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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错误观念,确保反腐败斗争健康发展

2016-10-24方工

清风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纪腐败分子数额

文_方工

纠正错误观念,确保反腐败斗争健康发展

文_方工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开展强力反腐,严肃查处胡作非为的“老虎”“苍蝇”,坚决遏止党政机关里的恶劣风气,成效显著有目共睹,赢得广大群众好评。但是据媒体报道,与十八大后中央纪委打下100余只腐败“大老虎”的战果相比,基层反腐显出极大反差,拍掉的“苍蝇”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而且有些地方群众感觉基层还是“马照跑,舞照跳”,以致中纪委官网曾刊文批评:有的地方仍是“吼吼嗓子”“摆摆架子”“做做样子”,真出了问题却视而不见,甚至还想捂着盖着;有的地方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有的地方“柿子拣软的捏”,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中纪委官网总结这种现象为“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正常也不正当的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有些人持有的与反腐败要求背道而驰的错误观念在作祟。现实中有人缺乏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意识,是因为产生了“查处腐败分子太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经济发展”“会造成人人自危,削弱干部工作积极性”等错误认识,主张“干部们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不能出了问题就一棍子打死”“腐败问题不能都怪个人,还有客观环境的不利影响”“没有必要多花精力去查处贪腐几万元者”等。如果主要领导干部或分管查办腐败案件的领导干部也存在这种观念,持有这种主张,必然导致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不坚决,不认真,不彻底。

在全面从严治党、零容忍腐败行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必须做到反腐败斗争决心、信心不动摇,思想统一,步调一致,雷厉风行地积极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为此,要与危害反腐败斗争的种种杂音作斗争,不能允许消解反腐力度和妨害反腐效果的行为。

按照法治思维的要求,必须强调和厘清几个重要理念:

反腐败斗争是一场关系执政党的兴亡、国家的前途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的严肃政治斗争,其中交织着与各种错误观念和行为所进行的斗争。对消极错误和有害的观念不能回避,不能听之任之,只有旗帜鲜明地强化正确理念,理直气壮地否定错误观点,立场坚定地坚持有益举措,才有可能纠正消极行为,改变“上面疾风暴雨雷霆万钧,下面充耳不闻雷打不动”的现象,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从而保障国家各领域的建设排除腐败现象的干扰,抓住有利时机,实现健康发展。

腐败现象严重的事实客观存在,既不该遮掩和隐瞒,也遮掩和隐瞒不了。在这种情况下,反腐动真格,坚定不移地认真查处案件,能够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具有高度责任感、使命感,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真正言行一致。这是正当和有效的行动,不仅不会抹黑,反而会收到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效果。相反,如果以为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就可以达到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目的,那是自欺欺人,只会事与愿违。以各种借口消极对待反腐败斗争,对腐败行为该查不查或拖泥带水不认真查办,不但不会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还会导致形象毁损,丧失民心。

对腐败行为必须保持零容忍,依照法纪处罚,不能丧失原则而在法纪之外随意处理。以零容忍的态度遏制腐败,可以提高执政能力和质量,净化社会风气,减少社会交易成本,促进民众提高积极性,反腐败越坚决越彻底,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越有利有益。认为强力反腐会影响经济发展是没有根据的主观臆想,应该纠正。至于反腐会导致干部人人自危,削弱积极性的判断,也不是事实,因为不可能人人涉腐而自危,也不可能人人都对反腐抱有抵触情绪。相反,反腐败符合民众的根本利益,也符合有廉洁从政愿望,愿意在良好的政治生态中实现理想的大多数公务人员的长远利益。只要看看那些腐败分子被查处后,他们所在地区、单位或部门的大多数工作人员所表现出的高兴、支持的态度,就可以明了。

在查办案件的具体做法上,还应该注意把握几点:

查办案件不能在法纪之外随意制定政策。一个人无论曾经在工作中做出过什么贡献,只要以权谋私实施腐败行为,就会破坏党纪国法,成为执政党宗旨、使命和形象的损毁者,应该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对其绳之以法;但不能擅自裁量,也不能实行以功抵过或戴罪立功的错误做法。对违法乱纪的腐败分子,因其有过贡献而予以照顾,给予从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的做法,违背法治精神,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政治原则,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危害明显,对这种做法必须坚决制止。

对老虎的贪腐数额不能选择性查证。腐败老虎尤其是大老虎在职时权力大,以权谋私的胆量也大,贪腐数额往往十分惊人,对此,应该尽证据可能,查明全部违法犯罪事实,选择性地认定部分事实的做法不可取。查处腐败案件不是为了收回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如果是这样,那么不必查清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只要能够证明他们有贪腐行为就足以达到目的。其实,查清查实腐败“老虎”的全部贪腐事实,来自党纪国法的要求,是对党的事业、人民利益负责的体现,也是宣示反腐态度和引导反腐行动的需要,具有警示教育和防止其他人员重蹈覆辙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对贪腐“老虎”违法违纪的事实和涉案数额不能擅自法外决定,必须认真查证,对证据确凿的,就应全部认定。何况,在“老虎”案件中相比可能是“小事”或“小数额”不予查证和认定的,在某些案件中就可能构成主要甚至是全部违法犯罪的事实或数额,如果不能如实认定,就有失法纪的严肃性,有损反腐斗争的公信力。

不能放过腐败行为的关系人。腐败分子尤其是老虎级别的腐败行为,往往是团伙性、家族性,涉及众多人员;在干部任用、司法审理、商业往来等方面,有一批共同受贿、渎职或行贿的涉案人员更是常态和规律。对涉案人员该不该处罚、如何处罚,只能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允许突破法律规定,随意任性地另行制定从宽政策和标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这种措施所形成的选择性查处结果,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等法治原则,是对反腐败斗争大局的干扰和损害。

不能放过苍蝇级别和小数额的腐败分子。零容忍腐败,既打老虎,也不放过苍蝇,是强力反腐的突出特点,且不说通过查办苍蝇级别和小数额的腐败行为有可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发现更高级别的腐败分子和更大数额的腐败事实;即使就查明并依法依纪处罚这种行为的事实本身而言,也是依法反腐的体现,是对零容忍原则最好的坚持和诠释。如果低级别小数额就可以不查证或不处罚,就冲击了法治和法纪,既不公平,也不利于警示教育和震慑腐败。

总之,实践与理论证明,反腐败斗争既有实践性的,完善制度查办案件的有形战线,也有思想性的,树立正确思想政治观念的无形战线。这两条战线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顾此失彼。须知反腐败的对象不仅是腐败行为,还包括错误观念。腐败分子阻挡不了反腐斗争的前进步伐,但错误观念却可以颠覆反腐行动,葬送反腐成果。只有对两条战线予以同等重视,同样做到扎实有力,共同取得成效,才有反腐败斗争的成功可言。

所以,当前有必要在推进制度建设,大力查办案件的同时,针对现实问题,深入开展清除错误观念,树立正确思想观念的教育实践活动。为保证效果,应多措并举,强化监督,明确责任,严肃问责。应鼓励和保障民众行使批评、监督权力运行的民主权利,促进各级组织内部的自我批评和监督,对反腐败斗争中的不作为、懒作为问题,必须查明原因,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于中央反腐决策持抵触情绪,严重妨害查办案件者,不论是哪级领导干部,都应坚决采取措施排除阻力,如此才可以使每个人都受到教育,确保反腐斗争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从而不断取得更大成效。

(作者系北京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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