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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

2016-10-25

青年与社会 2016年18期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外资比例

一、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94年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2001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

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

(一)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

投资行业

1、禁止投资的领域: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及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的25个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物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

2、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放宽外资进人以下领域的条件:

①以特别许可证形式允许外资进人过去不对外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

②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到67%。

③开放外资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中的电影服务业(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处理实验室、配音设备、电影洗印和复制),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 49%。

④外资在医院服务、专科诊所、临床试验室的股权比例限制由65%提高到67%,对外资的经营地点不再限制,允许外资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开展经营业务。

⑤电力行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0.1和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对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

3、 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

①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

②信息通讯领域,根据2009年第38号关于邮政的法令,从事邮递业必须获得特殊许可,且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电讯基站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须100%由内资控股。

此外,《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附件中,增加新的条款,进一步放宽对东盟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在印尼投资的股权限制和地域限制。如在海运货物装卸服务领域,东盟成员国投资者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60%,而东盟以外国家投资者只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49%。

4、印尼官方投资统筹机构2013年12月24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投资负面清单。其表现为,一方面扩大了外商投资的领域,开放了部分原先仅限当地投资的行业;另一方面,对外资的持股比例要求放宽,一些行业外商可以控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类为对外资更加开放领域,陆路交通客站和车辆常规检验部门的外资可持股比例从零放宽至49%,为此次放宽幅度最大的两个行业。其他两个行业为制药业和金融风险投资业,外资可持股比例分别从原来的75%和80%调整至85%。广告业外资可持股比例亦从零放宽至49%,但仅限东盟国家。

第二类为新设定的外资可持股领域,固定通讯、多媒体综合网络电信、多媒体服务供应商的外资可持股比例分别为65%、65%和49%。

第三类为公私合营的基础设施项目领域,其中机场、港口和陆路交通客站(含铁路)的经营管理外资可持股权分别为49%、95%和49%,供水95%,收费公路95%,10兆瓦以下发电厂49%,10兆瓦以上的100%,输电和配电分别为100%。此外,此次修订负面清单还收紧了几个外资可持股比例领域,如货物分销业和仓储业从100%缩减至33%。农业领域外资可持股比例因须与2010年颁布的园艺法规定相配套,从95%缩减至30%。

目前清单中完全禁止类的产业有部分化学品、特殊交通设施和博彩业等,部分禁止类的产业有制糖、矿业和医药等。

投资方式

【合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

【独资企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非鼓励投资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

【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

(二)印尼税收制度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最髙税率分为四档,从5%-30%,企业所得税率, 2010年后降为25%。印尼对中、小、微型企业还有鼓励措施,减免50%的所得税。为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2013年印度尼西亚税务总署向现有的大约100万家印度尼西亚中小企业推行1%税率,即按销售额的1%征税。

(三)外汇管理

印度尼西亚货币为印度尼西亚盾,印度尼西亚盾可与美元、欧元等主要货币自由兑换,资本可自由转移。

(四)印度尼西亚对外国投资优惠

【旅游业优惠】东盟旅游部长会议于1999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各国一致同意对外资投资旅游业提供以下优惠:

(1)兴建观光旅馆、休闲中心、高尔夫球场可免税,外资可持有100%股权。

(2)旅游设施进口手续简化并免征关税。

(3)印度尼西亚考虑将旅游土地使用年限延长为70年(目前为30年),使旅游业成为吸引外资的火车头。印度尼西亚投资部考虑像泰国一样成立投资单一窗口,帮助外商办理各项繁杂事务;投资部还将授权印度尼西亚驻外使领馆办理外商投资申请前的协调、咨询事务,以使外商能在人境10天内完成所有行政手续。

【制造业优惠】所有制造业均允许外资拥有100%股权(包括经审核的批发零售业)。外商可拥有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的100%股权。1亿美元以下的投资案,审核时间将在10天内完成。

【税收优惠】

(1)1999年1月,印度尼西亚政府第七号总统令,公布了恢复鼓励投资的“免税期”政策。对纺织、化工、钢铁、机床、汽车零件等22个行业的新设企业给予3到5年的所得税免征。如投资项目雇用工人超过 2000人,或有合作社20%以上的股份,或投资额不少于两亿美元,则增加1年优惠。对于已超过30%的规模进行扩大再生产的项目,减免其资本货物以及两年生产所需材料的进口关税。对出口加工企业减免其进口原料的关税和增值税及奢侈品销售税。对位于保税区的工业企业,政府还有其他的鼓励措施。

