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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冲突与融合

2016-10-24副教授海口经济学院海口570203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5期
关键词:监管客户金融

■ 韩 丹 副教授(海口经济学院 海口 570203)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冲突与融合

■韩 丹 副教授(海口经济学院 海口 570203)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构成主体、业务模式以及主要特征入手,深入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的六大冲击,从四个方面解析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并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融合发展的风险与监管控制思路。

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 融合机制 金融风险 监管

互联网条件下的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技术对传统行业的渗透不断加深。阿里金融、余额宝、虚拟货币比特币、百度理财、P2P在线贷款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也为传统金融注入了不断改革的推动力和活力。金融市场的未来到底是什么,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与冲突成为21世纪金融发展与安全的核心议题。

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服务不断创新,并向传统金融渗透和融合的产物。金融市场主体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梦寐以求的低成本运营成为现实。金融主体诉求通过互联网明确表达,为客户高效服务,增进客户良好体验度,使互联网金融演绎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由内而外的需求拉动因素,将传统金融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降到最低,使市场和金融主体共同接受了互联网金融。众多的互联网企业向金融领域的不断渗透,对传统金融业务的不断蚕食,迫使传统金融开始主动向互联网融合。金融市场基于数据挖掘、云计算以及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由外向内的供给推动因素下,重建金融市场格局。互联网金融在与传统金融的冲突与融合中诞生。

(二)互联网金融的构成主体

互联网金融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技术有效地服务于金融主体,金融主体也随之变化。从金融资金供给者角度看,互联网金融主体既有传统金融机构,也有互联网企业,甚至包含传统所谓的“低净值客户”。从金融资金需求者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依然是政府、企业和个体,但却努力将原来被排挤在传统金融之外相对弱势的组织和个体也作为金融服务对象,使金融的普惠性和包容性远远超越了传统金融。从金融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传统金融中介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降低的前提下,金融主体对中介机依赖性减弱。互联网金融则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扮演中介结构的角色,整合了资金供需的各个环节,有效实现资金支付与配置。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出现在金融市场的同时产生了横向和纵向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

互联网金融没有脱离传统金融运营的范畴,但又以自身的虚拟化形态以及运行方式的网络化等产生了独有的特点。

低成本。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行业的成本差距在100倍以上,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虚拟空间开展各类金融业务,不存在实体网点,轻资产、人力资源费用低;交易风险分担和资金期限匹配成本低廉;投资成本和营业费用以及管理成本大幅度降低等,使互联网金融具备突出的低成本特征。

高效率。互联网金融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中间环节减少;信用数据累积和挖掘优势,使互联网金融主体间信息更加透明,接近于一般均衡理论的无金融中介状态,资金融通效率有效提升。

注重客户体验。互联网金融在服务模式上创新出互动式沟通和群体性参与特征;在商业模式上表现为组织扁平化的大规模协作、去中心化、网络化的实时交互,并利用互联网实时实现潜在客户的数据挖掘、实时实现客户潜在需求的数据分析。因此,客户所接受的服务更加高效,用户体验更加良好。

风险特殊性。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同时由于信息技术本身在互联网中的攻防表现,又包含技术安全风险、虚拟金融服务的业务风险,且由于互联互通的本质属性,风险传递更加迅速,风险诱导因素更加敏感复杂。

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金融主体规模的扩大、业务模式的创新以及应用领域的深化。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等,主要借助互联网将传统业务外化,呈献给更多的用户;互联网金融则以互联网为平台,将业务内化进传统金融系统。互联网成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冲突与融合的平台,并且互联网金融表现出上述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的冲突

(一)第三方支付对传统金融的冲突

第三方支付已经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发展到今天的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渗透进用户生活各个层面的综合性支付工具。从用户累积途径和发展路径来看,第三方支付可以区分为提供担保功能(如支付宝)和单纯提供支付产品或解决方案(如块钱)两类。相较而言,提供担保类型的第三方支付是立足于客户端,凭借用户资源优势渗透进传统金融行业;单纯提供支付产品或解决方案的第三方支付立足于企业端,通过对企业客户的服务覆盖到客户的用户群,进一步向更具广度和深度的互联网金融渗透。两者对传统银行的冲击共同表现为结算费率低甚至零费率;并以电子货币领域的不断开拓,挑战银行的金融优势地位。第三方支付从最初获得银行网关入口的协作关系,发展到今天的竞合关系,从平台逐步走向支付前端,蚕食着传统金融基金、证券、保险等的中间业务收入。并以自身独立掌握的客户采购、支付、结算等信息优势获得了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使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同时,信用卡、消费信贷也开始出现第三方支付的影子(支付宝的蚂蚁花呗、蚂蚁信贷等),可以预测的是,一旦金融监管对第三方支付进一步放开,具备银行“账户”权益时,第三方支付与银行间的全方位行业竞争将彻底拉开大幕。

(二)P2P模式对传统金融的冲突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其对传统金融构成的冲突可从运行模式和利率市场化的角度加以分析。

