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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有资产奔走1177年

2016-10-24杨宇勃发自安徽阜阳

清风 2016年7期
关键词:联合开发阜阳市阜阳

文_本刊记者 杨宇勃(发自安徽阜阳)

为国有资产奔走1177年

文_本刊记者 杨宇勃(发自安徽阜阳)

“这事不能再拖了,它导致了几十位职工的生计没有着落。”原阜阳市物资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徐广华告诉本刊记者。原阜阳市物资公司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北路,该公司因国有资产涉嫌被侵占一事已经过去17年,涉案资金1000多万……

徐广华告诉本刊记者,对方以虚假身份证信息、虚假注册资本、虚假股东签名、虚假验资报告、虚假注册地址的方式前往工商局注册,“她运用虚假注册的公司转移国有资产,为了举报这件事,我走了区里、市里、省里不少相关单位,但至今没有任何进展。”

徐广华向本刊记者指示综合楼

原阜阳市物资大厦

清理资产发现问题

阜阳县资源开发经营公司于1990年6月26日经阜阳县工商局核准设立,该公司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注册资本52.4万元,主管部门为阜阳县物资局。1991年4月15日,阜阳县资源开发经营公司变更名称为“阜阳县物资开发公司”。1992年,该公司又变更名称为“阜阳市物资公司”。

1994年,时任公司法人代表徐广华在阜阳物资公司的基础上,经上报有关部门,成立了国有控股的阜阳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1994年3月15日,阜阳市政协对该公司的上报申请予以批准,随后,阜阳市政协成为了公司的主管单位。同年3月21日,阜阳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在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指阜阳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其中阜阳市物资公司担保注册资金100万,西湖园林资产做抵押50万,另外50万由职工集资签名担保,需要时从物资公司随时支出。”阜阳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由徐广华担任,公司股东为阜阳市物资公司(法人代表徐广华)及其下属的四个分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黄石分公司、西湖开发公司、南通分公司。从法律上来看,阜阳市物资公司和阜阳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两个企业均由徐广华负责。

时任阜阳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的徐广华后来调往颍东区任政协副主席,因为公司人事变动,不久他便兼任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后来国家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商业活动,所以我向公司推荐了王本英担任总经理、法人代表。”采访期间,徐广华坦言,当时自己认为王本英工作能力强,比较适合这个岗位,按照公司董事长可以提名推荐法人代表、总经理的规定,徐广华推荐了公司副经理王本英担任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

1999年,作为主管单位的阜阳市政协,根据上级关于党政机关不准办企业的文件精神,下文指派徐广华负责对阜阳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资产进行清理。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在这次清理中,徐广华发现王本英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审计、清算、改制的情况下,将物资公司非法变更为阜阳市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

涉嫌虚假注册公司

“阜阳市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的相关资料是王本英花费6000元找人帮她做的。”徐广华告诉本刊记者,王本英以阜阳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改制为名,在没有经过阜阳市发改委批准,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通过虚假信息在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阜阳市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

据徐广华表示,他曾就王本英注册公司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地址核实过,“当地就没有这个人,”随即他向本刊记者拿出了当地出具的证明,“经查,无此人户口。”此外,徐广华告诉记者,王本英所注册的阜阳市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虚假的。在《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纪要》中,本刊记者发现,纪要中写着:“本公司于1999年7月5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第三次全体股东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有……共四人,会议通过本公司章程,选举王本英为公司执行董事……聘请王本英为公司经理。”

股东中有王本英的亲属,还有徐自己的亲人,“这样做就是想拉我下水。”对于股东的签名,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曾委托阜阳市颍东区148法律服务所进行笔迹鉴定。2004年9月3日,阜阳市颍州区检察院出具了一份阜州检技文鉴[2004]12号《检验鉴定文书》,鉴定结果显示,“两者(股东)笔迹特征明显不同,独特稳定的局部特征不同,字迹特征的差异是本质的差异,是不同人书写习惯的反映……”

此外,据阜阳市物资公司会计王某反映,“阜阳市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是以阜阳物资公司所有的综合楼作为注册资本的,同时,注册地址、验资报告也是假的,是阜阳市正泰审计事务所张文某(已故)帮忙办的。”

基于上述“虚假注册信息”,阜阳市物资公司法人代表徐广华曾向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要求撤销阜阳市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对此,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称:“阜阳市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再作出撤销其注册登记。”随后,徐广华又向安徽省工商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0月9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但律师认为,2004年,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是基于该公司未参加年检,不是基于该公司虚假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理,吊销针对的是证照,而撤销则是针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对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型和不可逆转以及补救性。

2015年,徐广华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工商登记答复一案诉至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的行政相对人是阜阳市物资公司清算小组、阜阳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清算小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决定的行政向对人是阜阳市物资公司。“本案原告安徽省阜阳市物资公司不能证明其与阜阳市物资公司是同一个单位,因此,不具诉讼主体资格。”最终阜阳市颍州区法院驳回起诉。

随后,徐广华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阜阳市物资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物资公司是一个公司,前些年公司业务扩大,所以经商议在公司名称前添加了‘安徽省’,我公司以往的合同可以为证,但是法院并没有采信。”徐广华告诉本刊记者。

