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装饰集团公司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16-10-31郑媛
郑媛
【摘要】建筑业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改革后新签的项目税率将有原来的3%(不含税价),改为11%(含税价,且可以抵扣),原有的所得税核定计税将改为查账征收所得税,“营改增”给这些公司带来了很哪些有利和不利的问题呢?材料票如何处理?劳务发票无法抵扣等等问题。本文对“营改增”后可能发生的成本问题、税金问题等进行分析。
【关键词】装饰集团 “营改增” 成本 对策
装饰集团公司一般是具有比较高级专业资质的公司,公司本部设立在一个地方,下属会有几十家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每年在建项目很多,有时会是几百个。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改革后新签的项目税率将有原来的3%(不含税价),改为11%(含税价,且可以抵扣),原有的所得税核定计税将改为查账征收所得税,“营改增”给这些公司也带来了一些有利和不利的问题。
一、针对“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材料进项税抵扣困难
建筑企业的特性决定了它对材料的需求大,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高,施工企业的比例一般都在60%以上。我公司涉及项目较多,一年内同时在建项目达到一百多个项目,项目零星分散,往往就地取材,获得最大性价比,装饰装修项目里的水泥、沙子等很多是当地小型供应商供应,且供应量较少,因此购买材料供应商不能提供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单独使用营业税发票,造成可抵扣的税款额减少,造成工程实际税负增加,致使我公司税收负担较重。
(二)建筑劳务费无法抵扣增加税负
近几年,由于物价持续的增长,人工成本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装饰装修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工作,劳务成本较高,占项目总承包费用的20%~30%,劳务费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有很大影响。“营改增”之前,劳务费按照3%提取营业税,营增改之后,劳务费按照11%提取增值税,增加了8%。这给大量使用劳务人员的公司带来沉重的税务负担。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主要由劳务工的工资、社保费等人工费支出构成,这些支出不进行进项抵扣,按6%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反而增加了2.83%(1/1.03*0.06-0.03)的税负。劳务本身属于营业性服务,无法开增值税发票,于是无法抵扣,只能上交11%的增值税,致使劳务成本很高,为了增加收入,劳务提高劳务费用,与之对接的建筑承包企业利润较低。若税制改革政策中,对人工劳务支出没有类似视同缴纳或其他的抵扣政策,势必会导致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大幅上涨。
(三)动产租赁“营改增”加大建筑业税负
我公司承接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门窗,钢结构等项目,由于施工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机械设备有施工塔吊、外用脚手架、吊篮、施工电梯、卸料平台等,由于项目较多,与单位长期合作的租赁单位较多。动产租赁“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提升到17%,租赁业利润率本来也不高,“营改增”后很多动产租赁企业无利可图,必然会有很多企业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这样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会减少,从而加大公司税负。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和认证问题
公司下属所有子公司,工程项目较多,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及其部门多而复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开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造成发票的收集、审核、认证等工作量大、时间长。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进项发票要在 180天内认证完毕,如按现有的制度模式,工作难度比较大。如“营改增”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我公司所属施工企业流转税税负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大。
二、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做好企业员工发票管理培训
“营改增”后,能够抵扣增值税的发票对于公司纳税影响很大,公司对于发票的管理直接影响到纳税的多少。在营业税没有改制之前,营业税纳税力度较小,员工对于发票的重视程度不够,“营增改”之后,公司需对员工进行系统全面,多方位培训,上到总公司负责人,下到分公司各个项目参职工,使“营改增”能够深入人心,每一位参与项目经手发票的人都能够有“营改增”意识,这样对于发票管理审核带来麻烦较小,使“营改增”能够落实到项目中。
(二)合理确定服务价格
建筑业企业一方面要增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另一方面寻找转移税负的办法,调整原有的定额收费及投标报价模式,从根本上减轻税负。在工程报价模式中,公司可采用规避赋税的方式,即采用“不含税收入价格+税费”的报价模式,报价部分不含赋税,将税收的风险转移到发包方,这种方式可以规避赋税带来的风险。建筑装饰装修不是建筑主体工程,不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所以,装饰装修工程通常为甲方承包给施工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方发包给施工企业。在开发票活动中,甲方,施工总承包方通常可以让装饰装修公司开具专用发票,装饰装修工程不存在分包工程,只有劳务分包,所以,公司不能获得其下游开具专用发票,公司转嫁赋税的能力很差。公司只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服务价格,才能获取利润。
此外,在建筑企业与开发商合作,签订承包合同时,对开发商做出结算上的约束,应在合同条款内注明,如因开发商在工程验工计价结束后拖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后果。此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派出负责人,向开发商进行工程款的催缴,避免由于款项的拖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三)全面梳理下游供应商
下游供应商的资质好坏,对一个建筑业企业的税负会直接挂钩,供应商能否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对建筑业企业的税负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建筑业企业应对签订的内包合同做出更加详细的规范,明确指出施工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优先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与单位合作的材料供应商中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总公司需要将联系单位名单及信息提供给子公司,方便采购时优选。与此同时,财务部门应严格控制能够提供抵扣增值税的工程款,限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款发放中的抵扣比例。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
(一)收入源头方面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对整个建筑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其中造成施工企业税负增加,导致施工企业的成本增长。由于“营改增”,每个施工企业都一样面临着税负增加的状况,因此,施工企业可以从收入源来应付这一问题。如同其他材料、人工费上涨等因素一样,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时提高报价,或者在签订协议时增加一定比例的报价,来消化部分增加的税负。
(二)甲供材方面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甲供现象很多,比如,工程中的主材石材等采购,由于费用较高,材料用量较大,甲方常愿意优选自己满意的材料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和甲方签订合同时候,需与公司签订第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要求,材料供应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材料款中可抵扣的进项发票),若因材料供应商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造成公司税负增加,其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供应商选择方面
现在,总承包方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一般均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在参与投标环节时,把供应商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的必要条件,根据供应商的规模、产品质量和价格等条件因素进行选择,优先选择资质较好,能提供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四)劳务用工方面
营改增”实施后,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专业的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劳务用工的来源。因为专业的建筑劳务工公司决定是否能提供劳务用工开具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着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农民工的使用。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应尽可能优化施工方案,提高机械的使用比例,“营改增”改革后,施工企业采购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可以减少人工使用,提高施工效率。
由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较多,同时公司在建的项目较多,规范“营改增”能够提高公司利润,规范“营改增”能够提高公司运营的效果,给公司带来更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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