运行模式。P2P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种:纯线上模式、线上加线下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纯线上模式是借款人提供有效视频认证、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通过P2P平台的纯网络运营实现资金的配置,如拍拍贷、合力贷等。线上加线下模式是借款人线上提交信贷申请和材料,由P2P平台驻各个城市代理商入户实际调查审核借款人信贷资质等,审核通过即放款给借贷人,如翼龙贷等。债权转让模式是公司作为中间人筛选借款人,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然后转让债权给市场投资者,如宜信等。无论哪种模式,P2P解决了传统金融忽视的中小客户信贷过程中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信用问题;同时,分散信贷主体的风险、将信贷信息做到最大程度的透明。

利率市场化。由于P2P信贷模式下的利率选择由放贷人竞标确定,或者是依照同期银行利率水平为参考,因此其均衡利率表现出接近资金供求平衡时的状态,对利率市场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传统金融信贷的“长尾市场”在P2P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渠道,虽然当前P2P并没有对传统金融构成巨大冲击,但未来必将加快信贷利率市场化的脚步。如果反观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十年的发展,当前火爆的P2P信贷发展和当初的第三方支付发展如出一辙,因此可以预见,P2P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必然会对传统银行带来更为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三)大数据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突

大数据金融是指以大数据海量非结构化数据挖掘与分析为核心,精准掌握客户交易信息,实时记录和分析客户消费信息,预测客户消费习惯等,使金融产品设计融合于准确预测的客户行为,对潜在客户进行精准营销,同时实现风险管理有效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当前具备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能力是电子商务企业所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金融要求从海量无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同时通过大数据资产实时变现。这两种能力以云计算为基础,形成了阿里小贷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传统金融有很多支付流水数据,但各部门数据独立,无法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和挖掘,信息资源被浪费。阿里小贷则以封闭的金融服务模式,依托于自身的电商平台、支付宝和阿里云,对贷款人资信进行审核,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抵押信用贷款,以及放贷速度的大幅度提升和信贷风险最低的目标;而京东、苏宁则以未来电商收益的现金流作为银行授信担保,实现商户信贷。两种大数据金融模式都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的短板。更确切地说,是大数据金融模式开始挖掘传统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所忽视的中小客户资源。未来传统金融与大数据金融之间的竞争,将表现为以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为依托的数据采集竞争、数据真伪鉴别竞争、数据分析能力竞争以及个性化服务等方面。

(四)众筹对传统金融的冲突

大众筹资就是对众筹的最好解释。这种金融模式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将团购和预购作为互联网用户项目筹资的方式,是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充分展示其创意和项目,获得用户关注、支持以及获得资金援助的网络金融模式。运作模式相对单一的众筹,由资金需求者在众筹平台进行项目展示,当实现众筹三个原则时,获得所需资金。原则一是明确筹资目标和筹资天数;原则二是在筹资天数内筹集到目标金额则融资成功,否则为失败,向客户退还资金;原则三是众筹必须为客户设定投资回报,而不是投资者的捐款行为。众筹从2013年以创投圈、天使汇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诞生以来,其总体上对于传统金融与融资影响极为有限。因为从众筹的本质内涵而言,属于公开募资的模式,我国对于这一募资模式监管非常严格,在把握公募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上,众筹发展缓慢,对传统金融冲击微弱。

(五)信息化金融机构对传统金融的冲突

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再造,已经成为传统金融发展与改革的必然举措。传统银行所建设的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已经构成了银行互联网立体服务体系。与大数据金融的模式类似,构建银行自身的电商平台是获得海量非结构化数据的捷径,因此各家银行自建电商平台已经成为银行发展的趋势。但与大数据金融不同的是,传统银行互联网立体服务体系仍旧倾向于选择大型机构为服务对象,对于银行的“长尾市场”,也就是那些中小客户或个人客户重视程度低;而电商企业则主要挖掘中小客户甚至是个人客户,实现了量变到质变的金融规模效应的累积,在分化和抢占银行客户方面形成了威慑性的冲击。

(六)互联网金融门户对传统金融的冲突

以“搜索+比价”的垂直比价方法,将金融机构产品放置在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上,用户通过性价比判断挑选和购买金融产品的模式,是当前互联网金融门户的主要操作模式。通过对银行客户、信托客户以及保险客户的分流,实现自身的渠道价值,成为稳定的金融产品分销渠道,一旦拥有了品牌影响力就能够引领金融产品销售的动向。互联网金融门户不需要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工作,也不作为中间平台承担资金运营的风险;客户只需要在平台中提出个性化需求进行搜索比较即可实现金融产品需求。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资金需求方以可接受的成本融资成功即可,而不必考虑资金来源。因此,互联网金融门户正是利用互联网的口碑效应对银行销售发起了挑战,且没有运营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

(一)通过“资源配置”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功能重新整合

传统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核心竞争能力是实现借贷资金基于期限的风险定价“资源配置”。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实现了资金供给者向需求者转移的空间配置。资源配置中的资金风险与期限匹配的时间配置仍旧遵循传统风险定价理论,如阿里小贷在封闭的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中,依旧按照信用等级的传统利率定价思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可见,传统金融加强资源配置的空间配置功能,互联网金融加强资源配置的时间配置功能,是重新整合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功能的切入点。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开展的互联网立体服务体系,是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加速融合的体现;而以挖掘传统金融所忽视的“长尾市场”,逐步渗透到传统金融服务方方面面的互联网金融,则体现了其向传统金融加速渗透的功能整合。

