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革命、宪法文化与传媒监管*
2016-10-25李丹林
■ 李丹林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互联网革命、宪法文化与传媒监管*
■李丹林
互联网对于人类的影响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互联网带来的媒体融合和信息传播的新格局及其对于整个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在此情形下,研究传媒监管如何能够与时俱进地改革,在历史发展大潮面前成为引领者、推动者而不是阻碍者,便是一项重大历史课题。文章分析了互联网带来的革命性影响,阐释了这种影响对于一国宪法文化的意义。进而以此为基点,围绕尊重个体价值、尊重公民权利的现代宪法的核心,论证了传媒监管改革应确立的理念。
互联网革命;宪法文化;个体价值;传媒监管
2016年新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了中国共产党新闻舆论工作的使命和职责是:“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其中“成风化人”具有穿透历史的重要影响力。那么,在未来的媒体监管改革中,如何能够“成风化人”,需要我们深入思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传媒监管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其中时常会有一定程度的摇摆和困惑。出现这种现象,实质上是源自对于传媒功能认识的模糊与争议。制约认识传媒功能的关键因素就是传媒与不同政治制度之间的价值关系定位。一国的政治制度与其宪法的实际情态都是其文化的产物。因此,要明晰传媒监管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就要把握人类历史的发展方向、分析一国宪法的实际情态及其背后的文化因素,知晓互联网革命对于文化自身演变的影响。
一、互联网革命及其影响
互联网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聚焦到一点,就是对于“人”的影响。“成风化人”就是要顺应互联网所带来的对于“人”的影响的积极因素,使中国的发展走向更加理性健康的轨道,使“中国梦”在每一个人的美好梦想实现的基础上得以整体实现。在此,我们分析互联网革命对于“人”的影响。
1.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思维、用户中心主义
1994年4月20日,中国通过一条64K的国际专线,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自此,中国开启了互联网时代。如今20多年过去了,中国已成为世界公认的网络大国,网民已近7亿①,占全球网民总数20%以上;在全球互联网企业前10强中,中国企业就有4家。有人认为,“中国互联网的20年,是人民群众伟大创造的结果。之所以有今天的局面,当然不排除一些自上而下的‘鼎力推进’所起的作用,但更多还是自下而上大众创新的结果”。这场互联网革命实现了从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到最终整个人类社会的颠覆性变革。“而革命,至少从农业革命、工业革命的历史看,除了跟着走与拖着走的区分之外,没见到谁能有多大作用。互联网革命从边缘到中心,取决于历史的合力。”②大数据时代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许多科学门类都会发生巨大改变,进而影响人类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和生活方式。③同时也包含着精神和文化方面出现的某些崭新现象。④这些“崭新现象”,就是互联网的缔造者从互联网建设之初就拥有的理想以及贯穿整个互联网发展始终的“互联网精神”,还有它带来的互联网思维以及用户中心主义原则。
在世界上第一个提出链接全球网络的里克林德(J.C.Licklider)认为,建设全球计算机网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高度发达的信息共享和人机合作使人的智慧充分得到解放。这为互联网的设计原则奠定了基础,也使得互联网的基因里饱含了自由、开放的因子。互联网的另一位先驱,TCP/IP的主要发明人瑟尔福(Vint.Cerf)强调, “互联网是为每一个人的”⑤。作为全球互联网最权威的技术标准化组织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其秉持的原则就是“开放、民主、自下而上、自律、自治、志愿”。互联网的缔造者们不仅引导造就了互联网,而且也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⑥。这种财富就是以“自由、开放、共享”为内涵的“互联网精神”。“自由、开放和共享”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全人类共有的,但在俗世的现实历史时空中,自由、开放和共享曾经是少数人的专利,多数人缺乏分享这一理想的技术通道。互联网为人类提供了一条达到自由、开放和共享价值理想彼岸的技术通道,为人类的自由、开放和共享的价值理想的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⑦。
2.个体价值与文化更新
传统中国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一直缺乏承认个体价值的文化传统。尤其是建国前三十年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以及相伴随的政治集中、个人崇拜,个体价值遭到严重损害乃至消灭。但互联网的普及、网民的出现、用户价值的提升,使个体价值开始逐渐凸显并被个体自身所意识和珍视。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支撑现代宪法产生的土壤、确保宪法能够得以实施的宪法文化的土壤开始进化与发育。
二、公民意识与宪法文化
网络用户通过网络获得的自主性体验、孕育的自主性意识在向线下现实世界中延伸。伴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来临,原有的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物理世界的二元分割,被逐渐打破,网络重新建构了个人、社会、国家的关系状态。
网络信息传播的极大便利和交互性,使公民个人与国家机构的互动成为可能。每个网民都能获得公开表达的机会,个人的诉求,尤其是体现一个公民意识的政治诉求的表达,体现为其公民权利的行使。在互联网平台上,人们渐渐获得对公民权利义务的感知体认,进而开启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现代化进程。
互联网形成的公共领域的信息共享,有助于网民开阔眼界,能够超越以往由于信息匮乏带来的狭隘,进而对公共事务产生兴趣、关注公共利益、参与到公共活动之中。社会不再是小农经济时代的一盘散沙;也不是高度集中计划体制下,被庞大国家机器控制的集体无意识状态。网络带来的信息自由流动和开放,催生了以公共关怀为诉求、以公共参与为目标、以公共理性为核心的公共精神,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现代化进程由此起步。
