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契约精神培育的文化基础分析
2016-10-25多士平
多士平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我国公民契约精神培育的文化基础分析
多士平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现代法治下的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我国要进行契约精神的培育必须找到合适的路径,而对本民族的契约制度和契约文化进行正确认识是寻找路径的前提。我国传统社会有着大量的契约行为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契约制度和契约文化,这是实现契约精神培育的文化基础。
契约精神;培育;文化基础
法学上的“契约精神”一说源于西方社会,其与西方的民主法治精神是一体的。长期以来,学者们对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契约精神和契约文化争论不休:有学者认为中国人最缺乏契约精神,甚至连契约文化也极度缺乏,认为契约精神和契约文化均是西方民主法治之说;①有人则认为中国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契约精神,但是却有着传统的契约文化;②而另有学者则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民间的契约精神。③笔者在此无意于探讨我国古代是否有契约精神,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契约精神”其实是西方法律引入东方后的产物,若以西方法治之标准来判断,我国并无此种“契约精神”。然而如上述学者所言“中国人最缺乏契约精神”之论也过于武断,无论中华文明如何不堪也不至在“契约精神”之缺乏方面承担一“最”字。中国古代社会并不缺乏契约和契约制度,即使未能形成西方发达的契约精神,一点契约制度和文化的积淀还是可无愧承受的。
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引入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契约精神。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积极向西方学习其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我们也早就开始移植西方的法治文化,尽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法治之现实却依然不能乐观。这是因为文化移植往往比经济发展模式的移植要复杂的多。财富积累方式的移植极少受到民族文化和民族传统心理基础的影响,但是文化的移植却必须考虑到民族文化的积淀和民族整体的传统心理模式,抛弃上述因素直接进行文化或者法律文化的移植往往是不得其要的。当代中国,我们要提升国民的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必须从传统民族心理和文化中找到合适的切入点,唯此方可获得有效的路径与方法。
一、对西方契约精神的简单分析
西方法治中的“契约精神”是与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等紧密相联的,实际上是西方法治的灵魂。在东西方各自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东方文明中的氏族和部落为大的家族和宗族代替,血缘关系得到了加强和运用,先前的法律和刑罚基本上得以继续沿用;而西方文明则在此过程中通过主文化体对氏族和血缘关系的打破建立了不同的阶级,以一种新的城邦民主代替了东方的宗族治理。如张中秋所言:古希腊雅典和罗马早期的法律是伴随着氏族血缘制度的破坏、氏族血缘组织的瓦解而成长起来的。如果说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是血缘组织强化的结果,那么,古希腊雅典和罗马的法律可以说是血缘组织分化的产物。这使西方法在其早期阶段就开始摆脱血缘的束缚,走上世俗化和契约化的道路。④究竟是何种因素导致了东西方在过渡时期采取了不同路线,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可以明确的是,西方法治与契约精神相伴随行直至今天。从私法方面,契约精神规范着西方人的民商事行为,促进了西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从公权和公法方面,自然法学派提出的一系列契约精神为日后欧洲人反对封建统治,巩固资本主义政权提供了最直接的精神支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则将国家政权视为一个国民的权利契约,为公民通过宪法控制国家权力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
二、中国传统中的契约制度与契约文化
中国传统社会虽然是以农耕自然经济为主,但是实践中并不缺乏民商事交往行为,也不缺乏契约行为。客观存在的契约行为当然地衍生出了较为完善的契约制度和一定的契约文化。从西周至清末,中国的传统契约制度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演进,相应地形成了独具特色并高度发达的契约制度体系,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使传统中国民事秩序有条不紊地展开。⑤传统社会的契约制度并不单单在坊间存在于发展,也受到官方法律的调控和管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契约订立制度相对完善。民间方面,借贷契约结构较为严谨,对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债务人应尽的履约期日义务、还本纳息义务、借贷担保、风险分担等,均在契约中有明确约定,这从吐鲁番和敦煌地区出土的文物资料中可窥其一斑。”⑥而官方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并强化社会良俗,也对契约的订立采取了一定的干预措施。官府对契约文字内容的干预,促使了契约文字逐步规范化;对契约形制的干预,则造成契约形制日益复杂化;另外,古代的契约发展到后来又出现了红契与白契之分,前者为有官印之契,后者为无官印之契。⑦
其次,一定程度的契约自由。中国古代的借贷契约是可以体现契约自由之精神的。仍以唐朝的借贷契约为例,对于无论发生于官私之间的“出举”借贷,一般采取不予干涉的态度,如《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受寄财务辄费用门》载唐《杂令》中: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即无论官方还是私人,如果计息借贷,则官方不介入,不干涉,任依契约之约定。另外一个体现契约自由的是民间契约条款中存在的对国家大赦免债的抵抗条款,即契约的约定可以抵抗国家对债务免除的赦免。而这种抵赦条款,买卖契约多于借贷契约。⑧如:《吐蕃寅年(八三四年?)敦煌阴海清便麦粟契》云:“中间如有恩赦,不在免限”。⑨
再次,礼与法对契约的双重规制。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国天下的宗法制度为统治结构的社会,较为流行的说法便是外儒内法,出礼入刑。以礼为主的宗法制度规制着中国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商事行为概莫能外。儒家五常之“仁义礼智信”中之“义”与“信”要求人们在生活中必须讲求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中国古代的商事活动中强调以义为先,如《论语·里仁》中“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⑩等内容皆在强调为人处事尤其是涉利行为之道。另外,历代法律也对契约行为进行规制。虽然上有“任依私契”之制,但是对于违反朝廷律例之契约行为,官府依然会进行干涉和处理——如唐《杂令》云:“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官为理”。
三、结语
文化和思想的移植不可能凭空创造,必须找到相应的心理基础和文化基础。要在当代中国社会进行公民契约精神的培育,必须先弄清楚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契约基础。由上述分析可知,纯西方式的契约精神在古代中国并没有出现和发扬光大,但这并不代表中国没有契约制度和契约文化。近现代中国人规则意识弱化的终极原因在于外受侵略而致的文化断层和文化自卑,以及武断地、不分优劣地抛弃传统道德,而非中国人没有契约意识。要真正实现民族复兴,必须正确理性审视中国传统的文化,无论道德还是法律。在我国进行现代法治和契约精神的培育必须依托本民族的文化基础,这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契约制度和契约文化基础。
注释:
①许锡良.中国人最缺乏契约精神[J].教师博览,2015(06).
②王满春.传统社会契约文化的现代化改造[J].品牌,2013(07).
③龙登高.历史上中国民间经济的自由主义朴素传统[J].思想战线,201 2(03).
④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09):37.
⑤韩冰.中国传统契约制度新探——以契约自由观念为视角的解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4).
⑥梁凤荣.唐代借贷契约论析[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
⑦韩冰.中国传统契约制度新探——以契约自由观念为视角的解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4).
⑧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J].当代法学,2005(01).
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⑩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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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12(2016)08-02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