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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河南地区行政区划

2016-10-31吴志远

求知导刊 2016年26期

吴志远

摘 要:河南地区作为清代畿辅重地,其政治地位十分重要。从该地区行政区划的发展来看,清代既沿袭了明代的基本设置,又根据其具体需要和变化,作了一系列调整和改变。笔者结合文献、方志资料,对河南地区的行政区划进行简要考证和探索,以彰显清代河南地区行政区划的特点。

关键词:四级机构;行政建制;隶属关系

一、清代河南省级行政体系的设置

自清初以来,河南地区被确定为河南省。顺治五年(1648年)清廷设置直隶总督,并管辖直隶、山东、河南三省,驻地为直隶大名府。顺治十八年(1661年)九月,开始“升内秘书院学士刘清泰为河南总督”,这成为河南地区设置总督的开始,并规定总督职权为“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河南总督主要的职责虽然是官吏军政,但也兼管民政。到康熙朝时仍然规定总督之职务是统辖河南、直隶和山东三省,但后来被裁撤。雍正朝时期开始任命田文镜、王士俊等为河东总督,并管辖河南和山东事务,被称为“河东总督”,不久又被裁撤。

从清军入关以来,河南巡抚就成为河南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并设驻地于开封。按照清廷要求,巡抚应该“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掌管全省的民政和刑罚要务。巡抚不仅是河南地区最高的行政长官,还兼任清廷监察机关都察院的右副都御使,并兼任兵部侍郎等职务。至乾隆五年(1740年),清政府认为河南地区刑事案件较多,下达命令给河南巡抚兼地方提督衔,以便调兵弹压。此外河南巡抚还参与治理河道和屯田生产的职务,因此,河南巡抚负责河南地区的政务、军事、赋税、漕运、农业、水利等具体事务。

由于河南地区是黄河中下游的重要省份,也是维持国家漕运的重要通道,省级官员设置除总督巡抚外,还设有专门管理漕运和河道的官员。如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的设置。漕运总督驻扎在江南淮安府,管辖河南、山东、江西等八个省的漕运,并在河南地区下辖监督粮道一名,还兼有管理盐务的官职,每年负责将河南全境的漕粮,经北部卫河运到山东临清。雍正二年(1724年),河道总督增设河南副总河一职,开始总管河南河务。到雍正七年(1729年)改为河东总河,专门管理河南、山东两地河务。到雍正八年(1730年),又设置河南总河,驻扎在开封地区兰阳县(今兰考县),并下设有河道官2人,下属同知(厅级)5人,通判3人,县丞、主簿等属官20余人,共有治理河道机构8个厅,20个汛。

在地方机构的设置上,清代沿袭明代制度,分别在总督、巡抚下面设置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其官员为布政使和按察使。顺治年间设立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其职责是“布政使掌宣化承流,帅府、州、县官,廉其录职能否,上下其考,报督、抚上达吏部。三年宾兴,提调考试事,升贤能,上达礼部。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上达户部。凡诸政务,会督、抚议行”。提刑按察使的具体职责则是“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按:指考察京外官员)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除了布政使和按察使,还另设提督学政一名,负责全省教育方面的具体事物,发布学校的政令,主持每年的岁试和科试,到各地巡视,并考察师生的优劣,从而进行表彰或处罚,因此学政在省一级的官职中地位非常高,与总督和巡抚平行,并不受其管辖。这些省级官员的工作统一由总督或巡抚领导,他们将工作汇报和汇总上报清廷中央,并接受总督和巡抚的考察。清廷关于河南地区的所有工作也直接传达到总督和巡抚,由其催办省级和下级官员执行。

二、府、县的行政建制

河南地区省级以下则设置道,其行政长官被称为道员。道员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分守道隶属于布政使司,负责全道的钱粮;分巡道则隶属于按察使司,负责全道的刑事案件。此外,还专门设置主管全省某一方面事务的官员,比如睢陈兵备道、分守开归道、管理全省驻粮道等。在清初河南各道多有变动,经常设置后有裁撤,比如河南北部的卫辉、怀庆和彰德三府,从顺治朝至康熙朝,多次设置道,然后又被裁撤。雍正五年(1727年),时任河南巡抚田文镜上书中央朝廷,认为“河北三府共辖二十三县,幅员甚广,与直隶、山东、山西三省接壤。虽系内地,但臣与两司各道俱驻扎河南,中隔黄河,鞭长不及,一切仓库钱粮与夫吏治民生,全赖知府督率。而知府无道员会同管辖,则懒惰得以自由。且河北大堤绵延数百余里,河道驻扎省城,一至汛涨发,南北奔驰,呼应不及”,建议朝廷“必得一大员兼辖料理,方与地方有益。应请复设守道一员,统辖三府,稽查吏治并负责巡防,仍照管河道之例,加以兵备职衔”。这一建议很快得到雍正帝的许可,并设立河北守巡道。至乾隆朝后,道就作为一级行政机构,正式在河南地区实行。河南地区除河北道之外,还有河南开、归、陈、许、郑诸道,兼理河务,驻扎在省城开封;河南河、陕、汝道,兼理水利、驿传,驻扎在陕州;南汝、光道,兼理水利,驻扎在信阳州。

