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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6-10-29马爱民

2016年29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博物馆案例

摘要:在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拥有丰富文化资源的博物馆正融入文化产业发展中,文化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即知识产权保护与授权管理。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和商标权,权利主张主要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利用社会资源进行资源整合,扩大博物馆文化的传播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

关键词:博物馆;知识产权;案例;台北故宫

2015年开始,整个文化产业,影视业、游戏业和出版业等都在热火朝天的炒作IP的概念,好的IP受到热捧,IP这个词本身也成为被人津津乐道的热词。什么是IP,IP就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即知识产权的意思,其实并不是一个创新的概念,而是随着法律意识的加强和互联网传播速度的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只有拥有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才能依此获得带来的相应收益。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知识产权的主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市场收益或者得到奖励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主要相关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还有《技术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添加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其他相关法律。

二、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2007年正式发布了《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主要针对信息时代的特点,论述如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加强和改进博物馆对藏品的管理与利用。该《指南》指出,知识产权在博物馆进行藏品的搜集、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扮演者重要角色,特别是版权和商标权,在满足使用者需求过程中其重要性逐渐增长。有效地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使博物馆利用网络,让其成为教育和交流的工具。

(一)版权

2015年热炒的IP概念主要就是指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之一。文物藏品实体承载的权利是物权,附着于影像资源上的权利则是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博物馆拥有丰富的文物典藏,是文化资源的重要聚集中心,为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设计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在数字化时代,博物馆的资源除了文物藏品实体资源以外,文物藏品影像的数字资源和文化衍生品设计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的无形资产,它与文物藏品这一有形资产共同构成博物馆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馆藏品进行信息采集、存储、加工,并形成新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即文物藏品的数字影像、文化创意衍生品设计等,在知识产权领域主要涉及到的是版权(也称著作权)。博物馆版权管理包括:博物馆藏品的摄影图像、录音及出版、视听音像作品、以CD或者网络传播为媒介的多媒体产品、印刷形式或者电子出版形式的出版物。工业设计管理包括:博物馆根据藏品自行设计产品,或者委托他人制作设计产品,都是作为商业发展创作产品的方式。

(二)商标

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产权,分为专利和商标,对于博物馆来说,主要是商标权。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禁用权,是商标主管机关授予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在商品经济高速运转的当今社会,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具有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彰显个性等功能。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某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的专用权,这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建立以后,商标权人并不丧失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许可人只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所有权从被许可人处获得相应的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博物馆的知识产权,博物馆应该进行商标注册,基于馆藏文物开发的博物馆文创产品或者博物馆授权开发、联合开发的文创产品,应该应用博物馆的注册商标,以保护博物馆的利益。博物馆注册商标的使用,代表着博物馆的信誉、形象和品质,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同时,商标也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博物馆通过提高商标知名度,提高了博物馆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

(三)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2016年3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为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大国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拓展利用方面,主要分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两个方面。

现代传播革命带来了传播方式的改变,如今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信息的复制传播变得十分便捷,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护博物馆的利益,有利于博物馆藏品的宣传和扩大博物馆的影响,实现博物馆的教育与文化功能。另一方面,基于馆藏进行的文创产品设计不仅宣传了博物馆的馆藏,扩大了博物馆的影响,同时,也能给博物馆带来相当的经济效益。

随着世界各国(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需要,文化创意产业越来越成为在国际舞台上竞争的重要产业内容。博物馆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地区)的重视。现代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是基于特色馆藏资源的设计研发,针对观众消费群体需求进行博物馆资源的宣传和推广,是博物馆文化传播功能的重要附加,既能创造社会效益,又能创造经济效益。博物馆文创产品不仅可以将博物馆馆藏文物以更生活化、功能化、实用化和艺术化的形式与大众的生活紧密相连,满足大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也对馆藏文物的文化精神、历史意义、艺术价值等起到积极的传播作用,成为继承、发扬和创新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而文创产业的发展不是仅仅依靠博物馆自身进行创作,而是要整合产业资源,发挥社会资源的力量,共同开发文化资源的价值,实现文化资源的增值。

