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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问责条例》须注意三方面问题

2016-10-26陶荣

廉政瞭望 2016年10期
关键词:工作部门班子成员管党

陶荣

个别管党副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知所措。一问到找过哪些人谈话,是否就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提醒过、交谈过,他要么说“是书记的事”,“有书记亲自抓”,要么回答不出来,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明显。

《中 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后,全党上下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问责条例》的氛围浓厚。笔者在学思践悟的同时,认为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责任不只是纪委一家的。《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问责对象除了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外,还包括“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这是《问责条例》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党的工作部门”具体是指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过去,我们一提到管党治党,一部署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首先想到的往往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在有关工作调研中,了解询问宣传部门、政法部门、统战部门落实责任情况,多闻“有纪委在管”、“不太好插手”之辞。这种情况在县乡两级党委尤其突出,很多党的工作部门对自身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责任,既不清楚“所以”,更不知道“所以然”,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党员咬耳扯袖的时候少,监管不力,导致分管联系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问责条例》把责任细分到党的工作部门,就是要告诫大家:管党治党是全党的事情,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需要全党一起抓、全党一盘棋,就是要提醒党的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也要把责任记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真正形成管党治党的全面从严。

责任不只是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条例》第四条还明确,问责对象“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但这并不是说其他班子成员没有责任,就可以对党风廉政建设两耳不闻,撒手不管。过去,有的地方党委班子成员,包括个别管党副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知所措,一问他责任落实得怎么样,他就不假思索地回答对分管的工作现场实地看了多少次,亲自协调了多少次,哪年哪月哪一天,如数家珍。但问到找过哪些人谈话,是否就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提醒过、交谈过,要么说“是书记的事”,“有书记亲自抓”,要么回答不出来。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明显。因此,《问责条例》出台后,问责对象一清二楚了,但还需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让班子成员们行动起来、重视起来,记住并履行自己的责任。

责任不只是在职在岗时。《问责条例》第十条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转离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领导干部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问题,而官照当照升,不负任何责任。《问责条例》出台,显然意味着过去的做法行不通了。同时也告诫那些怀着种种侥幸心理,或企图通过调离转岗、提拔或者提前退休来掩人耳目、逃避责任的人,要正视在岗职守,认真履职,否则就要终身追责。

总之,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问责条例》,不能止于字面意义,不能止于做什么,怎么做,还应该看到未来一个时期党中央管权治吏的思路和方法,看到《条例》背后隐含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定力和决心,进而把自己摆进去,把责任担起来。

(作者单位:四川省纪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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