府是类似于地市一级的行政设置,其具体职责为“知府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逎行”。各府、州、县按照等级进行区分,并按冲、繁、疲、难四个字而定,“地当孔道者为冲”“政务纷纭者为繁”“赋多补欠者为疲”“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官员按照相应行政机构进行委派,并结合其具体资历进行遴选。河南地区只有开封府和郑州直隶州占冲、繁、疲、难四字;汝宁府、归德府和南阳府为冲、繁、难三字,其地理位置也非常重要。除府一级的最高长官知府外,还设置通判为辅佐官,分别管理钱粮、盐课、河工、水利、捕盗、屯田等众多事务。除此之外,还有低级官吏如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等,此外还有儒学教授、训导、阴阳学正术、医学正科、僧纲司都纪和道纪司道纪等职官。清廷还在河南地区设置直隶州,其行政地位和府平级,其长官为知州,主要负责一州所有政务,辅助官员为州判和吏目,掌管当地的钱粮、水利、司盗、察狱囚、典簿录等。

县是地方的最基层政权,行政工作尤其重要,其最高级官员为县令,是国家政权的最高代表,其具体职责为“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层层下达的政令,最后都得由县官来执行落实,县治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更与辖区百姓的温饱哀乐息息相关。

各县衙门一般分为吏、户、礼、刑、兵、工六房,执掌与中央六部类似,使用书吏办公。各县书吏人数从五六名到数十名不等。知县的辅佐官有县丞、主簿,属官有典史、巡检等。县丞、主簿分别掌管钱粮、征税、户籍、治安等事,典史掌管稽检狱囚。县丞人称“二太爷”;主簿人称“三老爷”;典史人称“四老爷”。县丞、主簿并不常设,全国只有300多名县丞、50多名主簿,但大多设有典史。未设县丞、主簿的县,由典史兼领其事。

三、各府、州、县的隶属关系

到雍正九年(1731年)时,河南地区共设置8府和7直隶州,其管辖和散州情形如下。

直隶省之西南为河南省,河南省治开封府,布政司一同治焉。统府九,直隶州四。开封之东归德府,其北怀宁府、卫辉府,其南陈州府许州,又南汝宁府光州,许州之西汝州,又西河南府陕州,河南府之南南阳府。南至湖北界,东南至安徽界,北至山西界,东北至直隶、山东界,东至江苏界,西至陕西界。

开封府治祥符县,领州二,郑州、禹州,县十六,祥符、陈留、杞县、通许、尉氏、洧川、鄢陵、中牟、阳武、封邱、兰阳、仪封、荥阳、荥泽、河阴、汜水、密县、新郑 。

归德府治商邱县,领州一,睢州,县八,商邱、宁陵、鹿邑、夏邑、永城、虞城、柘城。

彰德府治安阳县,领县七,安阳、汤阴、临漳、林县、内黄、武安、涉县。

卫辉府治汲县,领县八,汲县、新乡、获嘉、辉县、淇县、延津、浚县、滑县。

怀庆府治河内县,领县七,河内、济源、原武、修武、武陟、孟县、温县。

河南府治洛阳县,领县十,洛阳、偃师、巩县、孟津、宜阳、登封、永宁、新安、渑池、嵩县。

南阳府治南阳县,领州二,邓州、裕州,县十一,南阳、南召、镇平、唐县、泌阳、桐柏、内乡、新野、淅川、叶县、舞阳。

汝宁府治汝阳县,领州一,信阳,县八,汝阳、正阳、上蔡、新蔡、西平、遂平、确山、罗山。

直隶许州领县四,临颍、襄城、郾城、长葛。

陕州领县三,灵宝、阌乡、卢氏。

光州领县四,光山、固始、商城、息县。

汝州领县四,鲁山、郏县、宝丰、伊阳。

河南地区的区域建置在清初基本承袭了明制,但在雍正朝做了很多改动,增加了一些直隶州,并于雍正四年(1726年)取消了一些县的建制,并将许州、陈州升为陈州府。至嘉庆朝河南全省的建置又有所改变,增加了陈州府,其府治怀宁县,领县七,怀宁、商水、项城、沈邱、西华、太康、扶沟。至此共9府,4直隶州,94县,8散州和仪封厅。

四、结语

由于河南地区位置重要,距离京畿地区较近,直隶等地强大的政治和军事均能影响到河南地区,因此清前期河南地区只有短暂时间设立总督一职,其他大部分时间则只设立巡抚,巡抚之上并无总督管辖,直接听命于中央朝廷。这种现象类似山东地区,在清代其他行省是不多见的。而府、县的行政建制,则在清代前期和中期有所变动,其设置受地理因素、政治因素、人口因素等影响,制约着行政建制的稳定。县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是朝廷发布政令,实现国家治理基层的最小单位,直接影响全省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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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尔巽.清史稿(22)[M].北京:中华书局,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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