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2016-10-25本刊编辑部
“反洗钱”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从个人身份证的盗用、冒名开户、转账提现,到商业合同的签订、商铺和住房的购买等行为中,洗钱犯罪与“反洗钱”的博弈、较量时刻都在进行着。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反洗钱法》颁布已经进入第十个年头。
我国《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可见,洗钱罪已经成为了我国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行为之一。
1989年8月,全国首个反贪局在广东成立。
提及“洗钱”这个舶来词,大家更多的是定格在电影、电视剧中看到的黑手党或黑帮通过合法经营将不义之财变成正常收入的桥段。事实上,“反洗钱”关系到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的日常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从小处看,个人身份证的盗用、冒名开户、转账提现,到商业合同的签订、商铺和住房的购买等行为中,洗钱犯罪与“反洗钱”的博弈、较量时刻都在进行着。从大处看,洗钱犯罪不但助长和滋生腐败,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同时还与恐怖活动相关,对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在2015年11月30日,温州、衢州两地公安机关就开展大规模“清卡专案”收网行动,抓获涉案人员118人,破获地下钱庄团伙案件21起,打掉地下钱庄团伙17个。经过公安部门深入侦查,查明了这类地下钱庄案件的作案模式是蚂蚁搬家式。即温州籍人员结伴出借身份证大量开办银行卡,然后售卖给专业人员,由其携带银行卡至澳门等地,在境外ATM机分散提取外币现金再汇总,用于上游福建、澳门籍人员移机到境外的POS机接收刷卡后支付现金和赌场洗码等活动。
2015年初,洞头县发生了大面积民间抬会倒会风波,其中吕某国的妻子苏某梨和岳母林某容也参与了民间抬会的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在追查犯罪所得的过程中发现,吕某国在明知其妻子苏某梨和岳母林某容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向其妻子提供了三张银行卡,并专门办理了另一张银行卡供其收付民间抬会资金使用,并于2014年11月将其岳母通过经济互助会吸收的违法所得180万元用于购买了一套房产及支付苏某梨名下房产的房贷等。2015年8月25日浙江洞头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91条一审宣判被告人吕某国洗钱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0万元。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却真切的感受到,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在案例一中,温州籍人员用自己的身份证大量开卡后有价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赃款,看似没有直接参与取现、汇总过程,但是其主观上明知道他人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转移款项,却放纵该结果的发生,积极提供银行卡协助其犯罪并从中获利,按照法律已经破坏了我国有序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洗钱犯罪共同犯罪。同时,案例二中的吕某国明知妻子和岳母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受违法所得,甚至还将部分违法所得直接转化成自有合法房产,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经济权益。
(《温州晚报》2016.8.15、《检察日报》2016.8.1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