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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代表”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获刑五年

2016-10-24文图孙正超

法庭内外 2016年9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大街被告人

文图/杨 雪 孙正超

“挖坑代表”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获刑五年

文图/杨雪孙正超

2016年8月1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宝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卢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李海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宝俊将其购买的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被告人李宝俊要求被告人卢祖富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被告人卢祖富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海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期间,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北京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经鉴定,因93号院施工现场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 835 234元。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给周围居民和多家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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