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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跑道”引发国内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2016-10-25

环球慈善 2016年7期
关键词:塑胶跑道万象公益

因塑胶跑道散发异味引发众多入园儿童身体严重不适,在多次同有关方面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日前已将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迄今为止,国内针对“毒跑道”事件发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同时,该幼儿园也是全国第一个成为环境公益诉讼被告的幼儿园。

异味跑道被家长举报

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介绍说,近期,绿发会收到很多家长举报,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以下简称万象幼儿园)塑胶跑道散发刺激性味道,致使很多孩子集中出现身体不适,要求绿发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接到举报后,我们立即启动应急调查程序,向幼儿家长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收集与万象幼儿园的塑胶跑道有关的资料,收集了大量幼儿集中生病的病历,并派专人前往万象幼儿园调查。”马勇说。

绿发会工作人员经调查确认,2016年3月22日,万象幼儿园同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尚公司)签订了《体育场地营造合同书》,双方约定由百尚公司负责万象幼儿园的塑胶工程(塑胶跑道),工期为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4月1日。

目前,万象幼儿园的塑胶跑道已完工并于4月份投入使用。但在该塑胶跑道建成使用后,向外散发很大的刺激性味道,致使很多在该幼儿园的孩子集中出现身体异常状况,表现为流鼻血、眼睛不适、发烧、皮肤过敏等症状。截至目前,已有不少孩子诊断就医。

根据调查结果,绿发会随即向万象幼儿园发出正式公函,并两次前往该幼儿园当面交涉,要求万象幼儿园为了保证众多幼儿的身体健康,立即采取措施,拆除有刺激性气味的塑胶跑道,清除塑胶跑道对大气环境和土壤的污染,消除由于塑胶跑道污染环境而给幼儿身体健康带来的威胁。园方表态不拆除跑道

6月20日,绿发会在万象幼儿园与该幼儿园负责人沟通情况时,该负责人明确表示,不会根据绿发会的要求立即拆除塑胶跑道。

马勇指出,这种带有刺激性气味的塑胶跑道直接污染大气环境,进而对长期多次接触或者靠近这种跑道的人的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特别是对抵抗力较差的幼儿健康影响更大,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应该严格限制铺设直至禁止铺设,已经铺设并且已经产生危害后果的应该立即拆除。

“这种塑胶跑道不但直接污染大气环境,同时也会污染其覆盖下的及周边的土壤。对大气环境和土壤的污染都会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他说。

经两次派人现场联系万象幼儿园、北京市朝阳区教委,并递交函件要求立即拆除问题塑胶跑道,均未获积极进展后,6月21日下午,绿发会工作人员将诉讼材料递交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问题塑胶跑道使用者万象幼儿园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经法院仔细审查后,已将诉讼材料收下,并给我会工作人员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马勇告诉记者。

“这是中国绿发会针对‘毒跑道事件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历经多次沟通、协调无果,我们只能通过诉讼促进解决校园塑胶跑道污染问题,保护孩子们的身体健康。”他说。

在绿发会的诉状中,记者看到,万象幼儿园和百尚公司分别被列为第一和第二被告。作为原告方的绿发会,共提起5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内的塑胶跑道;请求判令被告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对塑胶跑道污染的土壤、大气环境进行修复;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土壤和大气环境开始被损害至恢复正常生态功能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具体损失数额以评估为准。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马勇指出,本案涉及的塑胶跑道首先直接危害的是幼儿的身体健康,在家长和绿发会多次向被告反映情况后,万象幼儿园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拆除塑胶跑道,主观恶意更大,应该承担环境侵权的全部法律责任。

百尚公司作为采购方和施工方对塑胶跑道的主体材料和附属材料理应具有专业知识,对这些材料会给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该具有专业判断,应该对塑胶跑道污染环境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希望绿发会就“毒跑道”事件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并不止万象幼儿园患病儿童的家长。目前,绿发会还接到朝阳区兴隆小学和北辰福第幼儿园的家长来电反映学校塑胶跑道问题,希望绿发会能够参与解决。

马勇说:“过去一年来,包括我们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在努力普及新环保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这次在跟有关方面交涉时,我们发现普法工作还需加强。”

这是为什么?马勇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就是应该由学校就法律规定的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我们要求他们马上拆除塑胶跑道,他们却反过来要求我们来证明因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制造商、施工方、使用方可能都有责任,谁也不要侥幸,以‘难以证明因果关系为由进行拖延。孩子们的健康等得起吗?等不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绿发会作为从事环境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马勇说:“希望法院方面能够依法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本刊整理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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