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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过错责任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2016-10-29陆小球谢梁

2016年29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完善

陆小球+谢梁

摘要:自19世纪以来,工业革命促进了科技的飞速发展,使人类文明得到很大进步,但所带来的灾难也是日益复杂和多样。过错责任已不能很好调解,此时无过错责任应运而生。但就我国目前来说,无过错责任还是存在缺陷,因此,本文首先归纳无过错原则的特征,然后概括出无过错责任的缺陷,最后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希望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规定上更全面,司法实践上更行之有效。

关键词: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完善

一、无过错责任的特征

无过错责任具体是指不是因为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但依据法律需要对此损害承担责任的一种规则原则。无过错责任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无过错责任排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我们处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加上我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我们很难把科技完全掌控,它的某方面的危险性是我们目前无法控制的。因此,我们需要承受它的不利,那就是要舍弃仅仅以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要承认不需要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这种归责原则。

(二)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本身存在潜在的危害性是归责的依据

我们所知的无过错行为人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通常是因为加害人自己的外在行为或者物件本身潜在的危险性。这个归责原则把危险的存在作为其自身的基础,它涉及到一些特殊的风险,如高空作业、交通事故、工业事故等。

(三)责任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无过错责任在归责原则体系中是处于补充的例外规则,它的目的是解决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无法避免的一些侵权损害行为,以此达到强化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缓和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但由于是例外规则,所以必须完全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才有利于其作用的真正实现。

(四)举证责任倒置

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原告不需要举证,而是由被告对其免责事由进行举证,之所以会设置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无过错责任是针对原告难以举证这一因素。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让诉讼程序变得比较简单化。

二、无过错原则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主要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使其缺乏弹性

我国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一般都采取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虽易于个案的操作,但弊端是明显的。当出现一些复杂的,法律没列举时,无过错责任将是没有用。况且我们正处于科学和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每天都会发生各种预料不到的事,我们仅仅用列举式的规定来应对变化中的现实,那是不现实的。

(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无过错责任在保护受害人利益方面确实优于常规的过错原则。但由于其在处理相应案件时不需要把主观过错考虑进来,只需要考虑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和他们之间所具有的因果关系,但本人认为它难以发挥惩戒、教育的作用。

(三)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不够完善

我国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规定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的范围被无形缩小了。因为我们社会正处于变化之中,特别是现在的高科技时代,很多问题的解决越来越依赖无过错责任,而今我们法律列举的主体类型根本是不全面的。

(四)相关配套制度还有欠缺

无过错责任要更好发挥作用是需要依托其他相关领域的制度的配合的,特别是要完善责任保险制度。但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是足够的完善,它所规定的种类比较少,规定也不够细化,运用起来十分不便。还有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够完善,它们还不能满足无过错责任发展的需要。

(五)司法及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够高,对无过错责任把握不准

目前我们发现有关人员在无过错责任的司法及执法中,漏洞很多。他们对无过错责任的界定和适用不够准确,导致案件不能很好处理,使得人们怀疑无过错责任是否符合法的精神,也使得无过错责任的地位不断受到动摇。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及执法人员法律业务和职业素质上不够精尖。

三、完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

首先,我们要正视其地位,尽可能使其与过错责任成为并立的理论。在相关理论上要完善齐全、逻辑严密;其次,在立法模式上,不能仅采取列举和特别立法的方式,还要确立一般条款,让两者达到相互补充的作用。但特别立法必须占主要地位,再者一般条款也要规定,但只有当特别立法不能满足具体案件的需要时,一般条款才能用。最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法律要尽量科学和具体化。

(二)在审判具体案件时,法官要相应审查加害人是否存有过错

本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坚持无过错责任大前提的同时,也要分清双方当事人所存在的过错,让他们清楚自己过错的地方。但现实适用无过错责任来处理的案例里,法官会忽略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实际上,很多加害人是存过错的,只是被认为不需要指出来。再者,加害人也会为自己找推卸责任的借口,他们会认为,他们本来没有过错,只是法律强制下的责任。因此本人认为,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官不能忽视过错的审理。

(三)侵权责任主体范围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化

由于目前我国关于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只是采取列举的方式,导致责任主体范围规定得不够全面,当发生损害时责任主体不明确,就难以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为了实现对受害人更加合理公平补偿这一目的,我们必须要尽可能的完善责任主体的范围,最后才能归责。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已较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还是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无过错责任更好发展需要依托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最明显是要完善责任和强制保险制度。首先,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很重要的,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不能缺少的。它可以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达到引导和鼓励社会上的资本来支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系的建设,使受害者得到足够的赔偿以及风险的分担。

(五)司法以及相关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必须要提高

法作用的实现必须依靠司法和执法的联合。但目前有关无过错责任的司法及执法中,漏洞百出。这不仅是立法方面不够完善,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于司法及执法人员在法律业务和职业素质上不够精尖所致。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让他们真正把握无过错责任的真正含义,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无过错责任虽有其法律价值,但由于其是法律的例外规定,因此,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都不是很完善,本文从无过错责任的特征来展开,试分析它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几点拙劣的完善建议,期待无过错责任在今后的发展中越加成熟。(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利民.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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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顾海舟.论无过错责任[D].吉林:吉林大学,2008.

[5] 何煦.侵权法无过错责任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2.

[6] 王旭光.无过错责任原则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07.

[7] 喻景鹏.浅议无过错责任原则[J].前沿,2005(11).

[8] 李宝.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分析[J].法制与社会(法学研究),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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