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环境下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考核与评价体系探讨
2016-11-02朱全英
朱全英
摘要:2016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新形势下保持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对企业生存发展具有现实意义,需要深化改革提供动力支撑,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助推发展。对于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而言,在国家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形势下,更需要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创新活力,以推动科技成果尽快高效转化。适时调整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企业集团)的考核与评价体系,适应科技型企业内在规律与特点,引导企业最大限度整体释放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企业整体创新价值和业务特点,将进一步增强大中型科技企业在社会进步、行业发展和中国经济新增长点中的贡献。
关键词:新经济 科技企业 考核 评价
一、新经济环境下完善科技企业考评机制的意义
(一)符合国家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蓬勃发展,全要素生产率明显提高。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创新要素配置更加高效,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增强,迈进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行列”。同时也明确提出要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破除束缚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优化创新政策供给,形成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创新价值充分体现的体制机制,指明了科技创新的方向和机制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对于引导企业整体追求创新价值将具有积极作用。改革和完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保证激励创新机制和措施实施具有现实意义。
(二)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
我国目前很多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是1999年由科研事业单位转制而来的。当年以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为突破口,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中央直属242家科研院所全部转制为科技型企业,2000年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家科研机构也进行转制,后续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也逐渐展开。截至2002年底,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大大小小上万家科研院所完成了转制工作,转制的科技型企业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所有的产业门类,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经过近20年的市场打拼,有的企业被无情淘汰或重组进入产业集团,但总体上接受了生存考验,大部分企业技术储备优势得到发挥,经济也不断发展壮大,有的成为大型科技企业集团,资产总额、净资产、效益水平有了跨越式增长,较好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研发投入不足、行业服务能力减弱、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还存在“最后一公里”的障碍;同时受目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经济下滑影响,其自身生存也面临严峻考验。面对新的经济环境,这些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迫切需要改革机制体制焕发新的动力与活力,探索适应科技型企业业务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以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能力再提高。
(三)行业转型升级的需求
“十二五”期间,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由50.9%增加到55.1%,2015年全社会研发支出达1.42万亿,占GDP比重连续三年超2%,投入强度居世界第二。截至2015年底,累计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32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58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187家。表明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软硬件投入与建设逐步发挥重大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进入到新阶段。目前我国传统产业面临产能过剩、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如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整个行业转型,使研发投入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好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迫在眉睫。
(四)科技型企业考核与评价体系在新形势下尚待完善与发展
大中型科技企业的现有实力和未来发展不仅体现在通常的财务指标中,更多体现在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成果、行业和国际标准制定、专利发明以及成果转化等表现其业务特点的指标中。但大中型科技企业以往则多采用国有企业的总体考核评价体系,以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经济增加值(EVA)、总资产周转率等经营业绩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科研类企业作为相对“小众”群体,体现科技创新和未来持续发展能力的“主产品”业绩难以体现,即便基本指标或激励指标偶有一二项,也往往成为附属指标,R&D投入及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技术突破等科技类指标在强大的收入和利润分量面前显得势单力薄,甚至在一系列的经营指标系数比重中趋于湮没,抑或在重大科技成果或国际标准得到激励,指标加分值一般在0.1-1分区间内,难以体现这些科技成就的巨大付出和贡献,激励科技创新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二、适应形势变化和企业需求,发展和完善科技型企业考评机制
