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2016-10-25陈光
陈光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250358)
浅析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陈光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250358)
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儒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张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要德刑结合。确立于汉代的德主刑辅思想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基础,对促进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定和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即使在当今社会依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介绍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内涵,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历史影响,探讨德主刑辅思想在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现实意义。
法律思想;德主刑辅;法律;道德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传统文化中,德主刑辅思想无异于一朵绚丽的奇葩,不仅是儒家思想文化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且是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经历曲折的发展过程后,德主刑辅思想在汉代被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成为一种中国历代统治阶级统治经验集大成的治国方略和社会政治、经济及人们日常生活与人际交往的指导性纲领,对古代社会乃至今天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并且具有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确立
德主刑辅被最终确立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经历了从春秋末年至汉代的曲折漫长过程。
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主张“以德治国”,《论语.为政》记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主要提倡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维护伦理纲常和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战国初、中期,诸侯混战,政权更迭,各诸侯国为巩固政权,增强国力,纷纷变法,用法治国。战国后期,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被明确提出,封建法律思想由此形成和发展。由于秦朝是采用法家的思想、历经商鞅变法后建立的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封建王朝,法家的思想在秦朝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德主刑辅思想一度崩溃。直到汉代以后,德主刑辅思想才又复苏、发展并得以最终确立。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天下,汉初统治者在提倡黄老学说的同时,兼采儒、法各家思想,将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逐渐发展为“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在使秦朝的法家思想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的儒家法律思想统治中发挥了积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汉武帝时,儒家当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董仲舒主张“奉天法古,兴教化,抑豪强,贵德贱刑,官不与民争利,养士办学”,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获得汉武帝的重视和采纳,儒家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三纲五常被确立为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原则,董仲舒在继承和发展儒家德刑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主张“大德小刑”、“前德后刑”,其重德轻刑的思想倾向显而易见。
二、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内涵
作为儒家经典学说关于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重要主张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应当从历史条件、背景出发全面、辩证地理解,才能正确、科学地认识其内涵。
德主刑辅思想是对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儒家学派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等观点的基础上发挥和演绎而成的。孔子非常重视德的作用,主张“为政以德”,强调治国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根本方针,而不应片面夸大刑罚杀戮的作用,应当先德后刑、先教后诛、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即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反映了“德”与“刑”的主次关系和先后秩序,将法律与人、自然与社会融为一体,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可见其具有合理的思想内涵。
三、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历史影响
汉代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将儒家奉为正统和经典,作为儒家重要学说的德主刑辅思想也理所当然成为治国方略,在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尤其是汉代法律制度的确立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一)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度
汉承秦制,汉朝发展了秦始皇创立的皇帝制度,使皇帝制度获得了儒家理论的支撑,进一步巩固了封建国家制度核心的地位。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考虑,汉朝继续推行了推恩令、左官律等一系列法律,削弱了地方势力,限制了官员权力,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各诸侯和官僚的控制,强化了皇权,维护了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制度。
(二)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
在促进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上,德主刑辅思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符合社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当时是一种积极的较为先进的指导思想。不可否认,德主刑辅思想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其本身只是一种以礼治为核心的思想文化,不是一种绝对的法的内涵,简单把封建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来治理国家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蕴含的轻法观念不利于法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1]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马长山.法治社会中与道德的关系及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01).
D909.2;B222.2
A
1005-5312(2016)08-02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