转让与交易。70年大限应出现在2056年,当初参与制定的人把难题推给后人。当时许多问题在探索,商品经济已经提出,市场经济地位还没有确立,提出国有土地可转让交易使用权是一大进步。
使用权问题是国家与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是重大的公共决策,涉及百姓每家每户的利益。最近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没有说清楚,留下模棱两可的概念。现在的问题是,土地拍卖时高价者得,笔者的理解应该是包含土地产权价了,结果还只是使用权。开发商买下使用权让渡给了个人,这个使用权到期后不能再重复卖给产权人,也不可以续费,改革的思路要费改税,大限到期不存在期限了。
笔者建议费改税,供参考,改革制定法规要体现成本最低原则,普惠制原则,操作最简单原则,要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不论使用权期限长短,到期后缴纳地产税。地产税征收,依据住宅建筑面积,不是依据当前市场房产的市值,多层、高层根据占地面积分摊,别墅根据占地面积征收。税率与房价、地段、市值脱钩,与城市的收入平均水平挂钩,一线城市高点,二、三线城市低点,以此类推。
费改税的目的体现为初次分配讲能力,再次分配讲公平,有多套房的多缴税。征收的税金,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的一部分弥补养老金,养老金开源节流,取之不尽,用之不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