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政策浅析
2016-10-27陈菁
陈菁
摘 要:中国广播电视作为构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舆论喉舌、宣传工具的特殊使命和作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的发展决定了未来媒体格局以及其中广播电视类媒体的地位,而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广电总局出台的政策加强了对媒介环境的网络监督,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的优势,进一步提高政策层次和增强科学性,创新政策手段,体现新媒体的融合特征,具有规范标准、体制完善、鼓励竞争的统一的政策体系。
关键词:广电政策;媒介环境;网络监管
众所周知,传播活动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与历史背景,所有的社会制度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对他们的媒介加以控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的“一元体制二元运作”传播体制,允许媒介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规定传播媒介和资源归国家公有,要始终为党、国家、人民服务。广电总局出台的限娱令、限外令加强对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来推动广电媒体融合等新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来保障媒介活动为国家制度、意识形态安全及各种国家目标的实现服务。
一、传媒乱象需整治
(一)“淹没”在泛娱乐化海洋中
媒介为满足人们的情感、释放压力等需求而生产传播娱乐产品本身无可非议,但媒介的逐利本质和新媒体的助力却使我们的媒介文化走向娱乐化、低俗化之路。这主要表现:一方面大量同质化综艺节目有意思没意义,甚至呈现低俗化倾向。而这却是媒介为使利润最大化而权衡成本-收益后做出的“最佳选择”,直接引进外来成功的节目模式降低了风险和成本,而有“笑点”和低级趣闻内容作为免费午餐恰巧迎合部分受众心理,因而媒介成功获取受众商品并卖给广告商获利;另一方面,以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新媒体时代为媒介娱乐化带来全新改变,增添新的媒介娱乐方式,扩大娱乐的影响力。媒介技术对娱乐化的影响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监管困难,众多包含西方意识形态的影视剧(《纸牌屋》《绝望主妇》《阿凡达》等)涌入中国传媒市场为媒介泛娱乐化“贡献力量”。网络赋予受众近用权,但UGC内容由于缺乏把关,存在很多劣质内容(虚假内容、具有低俗内容视频等)。网络也掀起了恶搞文化之风,尤其是结构优秀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危害最大,不利于文化软实力的建构。
(二)非主流意识形态入侵传统媒体阵地
新媒体中的非主流意识形态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更易入侵传统媒体,造成主流意识形态“式微”,面临文化信息安全等问题。以网络电视为例,华硕传媒推出的“天猫魔盒”载有爱奇艺、搜狐等商业视听节目的APP互联网浏览器软件;LS在其LS电视版中推出“LS网tv版”用户可直接获取LS网全部内容,这使大量未经国家批准的境外剧和含有色情内容的微电影、自制剧等纷纷涌入互联网。
二、传媒政策约束与引导
(一)重塑健康媒介环境
广电总局出台的限娱令、限外令等体现国家对重塑健康信息环境的决心。一方面,目前综艺节目生产模式:海外经典节目→本土引进模仿改造→对家电视台纷纷效仿→同质化严重→泛娱乐化倾向明显。因此,出台限娱令、限外令(对境外影视剧提出数量限制、先审后播、内容要求、同一登记四项基本原则)等禁止此类内容传播,传递正能量,弘扬真善美,有价值内涵的内容,为我们塑造健康的信息环境,影响受众“主观真实”,并在长期涵化作用下,这些积极向上的思想文化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
(二)加强传统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力
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从广电总局颁布181号文到2014年重申181号文,规定互联网电视和盒子等终端必须获得7家牌照商的内容监控,即所有内容必须在牌照方的集成播控平台下播出,关闭互联网终端产品中违规软件下载通道,2015年广电总局再次整顿OTT市场,互联网电视不得带浏览器,不准用USB安装应用)正是针对对非主流意识形态全面入侵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现状,以加强传统主流媒体舆论引导能力。传统主流媒体作为舆论引导的前沿阵地,必须承担其这份职责。利用自己的议程设置能力引导受众关注值得关注的内容,通过扳机效应引发其他主流媒体及官方微博、微信的转发,形成意见环境,在长期潜移默化的涵化作用下,影响受众的认知和价值观。
(三)提高文化创造力和软实力
文化创造力是一个国家建构强大传播实力的关键,而限真令指出摆脱对境外模式的依赖,加大综艺节目创新力度,限外令对境外影视剧进入的严格管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对生产优质传播内容,以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视。综艺节目创新,一方面,优质内容是核心竞争力。观众已对千篇一律的综艺节目出现审美疲劳,如果能出现新颖有内涵的综艺节目一定会吸引更多受众关注。另一方面,限外令即能一定程度上抵御西方文化意识形态入侵,捍卫文化主权,也能支持鼓励网站、电影业创新求变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繁荣。
固然,广电总局对媒介的监管职能的发挥,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媒介社会效益的实现。但是,一方面过多的政治控制可能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传媒市场活力的迸发;另一方面,传媒中的诸多乱象是媒介市场角逐的结果,所以想要根治不是紧靠政策约束,更多是要靠自身的竞争机制的改变和“媒介的自律”。(1)不能以收视率衡量节目竞争力的唯一标准,对媒体的业绩评估,应使用包括新闻公信力、人文美誉度、品牌影响力、平台覆盖率、收视率等在内的“综合指标”。(2)传播者通过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化性,将新闻职业道德内化为自己的新闻道德观念,形成职业良心、职业荣誉心和职业品德[1]。这种内化的过程,是在传播者内部确立新闻规范的过程,本质上是形成对新闻道德规范正确的认知与评价,在新闻传播的实践过程中,将对新闻道德规范的认知和评价转化为传播主体的道德观念和职业品德,用它来衡量传播者自己的行为,支配自己的传播活动。(3)培养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从业者始终保持正确清醒的认识,坚持新闻传播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一味地追求享受新闻的自由和权利,更重要的是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2]。在体新闻传播的过程中,传播者应该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坚持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报道的内容要始终对受众负责,对社会负责。(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杨保军.实现新闻自律的途径及其关系[J].当代传播,2005(3):51-54.
[2] 冉强辉,祖丽.当前我国体育新闻传播中负面效果的成因和对策[J].体育科学,2006,(36)11: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