(2)印度尼西亚政府对有限公司和合作社形式的新投资或扩充投资提供所得税优惠。提供的所得税优惠包括:

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为25%,可以在6年之内付清,即每年支付5%。

② 加速偿还和折旧。

③在分红利时,外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是10%,或者根据现行的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采用较低的税率缴税。

④ 给予5年以上的亏损补偿期,但最多不超过10年。

上述所得税优惠,由财政部长颁发,并且每年给予评估。

(3)根据印度尼西亚政府现行规定,在基础金属、炼油、天然气、有机基础化学、可再生能源和电信设备等5个工业部门,投资额超过1万亿印度尼西亚盾(约合1亿美元)的企业,可获得5至10年的所得税免税期。同时,在印度尼西亚偏远落后地区投资的129个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企业,最低投资额500亿印度尼西亚盾(约合500万美元)且投资期限超过6年的,可最多按总投资的30%降低应纳税所得。

行业鼓励政策

自2007年1月1日起,政府对6种战略物资豁免增值税,即原装或拆散属机器和工厂工具的资本物资(不包括零部件),禽畜鱼饲料或制造饲料的原材料,农产品,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苗或种子,通过水管疏导的饮用水,以及电力(供家庭用户6600瓦以上者例外)。免除国内加工鱼产品的出口税,减轻渔业加工机械进口税,减免收人税及增值税,在综合经济开发区和东部地区投资的企业还可获得土地建设税减免优惠。

从2009年起对工业发展用机器、货物和原料免征进口税。

2011年以来,针对包括原金属、炼油、天然气、有机基础化学、可再生能源和电信设备等5个工业部门,投资规模在1万亿盾(约合1.17亿美元)以上的,免除其开始商业运行后5-10年的税款,对已投资印度尼西亚但经营尚不足一年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到此项优惠税收政策。

鼓励钢铁工业和炼油厂的投资建设,包括给予长达15年的免税期,并给予2年期的减税50%优惠。

地区鼓励政策

印度尼西亚为了平衡地区发展,将重点发展“六大经济走廊”(Economic Corridors),即爪哇走廊一工业与服务业中心、苏门答腊走廊一能源储备、自然资源生产与处理中心、加里曼丹走廊一矿业和能源储备生产与加工中心、苏拉威西走廊一农业、种植业、渔业、油气与矿业生产与加工中心、巴利-努沙登加拉走廊一旅游和食品加工中心、巴布亚-马鲁古群岛走廊一自然资源开发中心。

(五)劳动就业

依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外国人投资工厂应允许外国人自由筹组工会组织。全国性的工会联盟有全印度尼西亚劳工联盟(SPSI)和印度尼西亚工人福利联盟 (SBSI)。

印度尼西亚劳工总政策旨在保护印度尼西亚本国的劳动力,解决本国就业问题。目前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受聘的外国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居留签证和工作准证。

三、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印度尼西亚的土地征用法一直被视为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障碍。印度尼西亚实行土地私有,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印度尼西亚都不能拥有土地,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可以拥有以下3种受限制的权利:建筑权,允许在土地上建筑并拥有该建筑物30年,并可再延期20年;使用权,允许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25年,可以再延期20年;开发权,允许为多种目的开发土地,如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等,使用期35年,可再延长25年。

四、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

许可制度

按照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商在印度尼西亚执行承包工程需获得许可。

禁止领域

外资企业只被允许参加基础设施部门建筑价值在1000亿盾以上和其他部门采购和服务价值在200亿盾以上的投标。此外,外资企业只许参加合同价值在100亿盾以上的服务咨询投标。外企投资受限制的范围只在经费来源为国家收支预算的政府采购方面。如果工程由私企主导,则不受此限制。

五、在印度尼西亚投资注册企业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印度尼西亚,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代表处两种。

企业注册的受理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代表处均需得到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 批准。外国投资可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批准,也可以由其在印度尼西亚各地和驻国外的代表机构批准。但是,外资欲在保税区内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 )递交投资申请,进而获得投资协调委员会的批准。

相关链接:

中国驻印度尼西共和国大使馆

地址:JL. Mega Kuningan No.2,Jakarta Selatan 12950,Indonesia

电话:0062-21-5761039

传真:0062-21-5761038

电子邮箱:chinaemb_id@mfa.gov.cn

网址: http://id.china-embassy.org

中国驻印度尼西共和国大使馆经商参处

地址:JL. Mega Kuningan No.2,Jakarta Selatan 12950, Indonesia

电话:0062-21-5761048

传真:0062-21-576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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