三、台北故宫的知识产权保护

台北故宫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指艺术授权(这里只探讨授权方式的保护,不包括台北故宫自己生产和销售的文创产品、出版物等,因为授权涉及第三方),即博物馆将自己所拥有知识产权的与馆藏品或本馆相关的图像或者商标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复制、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博物馆给予相应的指导与协助。艺术授权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创造,增强了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链式效应以及文化产业不同业态间的关联度。运用艺术授权有助于拓展博物馆文化产业的外延,优化博物馆文化产业发展的结构布局,突破博物馆仅仅依靠自身发展的瓶颈。

(一)台北故宫艺术授权简介

台北故宫博物院文物藏品以清代北京故宫、沈阳故宫等处旧藏精华为主,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赠的文物精品,共约69万余件,年参观游客约350万人次。近年来,台北故宫开始扮演更积极、更多元的角色。陆续提出“old is new”,“故宫创意美学”与“形塑典藏新活力,创造故宫新价值”的理念,扩大展馆规模和建设文创产业园,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今台北故宫文创产品类型已达4000余种,每年收益逾6亿新台币。

数位典藏科技计划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艺术授权产业发展提供了资金和数位图像,是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的契机和基础条件。根据2013年最新资料,台北故宫数字化成果已达:器物类逾198,670张,书画类逾31,643张,清代档案(含拓片、线描图等)类714,517页。

为鼓励文创产业发展,台北故宫由原来的3个处变为7个处5个室,原本负责文创的是出版组,现在由新成立了文创行销处负责,文创行销处下设4个科,分别是:基金管销科、出版科、授权科和文创科,馆内的文创力量迅速扩大;艺术授权成为台北故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模式,台北故宫现已确定4种艺术授权方式:图像授权、出版品授权、合作开发和品牌授权,并规划出一套完整的商品开发与经营的机制与规则,使得博物馆可以充分结合馆外资源,加速台北故宫文创产业的崛起。

(二)图像授权

许多博物馆都会拍摄文物高清图片,博物馆拥有版权,因此它的独一无二成为博物馆在发展文化产业中的竞争优势,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图像授权的含义:博物馆将馆藏品的底片、照片、数字图档或其他图像资料,授权馆外机构或个人使用,包括营利或非营利用途,并收取相应的权利金。

权利金指的是:被授权人申请授权使用藏品图像时应缴付的费用,一般有定额制权利金和比例制权利金两种收取方式,依据不同的授权目的和被授权人而定。对于非营利使用者,有两种计提方式,为学术研究的目的如期刊论文,每张影像以新台币400元计收;另一种是出版学术研究成果,如学术专著,每张藏品影像以新台币1200元计收,若使用在封面或封底,以双倍价钱计收。基于营利使用,则根据使用方式,按定额制权利金与比例制权利金的标准汁费。除此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条款,比如博物馆、图书馆、捐赠人等的使用。

除了经济权利主张,博物馆往往要求被授权人应于图片旁或版权页上标明所属博物馆的名称,主张作品的精神权利,并且要有博物馆的审批,不得有损博物馆的形象和用于不良用途,制成品完成后亦应缴交样品供博物馆留存和管理。

(三)出版授权

台北故宫官方对出版品授权的解释是:“故宫合作出版授权的意义,在于提供一般读者更丰富多元的图书选择,藉由院外业者的合作,开发多元化的出版内容,从而促进博物馆教育推广与文化宣传。

出版品合作方式,主要由合作方提交合作企划书予本院审核,本院同意合作后,依相关规定,以发行数量与单价核算合理权利金,作为本院藏品图像授权利用之报酬。申请合作厂商应缴付权利金总额百分之三十做为履约保证金,本院则提供合作所需之文物图像正片或数字影像文件予厂商规划设计及制作之用,相关制作费用由厂商负担。出版品授权依据台北故宫《图像数据收费标准表》,以发行数量、建议售价、出版品形态等因素核算权利金,且权利金收费额与建议售价成币比,与发行数量成反比。

台北故宫对出版品授权的管理程度属于中度,比图像授权稍微高些。合作厂商须于版权页上载明‘国立故宫博物院授权监制,并贴上故宫授权雷射标贴以资辨识。在出版品著作权方面。因全权由厂商负责撰稿、编辑,及担负开发成本,而台北故宫仅对产品提供藏品影像,故新产品衍生出的著作权,原则上归厂商所有。

