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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溯源探究

2016-10-31田学鹏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23期

田学鹏

摘 要 英国宪政的缘起是伴随着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入侵和诺曼人的征服、统一王权建立和封建制度的确立以及贵族、城市中产阶级的平民阶层参与国家政权和王权受到制约以及效力遍及全国的具有宪法属性的普通法的形成而演变而来的,是伴随自身文明发展的自然演进的过程。英国宪政缘起和宪政传统确立是其文明基因自然生长的过程,有来自习惯法的法律至上的传统;有来自贤人会议的政治协商、政治权力多元的传统;有来自盎格鲁—撒克逊人对于自由的追求的传统,这些丰富的文明基因注定了英国宪政的形成。

关键词 英国宪政 议会制度 法治传统 渐进民主

中图分类号:D956.1;D911 文献标识码:A

我们如此这般追根溯源,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王治、贤人会议、习惯法到诺曼王朝的大会议、封建法最终到安茹王朝的议会的形成和普通法的确立,这注定了英国宪政的形成。

1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诺曼王朝到安茹王朝王治的演变

受惠于海洋的不列颠文明始于外部世界的征服,公元一世纪罗马人征服不列颠,这时岛内应实行了由军事首领统治的“王治”,社会阶层分为祭司、武士和农民是一种部落生存状态。罗马人带来了基督教将野蛮的崇尚武力的不列颠引向了西方式的“文明”世界,教会组织从此在这里生根发芽,历史总是具有偶然性,这一切由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到来而改变。

王权受到制约的传统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奠定基础,随着诺曼征服的到来,诺曼人用刀剑征服英格兰,中断了原有的王室和贵族关系,确立了严整的封建主义国家政权和贵族体制。威廉作为诺曼王朝的奠基者,毕生不懈地加强王权,除了采取不同法兰西的封建制以外,他还采取一系列措施。即使如此,诺曼人仍未能完全隔断前朝所有的政治文化遗产。郡区制被保留,贤人会议被改造成了御前大会议,原有的法律习惯继续存在。

伴随着民主传统在前两个王朝的不断发展,一些宪法原则如法律至上,分权制衡原则,政治协商原则,在英国人心中打下深深烙印并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制度保障。亨利二世开创了诺曼征服以后的第二任王朝安茹王朝,它继承推行中央集权。同时司法制度的改革拉开了英国司法集权化的序幕,开始了颇具特色的普通法法系,亨利二世还在其他领域实行改革,整个改革在英国历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历时较久、内容广泛即达到了巩固中央集权的主要目的,又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改革遇到阻力时,亨利能灵活处理,必要时以屈代伸,改革所促成的结果也是积微成著,逐渐显露。从这个侧面也体现了英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

2从贤人会议、御前大会议到议会的形成

贤人会议起源于日耳曼人条顿部落的“马克大会”或民众大会,伴随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建立王国,旧式民众大会已不敷需要,贤人会议逐渐产生,它成为王国中央政府的重要机构。其一是参与国家重大决策活动;其二是享有司法权,国家最高法庭判决是集体行动的结果,国王无权更改。其三是向国王提供有效信息。贤人会议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一种特有中央机构,保存了群体表决,多数通过原则,将古老的民主遗风演变成一种新型民主制,它拥有行政、立法、司法权既是国王的助手,又是王权的有利制约者。

御前大会议是威廉一世时期,他根据民族征服、阶级统治的需要将原来的贤人会议改造成了“大会议”,与贤人会议相比,它还是以世俗贵族、教会贵族、王室成员为主但还有一些地方权贵,因此社会基础更广泛一些。御前大会议继续了贤人会议政治协商、贵族与王权相互制衡的传统,但另一方面威廉一世不断加强王权使得御前大会议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国王附属。

大会议向会议的名称随着其成分的变化而变化。1264年贵族西门·德·盂福尔为了寻求平民支持,首次要求各市选派两名“贤良、守法、正直”的市民代表参加在伦敦召开的议会,从此社会地位比骑士更低的市民步入议会,此次议会被称“西门议会”是未来下院乃至议会制度的重要起点。到国王爱德华二世同意成立贵族立法团,负责制定改革法令,为了提高自身权威性,立法团有意吸收平民代表,而国王加强王权抑制贵族势力也积极召集平民代表参加议会。这样,英国议会经过漫长的一百多年终于形成。

3从习惯法、封建法到普通法的形成

习惯法的生命在于社会成员的约定俗成和共同认同,这样就赋予早期英国法的社会公意性,而非统治者强加的意志,这样也孕育了民众规则意识和法律至上的传统。同时,国王不可以修改,如果国王违反了习惯法,也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又塑造了“王在法下”的历史传统。

封建法是伴随着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制度的建立而不断发展起来的。这与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大不一样,因为英国封建法并不是建立在一种强权的基础之上,而是体现着一种中庸。即是以互惠互利为前提的双向性封建契约关系,像一种婚姻契约。从上述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封建法体现着一种双向性领主与封臣的封建契约关系,并且散见于各种惯例之中,可见习惯法影响之深。领主与封臣之间各自享有各自权利的同时各自承担着各自的义务。正是在这种封建权关系的规范下,“每个君主都是一个权力有限的君主”。同时,这种封建法权关系极大地推动英国法治传统的成长。

普通法是英国法律的主要的渊源,集中体现了英国法律演变的主要的特征。从诺曼征服到13世纪初,这个时期是英格兰普通法产生的重要时期。英国普通法特点表现在:(1)源于法官的司法判例即“法自例出”,这就意味着判例的重要性,判例出自法官之手这种形式就决定了普通法的相对独立性不是统治者强权意志的体现,更多来源于社会中的习惯做法;(2)借助令状制度,普通法确立起来“程序优先”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3)采用陪审制和对抗制审判方式,这种分权机制有助于克服法官个人专断,最大程度保护个人权利。同时,这样同普通民众分享部分国家权力,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宪政文化的培育。正是普通法的这种宪法属性才使其成为英国宪政坚实的法律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