采访期间,本刊记者来到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就虚假注册公司一事表示:“(办理虚假注册资料的)人已经死了,没有追究的必要了。”对于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刊记者的答复,徐广华表示:“他们一直就是这样态度,人虽然死了,但是虚假注册给我公司造成的危害还存在。”

物资大厦不翼而飞

徐广华回忆,20世纪90年代前期,阜阳市物资公司出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经商议决定建设物资大厦,并在1994年7月8日经阜阳地委行署批准建设,当时,根据阜阳市地经委文件批准,决定批给阜阳市物资公司500万元建楼款。

同时,阜阳市物资公司与阜阳市向阳居委会签订了《关于合作兴建物资大厦的协议》,双方约定,总投资额为680万,阜阳市向阳居委会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10.8亩)折合的价格投入180万,后补充协议改为120万。由阜阳市物资公司负责土地项目审批等一切相关手续,以及建筑设计和工程实施。

本刊记者发现,在《关于合作兴建物资大厦的协议》中,盖有阜阳市物资公司、阜阳市向阳居委会的公章。“起初物资大厦的施工方为徐州建安有限公司,但事后因为工程质量问题我们终止了合作。”徐广华回忆道,自己调到政协任副主席后,不能参与经济活动,于是,1995年,他委托自己比较看好的时任阜阳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副经理王本英负责继续建设物资大厦。

“当时,我只是授权她负责物资大厦工程建设,并没有其他的授权。”徐广华告诉本刊记者,王本英在事后隐瞒真相,在物资公司原法人代表、经理徐广华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施工期间,王本英甚至从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借了130多万,也是以物资公司的名义运作的,但是我一直不清楚这件事。”随即,徐广华拿出了一份以物资公司名义出具的131万元的借据。

2000年过后,物资大厦工程竣工。2001年4月10日,王本英却以阜阳市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而非物资公司的名义,与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结算协议。本刊记者发现,协议中双方对于物资大厦工程及其他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根据总销售合同,楼房总销售价款为567.4万元。

“我们物资公司不存在了,但是公司资产还在,王本英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以阜阳市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本该物资公司的资产吞并了。”令徐广华气愤的是,所谓的阜阳市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手续竟是虚假的。

采访期间,徐广华向本刊记者提供了几份关于物资大厦的购房合同,合同中房屋的出卖方为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公司,而另一方是王本英的亲属等。“这里面她的几个女儿、儿子都在物资大厦买了房子……”

奔波17年仍未果

“事情发生后,我们向阜阳当地以及省里不少部门反映,但是至今依旧没有结果。”徐广华向本刊记者回忆道。2003年4月11日,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唐世民就徐广华反映的阜阳市物资公司国有资产涉嫌遭王本英侵占一事,出具了一份提请立案的报告。

该报告显示:2002年10月28日,原阜阳市物资公司清算领导小组的徐广华来院举报,同日由检察长批准,由监察室、控诉科联合初查,经查,王本英在受委托承建阜阳市物资大厦期间,侵吞公款818600元,具体实施如下……事实基本清楚,数额巨大,王本英受阜阳市物资公司委托承建物资大厦,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物资大厦门面房、住房价值共计818600元……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及其他问题,提请立案侦查。

“检察院已经查清王本英存在经济问题,而这只是王本英家人侵占的财务,其他的还没来得及查。后来,检察院以王本英不是共产党员为由,将案件转交颍泉区公安局受理。”徐广华回忆,2004年7月16日,阜阳市颍东区公安分局向他送达了一份回复,回复中称:“2004年7月13日,根据我局请求,阜阳市公安局组织有关科、队,对此案的定性和处理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7月15日,我局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阜阳市局研究的意见,作出撤销对王本英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的决定。”

为了解决问题,徐广华又来到安徽省公安厅反映情况,“时任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安徽省公安厅厅长徐立全接待了我们,随后,案子从省里转到阜阳市公安局。”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成立专案组调查此事,“三年过后,公安局只查了王本英借了物资公司的钱一直没有还,大概80余万,对于物资大厦和综合楼并没有查。”原物资公司会计王某告诉本刊记者,“后来,这个事又被报到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颍东区检察院自己查。”2011年,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又将案子报到了阜阳市检察院,阜阳市检察院要求阜阳市公安局补充材料,“我们又找市公安局,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任何进展。”

其实,早在2003年,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区公安分局曾委托安徽阜阳正誉会计事务所,对“王本英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有关支出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安徽阜阳正誉会计事务所认为:“财务资料比较凌乱,只有会计凭证,没有账本,我们对这些会计凭证进行审查整理分类,发现这些凭证中只有1992~2002年的支出凭证,没有收入项目。”

徐广华向本刊记者提供了一份阜泉公刑诉字[2011]40号《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起诉意见书》,在该意见书中,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表示,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本英任阜阳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华盛物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9万元系来源于‘阜阳市物资综合楼’验资数额……王本英等人并不具有该楼的所有权,且在该公司股东登记中显示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王本英等四股东均未实际出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采访期间,本刊记者先后来到阜阳市公安局、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了解案件的调查进展情况,双方工作人员均表示,会就此事书面回复本刊记者,然而,截至发稿,我社并未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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