以信息技术为先导,以“互联网+”为具体生产力表现形式的网络时代,生产关系、个体与组织和机构的关系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生产力的发展影响着社会历史环境,而社会历史环境正是作为社会存在影响和决定着社会意识。网络时代对于我们这个古老国度的整体社会意识的影响、对于个体意识的影响都可以归结为:几千年的臣民心态和意识逐渐转变为能够认识到自身价值和自我尊严的新的自我认识。由此,个体对自由、平等的追求,保障个体追求自由、平等的民主、共和、法治的共同追求,才会真正成为我们民族所普遍接受并扎根在个体内心的价值观。这种不同于以往的价值观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新文化,即宪法文化的产生。宪法文化,就是引导一个国家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的决定性文化价值观因素。支撑现代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文化因素,被普遍认为是“自由、平等、民主、理性”等现代理念,也就是这些因素包括确立宪法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这一目标的制度性措施是民主、理性、制约公权力等。
互联网革命,给我国这个古老国度的民众的精神和见识带来了较大冲击和再造,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影响。这种影响,就是通过用户中心主义,激发了个人对于自身和他人的个体价值的认识尊重,进而能够理性地看待自身与他人,因而尊重自我。只有真正尊重自己才能真正尊重他人,平等的观念才能慢慢真正有效确立,进而,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公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是“必要的恶”,必须设计出能够切实束缚其扩张滥用的本性、促使其“勤政”的科学机制。由于有了自尊而理性的公民,公民不再匍匐于权力的神位面前,才会真正赋予宪法如此的任务。这样,宪法制定的目标与实施的目标在逻辑上是自洽的,良好宪法的良好实施才能成为可能。
互联网革命,对于“个体”价值的激发和揭示,也让我们再次听到了引发工业革命、近代民主宪政建设的思想先驱源自历史深处关于“人”的价值的启蒙声音的回响:
康德曾言,“启蒙就是有勇气去运用你自己的理性”。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认为,互联网真正将中国带入启蒙时代,尽管这样的时代晚于发达国家几百年。互联网让中国并没有沿着历史的线性逻辑再重复发达国家经历过的一切。互联网带来的启蒙让中国补上了人类精神领域必不可缺的课程,即对于人的价值的认识。
三、宪法文化与传媒监管改革
互联网革命为宪法自身的完善提供了文化基础,这就为宪法实施提供了根本性保障。在这一背景下看待传媒监管改革问题,就不难梳理出我们在传媒监管方面所存在的困惑,也比较容易看清未来究竟该向何方迈进。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我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由于宪法文化的不成熟,没有真正认识到宪法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根本任务,才使得我们的宪法实施效果不理想。当下,对于传媒的监管,强调的是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强调的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传媒监管的改革,坚持党性原则,就是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将“党性”与“人民性”割裂开来,失去了人民性的基础,实际上就是抽离了党性原则的价值支点,这不利于党的领导。同样,我们在具体贯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的时候,若不把人民性和党性真正统一起来,不把人民理解为实际上就是一个个具体的以公民身份存在的个体的集合,这种监管理念必然导致媒体的运行难以真正“为人民服务”,我们所倚重的主流媒体受众流失,对舆论的引导力严重削弱。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一些名义上坚持党性原则的监管行为中,由于没有尊重人民、尊重个体价值、尊重公民权利的精神和考量,实际上其效果是疏离了执政党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使得舆论阵地更加萎缩。这起不到“成风化人”的效应。
当传媒监管的改革与互联网革命带来的社会要求相适用的时候,当宪法实现了对于公民权利保护要求的时候,两个“一百年目标”以及更为宏大的“中国梦”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注释:
①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有90.1%的网民通过手机上网。只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1.27亿人,1.10亿网民通过互联网实现在线教育,引自《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年2月)》。
②姜奇平:《互联网革命并非“非‘边缘革命’”》,《互联网周刊》,2015年第1期。
③谢文:《实实在在大数据》,见[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推荐序二),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④⑤⑥胡启恒:《互联网精神》,《科学与社会》,2013年第3期。
⑦李伦:《作为互联网精神的自由、开放和共享——兼谈技术文化价值的生成》,《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5月,第31卷第3期。
⑧《经济学家许小年:互联网思维没有新东西》,http://www.cnetnews.com.cn/news/net。
⑨⑩金元浦:《互联网思维:科技革命时代的范式变革》,《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0期。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张毓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媒体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AXW00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