(二)通过新的“支付结算”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渠道整合

一直以来,物理网点的多少是衡量传统金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占据大数据互联网技术优势,在缺乏物理网点的前提下,以高效的结算效率、低廉的资金结算费用,向传统金融发起了冲击。使得传统金融开始将线下和线上进行渠道整合,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基于中小客户甚至个人的新金融服务模式。传统金融以商业银行为例,在线下渠道改革方面推出了“预约”金融服务,通过基于互联网的智能网店和柜台业务的分流,提升客户业务办理效率;在线上渠道则通过与优质电商与网络支付机构的合作,进行自身的互联网金融应用功能整合,使支付结算效率大幅度提升。新渠道资源,成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融合的突出表现形式。两者都朝着提升客户体验度的目标前进。

(三)“混业经营”与“跨界对接”实现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横向联通

“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拓展,互联网企业表现为向传统金融服务的渗透。“跨界对接”则更多表现为传统金融同业互通和连接,开启电商等商业模式收集集群式客户数据的跨业对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时在努力实现金融与非金融领域的完全融合。在两者横向联通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推动传统金融由过去单一产品或客户的营销向互联网式的集群式营销转变。以商业银行为例,利用跨界对接所获得的客户生活圈、朋友圈,将物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整合,通过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获得潜在客户以及客户潜在的金融需求,然后进行针对性的产品研发。互联网客户需求的多元化使得传统金融不再是单纯的金融服务,而是尽可能实现金融与非金融的融合,如各大商业银行开启的电商模式;并由此实现传统金融机构的“一站式”服务网络窗口。

(四)借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以提升传统金融的信息处理能力

互联网大数据系统是传统金融重塑信息处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支撑。传统金融风险管理能力作为金融机构的高级功能,决定了金融功能拓展的深度与广度。未来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处理优势,实现风险定价、期限匹配以及风险管理的功能。互联网金融则通过与传统金融的信息互通,提升风险定价、期限匹配功能的拓展。可见,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经历了最早支付宝时期的银行网关合作后,逐步走入了激烈的竞争关系,随着两者的相互融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竞合关系将愈发凸显,竞争促使融合实现,融合加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但可以预期的是未来更为健康的金融环境将由此实现。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融合发展的风险与监管控制

(一)严把风险控制

我国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基本是由中央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按职能进行监管,以中央人民银行为监管核心。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现行的金融监管能力和范畴。基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模式,其风险有来自于技术方面的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互联网系统出现问题时引发的金融交易延迟带来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由于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较为滞后,尤其在市场准入、信息维护、电子化处理以及金融需求主体身份确认等方面迟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很有可能引发系统性资金安全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利用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犯罪等的问题。因此,应该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加速融合的大环境下,以原有传统金融风险抑制法律法规为基础,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动态发展和特点,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动态控制机制。

(二)创新监管思路

金融监管思路的核心是构建金融法律法规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及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出现了缺乏系统性监管体系应时之景的举措。因此,应该从监管机构和监管原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创新。

一是创新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立应该从机构的独立性、机构的权力分散与制衡、资金安全机制以及消费者保护四个方面入手。独立性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必须独立于其它政府部门,使监管具有客观、公正的制度基础。权力分散与制衡是在避免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前提下,实现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权威性。资金安全机制是对类似于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等制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将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归属、使用不留真空地带。消费者保护则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范,将互联网消费者信息安全以及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作为重点保护的对象。

二是创新监管原则。监管原则采取适度监管、动态监管、正当监管原则。适度监管以保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为前提,立法不能掣肘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简单说,这一原则应该以监管中照顾消费者利益、国家利益以及行业利益的前提下做到监管越少越好。动态监管是依托于互联网的动态发展进行监管调整,其核心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修订、增补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内容,并保持动态制度发展的持续性。正当监管则表现为监管主体与互联网金融实现相互促进与相互制衡,这种监管模式不给互联网金融留下监管真空地带,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良性发展。

结论

互联网金融作为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形成的新型金融模式,通过对传统金融潜在市场的挖掘,拓宽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其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对传统金融带来了较大的冲击。然而互联网金融虽属于金融模式的创新,但并没有颠覆既有的金融规则,没有对传统金融形成颠覆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基础设施的不断改造、升级换代,互联网金融迫使传统金融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传统金融向互联网融合,互联网金融则不断向传统金融领域渗透,形成了目前以竞合为主的相互依存关系。推进两者的融合,构建从线上到线下的立体金融格局,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形成良性竞合关系的关键。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是,监管的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的适应性从何处着手,金融监管应该给予互联网金融何种地位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加速融合,如何建立更为健康的金融市场等问题,是两者冲突与融合中产生的新问题,直面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未来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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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HNSK(GJ)14-27)

◆F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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