(1)作为激励创新机制的必要配套政策,国家相关部门应适时出台大中型科技企业考核与评价办法,与系列鼓励科技创新措施共同发力,增强企业决策层追求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最大限度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去年10月1日起实施后,今年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这对于增加科技人员“钱袋子”,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具有良好的政策效果。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通过科学考核评价体系操作文件的出台,衔接好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法规,使企业决策层创新绩效指标与其收入贡献紧密相联,通过“指挥棒”引导企业步调一致追求创新价值。新的考核制度无疑将会更快地推进企业整体迈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快车道,从而在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使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的需要。
(2)考核评价体系设计应充分考虑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业务特点,结合目前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出台,设定并切实增强科技性指标含量比重,促进资本与技术双轮驱动考评机制尽快建成。
近年国资委对央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是管资本为主的经济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同时对于重大科技成果和国际标准实施加分奖励,但分值相对经济指标的性价比相对偏低。此中的科技型企业特别是转制院所因其经济分量比重较低或已进入产业型集团公司,经济分量相对较轻,同时院所业务特点的分类指标也很难体现,仅有的加分项未能充分体现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相关要求。
目前对于集团公司所属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包括转制院所考核指标体系大多由定量经营性考核指标、企业分类考核指标、管理性考核指标、控制与激励指标、否决性指标等组成,其中经济性指标占比通常在80%,管理性指标占比在20%。经营性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仍由经济指标确定,控制与激励指标实行加减分直接处理。上述指标体系未充分突出科技创新主体位置,对其考核的压力和动力都略显不足,科技创新根本性要素应在考核指标体系中体现。
三、科学设置科技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形成并完善鼓励科技创新的考评体系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科技创新有关目标是,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迈进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行列。这些指标应首先纳入国有大中型科技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并占重要位置加以引导,促进企业在改革发展中贯彻落实,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实施,以更好地保证国家总体目标实现。
对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和科研型企业,承担着国家和行业相关领域研究和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任务,还需考虑体现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指标。
(1)获得的科技成果和转化情况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人员享有的分红激励额,也可包括国家授予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授权和应用情况、高新技术产业收入、技术合同成交额等各类指标。目的通过指标考核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科技人员切实享受到项目收益分红,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效实施。
(2)承担并完成的国家各类科研项目指标。这类项目创造的社会效益远大于经济效益,对国家贡献意义重大,应予以充分肯定。其中对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还应单独加分奖励,并且比重不宜过低。
(3)开展重大共性基础研究和重大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情况,包括国内和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发布数等。
(4)建设或承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各类平台的项目数和维护运行情况。国家重点实验室本身绩效评价又有其特殊性,总体评价侧重科研产出定量绩效与定性绩效,也应包括学术论文、学科建设、团队人才培养等当量。这类平台难以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并且维护运行费会降低本企业的利润水平。
(5)为保持国家任务需要的非经营性科研设备和条件保障建设以及相应资本金投入对利润、EVA等经营指标产生的影响,经营业绩指标计算应予考虑。现行考核体系往往是针对企业全部资产设立的,又无法科学、准确地评估这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影响值,如上述国家级平台的运行费、折旧影响的利润和资产周转率等,一定程度影响了经营业绩水平,久之会使科研院所丧失增加投入的积极性,科研条件落后、科研水平下降,对行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带来不利影响。
(6)科技人才培养使用与科技人员收入情况指标,以促进科技人才最宝贵的现实生产力作用的发挥。高科技人才不仅一定程度体现了科研院所的价值,也是反映该单位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该指标可以从新获选的院士,当年培养的硕士生、博士生数量,国家重要学科带头人等新增数确定,还可考虑已拥有的教授级高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博士后、博士、硕士等中高端科技人才,以及这些科技人员应达到的个人待遇水平,同时辅之以科技人才流失率指标引导大中型科技企业更好地留住人才,最终实现人才强所、人才强企、人才强国的伟大目标。
此外,根据国民经济整体发展需要,以及科技型企业业务特点、管理体制、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还会有未述及的其他科技创新指标要求,也应在考核评价体系设计与调整中逐步完善。
四、重新确定科技企业考核指标体系构成、内容分类及比重
为强化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可由定量经营性考核指标、科技创新类考核指标、管理性考核指标、否决性指标和激励性指标构成。在目前差异化分类考核还难以准确实施的情况下,可对定量经营性考核指标比重调整为60%,科技创新类考核指标初步确定为30%,管理性考核指标减少到10%。在否决性指标中除通常重大安全事故等否决指标外,增加未完成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重要产品未按时提供的约束性指标,并对考核期内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和国际标准发布的企业继续给予加分奖励,加分项目上不封顶,分值适当提高,加大力度奖惩结合,切实促进企业决策层做好科技创新的大文章,使科技成果转化能落地结果。
总之,科学合理设置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科技产出指标考评,加强对科技创新价值导向的引导,将会有效推动企业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在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上实现新突破,也必将对国民经济整体战略实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