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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10-31张倩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党章党的领导问责

张倩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并细化了党的问责工作,对于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归属、问责范围和方式、问责决定和终身问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让问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条例中对“问责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依规依纪”指明党的问责工作遵循党章的规定。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条例的制定也以党章为根本依遵,是党章在从严治党方面的细化和延伸,是问责工作的“方向标”。“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在条例中是问责工作的基本原则,要以事实说话,做到勿枉勿纵。“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体现出党在处理问责过程中铁打的纪律性。问责不是轻描淡写,更不是搞形式主义,对于职责所在权力部门及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落实责任。

问责工作对象既落实在各级党组织,实现全覆盖,又旨在瞄准“关键少数”,特别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党员干部应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权力越大意味着责任越大,责任相对于权力更应处在首要位置。

把问责工作落在实处,要做到责任分明。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与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分别承担主要的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党内问责并没有对需要问责的情形含糊其辞,而是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即贯彻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在推进“五位一体”建设或本地重大问题出现领导不力、决策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理想信念缺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不能从严治党,责任不明,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乏力,不负责不担当的;不能维护党内各项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拉帮结派问题严重的;不能坚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工作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囊括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方方面面。前五个方面较为明确、详细地指出了必须问责的情形,让广大党员干部时刻警惕,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后一个方面作为补充,将问责情形的范围归于一个整体,全面指出了需要问责的全部情形。

在问责方式上,采取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分开的问责方式。对党组织采取检查、通报、改组三种问责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问责方式。通常来讲,这几种问责方式是单独使用的,但当遇到既需要组织处理又需要纪律处分的实际问题时,两种问责方式则可以合并使用。

党的问责决定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提出,对失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条例明确了作出问责决定后的执行细则。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讨。在通报、诫勉的过程中,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问题会全面曝光,其他党员干部将会在观看他人、反省自身中唤起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使从严治党的问责工作达到最为理想的效果。问责工作的时效为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让存在侥幸心理的个别党员干部警钟长鸣,不论走到哪里都该为曾经参与的工作负责。终身问责的制度体现了从严治党的“严”和“实”,任何违反条例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不存在例外情况,都按照党章和条例严格执行。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郭 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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