(四)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的实质是找到代设计生产厂商,帮助或者说与台北故宫合作一起开发文创产品,这里只包括授权设计或生产,不包括台北故宫自己设计生产或者全权购买的文创产品(不包括第三方)。合作开发对合作者的管理程度最高,由合作方提供设计或生产,但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企划书,经台北故宫批准后执行,只能在台北故宫指定渠道销售,只能使用台北故宫的商标,不可合作方的任何信息,最后依据约定的授权金和超额销售的销售额计提权利金,如果没有达到预期销售额,也要缴纳最低授权金,并由合作方承担未销售产品的成本。在产品著作权方面,只属于台北故宫,不属于合作的委托制造或设计的厂商。

这种方式,台北故宫承担较小的产品设计和销售风险,如果销售理想,可与合作方共同分享销售收益,因此,台北故宫以其品牌优势和博物馆的文化影响力吸引众多厂商参与,故宫每年3次公开征求国内优良厂商,以厂商设计提案的方式,应用故宫典藏文物的文化元素、数字图像或文物知识,针对故宫文创销售需求进行商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依据台北故宫《委托产制作业基金各类文物复、仿制品、艺术纪念品须知》与委托产制商品定价20%收取相关费用。

(五)品牌授权

品牌授权是指:博物馆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博物馆注册商标及馆藏文物的图像于文创生产,商品上印制双方品牌商标,属双品牌。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对品牌授权的定义如下:“邀请经营自有品牌卓然有成、拥有成熟产品线与国内外通路之优良企业,使用本院之注册商标及文物元素与本院进行品牌合作。由于此合作方案包括文物图像及注册商标两种授权,并强调品牌合作相辅相成的效果,因此简称合作方式为‘品牌授权”。

针对品牌授权的产品系列,台北故宫具有严格的限制。被授权厂商需依质地或功能分类,选择一种至两种以上的商品系列进行提案,并在台北故宫所给的商品系列中进行产品开发。针对品牌授权业务的权利金收费,主要有商标授权金、销售回馈金、图像使用权利金三部分。商标授权金是按公开招标结果依约缴交的签约金,每一系列商品为新台币50万元。在契约签订时一次缴清,且三年契约期满再续约时,仍须再次缴交。销售回馈金是通过考虑产品属性、毛利、产品功能等系列因素后,厂商自行提出回馈条件,一般不低于商品售价的2%,再由台北故宫决定是否可行。对于图像使用权利金,10张以内免费,超过10张,则超过部分依照图像授权规则收费。

台北故宫对品牌授权的管理程度属于高度。在文化产品销售方面,除厂商自有渠道销售外,还可直接在台北故宫院内及与台北故宫相关的经销店销售,并且台北故宫会与厂商一同出席产品的展销会、记者会或发布会,在广告、促销等活动中互相宣传推广。采取双品牌策略,相互宣传推广,还需在产品包装或说明卡上载明该商品是由台北故宫的何种文物藏品衍生设计而来,并附上100字以内的说明简介。在产品著作权方面,依照国际交易习惯,品牌授权衍生出新产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厂商所有,但厂商不得再将其授权给第三人使用。为了确保授权商品拥有优良的品质,台北故宫还随时指派代表,对授权商品与厂商的生产方式进行监督与检验。

综上所述,在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博物馆参与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就十分重要了,尤其是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既可以扩大博物馆文化的传播和影响力,也可以保护博物馆应得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作者单位:中国国家博物馆)

参考文献:

[1] 赵月.艺术授权在博物馆之应用——以台北故宫博物院为例[D].湖南省长沙市:中南大学,2012.

[2] 张惠瑶,贺鸣.博物馆文创衍生品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4).

[3] 马爱民.文化与产业融合发展研究[J].南风,2016(7).

[4] 王秀伟.文化创意产业视域下的博物馆文化授权研究[D].安徽省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6.

[5] 侯珂.国家博物馆文物藏品数字影像版权化初探[J].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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