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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带孙费”诉讼探析打工时代的老年权益保护

2016-10-24刘德彰王保库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外祖父母祖父母权益

刘德彰 王保库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00)

从“带孙费”诉讼探析打工时代的老年权益保护

刘德彰王保库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00)

打工时代造成了隔代抚养增多,“带孙费”诉讼引发法律权利价值观与传统家庭伦理观的摩擦与碰撞。本文通过对“带孙费”的探讨,指出父母与(外)祖父母对后代抚养的不同责任,并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建议和措施。

带孙费;老年人;法律责任;权益保护

“带孙费”是指父母因某种原因没有抚养子女,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抚养,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产生的隔代抚养的费用。在当今社会的打工时代,年青人为了生计外出打工,留下子女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这也是一种无奈。但子女是否应该返还“带孙费”,祖父母、外祖父母索要“带孙费”是否有悖于传统的家庭观念,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引发了社会讨论。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5年5月5日,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就将儿子潘帆和前儿媳方晴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要“带孙费”。2015年7月14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计24000元,每人承担12000元,判潘帆、方晴各支付12000元“带孙费”给杨金美。①

“带孙费”终于从的报刊上的道德批评走向了法律诉讼的前台,引起了人们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大讨论。

一、法律对子女抚养的责任辨析

(一)父母首先是履行监护的责任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的监护人。《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36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此等法律,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他们的责任是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管理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第一位的,无条件的,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直到子女成年为止。除非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这种责任才能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即使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中,父母对子女也是“生而养之,养而教之”。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履行替代责任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是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替代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传统的家庭伦理观中,父母尚在且有抚养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会帮助抚养、教育和管理。从现代法律观来说,他们是在行使享受亲情的权利而不是履行义务,子女是无权强求父母抚养孙子女的。

二、导致“带孙费”诉讼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义务意识的失缺

从法理上讲,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直接的抚养义务,但老人做了,不仅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也投入了金钱和资本。在时代高速发展的当下,人们只向钱看齐,只顾自己的享受,子女们借着出去赚钱给家庭做贡献的幌,子在外面只顾着自己过的舒服,完全没有时间回头看看自己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法律意识的失缺使得他们觉得这样先顾自己是理所当然,父母辛辛苦苦把子女养大,本该享受天伦之乐,反而还要再赔着自己晚年时光和养老金养着子女的孩子,这种“间接啃老”在传统家庭观念的驱使下,使得当前的家庭和睦关系变得脆弱起来,“无偿带孙”这种传统家庭伦理观念一直在驱使着下一代。

(二)家庭伦理教育的不足

我国1982年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实行已经三十多年了,现在大部分的年青父母曾经是独生子女,在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眼中都是宝,享受了太多的恩惠,以自我为中心成了这一代人的弊病,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上孝父母,下教子女”呈现出有些断裂。

中国传统教育是非常重视家庭伦理的教育,《三字经》、《弟子规》等都是优秀的教材,家庭是个人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传统家庭伦理中,首先育“德”,然后是“才”,以此安身立命。当代社会家庭中的年老父母大都是独生子女,百般宠爱集子女一身,忘记家庭伦理教育,一心想的是生怕自己的孩子受委屈,使得孩子变得自私孤立,只顾自己的感受。父母抚养了子女,还得帮子女抚养第三代,父母甘为“牛”,愿被“啃”。

(三)社会发展产生的新问题

当前的中国处于经济发展期,年青人为了生计,为了今后的家庭更富有,不得不外出务工,留下宝贝儿女交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成为了中国当前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的抚养、教育和管理成了老年人的义务。

社会的的改革开放也冲击了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享乐主义”成了年青父母的主流价值观。激烈的社会竞争,追逐利益成为首选,由此导致家庭结构变小而松散,家庭关系变淡化而疏远。人们的对物质和精神的需求来源逐渐由家庭转向了社会,这一变化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得个体家庭责任感缺失,从而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问题。

三、老年权益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一)公民要更新家庭伦理观

一般情况下,老年人没有隔代抚养的法律义务,他们的付出是基于亲情,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是属于“无因管理”,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父母是可以要求子女支付“带孙费”的。但愿在法治时代,我们的年青人学法、懂法,更新时代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不要等到他们痛心甚至寒心,家庭内部无法调节的情况下,索要“带孙费”进入法律程序。

(二)政府要担当法治宣传

法治社会要求公民的行为以法律为基准,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更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尊重和保障老年人权益首先要从知法懂法开始,不仅要让年轻人懂法,也要让老年人懂法,要从细微入手,从点滴做起,细心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优越性,使他们愿意去接受法治,学习法律。政府要担当好法律宣传的任务,建立起专业的法制宣讲队伍,电视节目制作队伍,报刊栏目的编写队伍,进社区进农村。

(三)社区要加强观念引导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对家庭和睦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然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在这其中,基层法制引导的作用也不能忽视,以社区为依托,向广大群众宣传法治理念。

第一,社区应该组织建立起和谐的法律学习氛围,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区文化品味。弘扬敬老爱老的先进事迹,建立社区法律咨询室,普及法律知识,做好预防措施,维护合法的权利。

第二,社区工作者在发觉有老年人权益引起的法律问题出现时,应该及时调解,做出有效的疏导,积极化解矛盾,尽量使其问题不出社区,在最小的范围解决,对社会、对家庭的影响缩到最小,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

(四)法院要创新工作方法

司法救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那么法院作为诉讼主体便是维护老年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必不可少。

第一,开辟老年人维权的绿色通道。法院要创新工作方法,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开辟老年人电话法律咨询,采用电话方式预约立案,特殊情况上门立案、依法予以缓、减、免诉讼费,帮助申请联系法律援助等。

第二,重视调解。诸如“带孙费”等诉讼,当事人毕竟发生在家庭内部,索要“带孙费”虽有法律支持,但大多数人还认为有悖于传统的家庭观念,围绕着“带孙费”,两代人有着不同的爱与痛。然而“带孙费”不仅是一种利益诉求,更是一种情感诉求;父母索要的不是钱财,而是年轻人对自己的劳动与付出的认同与感恩。②调解是解决家庭纠纷最好的方式。

四、结语

保障好老年人的权益关系到家庭的和谐美满,家庭关系的和谐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不容懈怠,做为子女应当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并且创新现代家庭理念,提升家庭文化品味,给予老人物质和精神上的关爱,让他们在为家庭、为社会贡献一生后,能安享晚年;老年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不被随意侵犯,并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

注释:

①法院判决支付带孙费,是一堂法制课[EB/OL].http://news.163. com/15/1019/09/B69GHQBU00014AED.html.

②带孙费是利益诉求也是情感诉求索要诉求利益_新浪新闻[EB/OL].http://news.sina.com.cn/o/2015-10-19/doc-ifxivsee8.

[1]李存祥.论家庭伦理观念的转变[J].宿州学院报,2015(30).

[2]孔繁华.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本原则解析[J].暨南学报,2011(152).

[3]刘坤.社会转型时期家庭伦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4.

D923.8

A

1005-5312(2016)11-0272-02

刘德彰(1970-),男,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教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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