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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中暑是否算工伤

2016-10-22

时代风采 2016年16期
关键词:高温作业职业性职业病

日前,安徽滁州来安县一名28岁的快递小哥在运送包裹的过程中,因天热中暑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引发了公众对高温下劳动者中暑问题的格外关注。那么,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中暑是否算工伤?

认定工伤,必须是职业性中暑

根据2012年起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职业病目录》所列第4条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中,第一项就是中暑。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除常见的建筑、环卫保洁等露天作业外,还包括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和高温、高湿作业。其中,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场所集中在冶金、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间等,而高温、高湿作业主要指印染、缫丝、造纸、潮湿的深矿井作业等。

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劳动者要在规定时间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再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中暑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可以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企业全部承担。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诊断面前,有劳动者选择放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高温天气下一线劳动者中暑的很多,但真正去鉴定职业病、认定工伤的,却非常少。

与尘肺病和职业中毒等常见职业病相比,劳动者对于职业性中暑属于国家法定职业病的知晓程度较低。很多人认为,中暑是天气炎热所致,因此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发生职业性中暑后,不知道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同时,由于职业病诊断程序比较繁琐,很多劳动者只能望而却步,最终选择与企业“私了”解决。

此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健康检查和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但事实上,国内有资质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较少,平均一个地级市只有一至两家。

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性中暑诊断时还需要准备多项材料,主要包括: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职业史、高温接触史、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工作场所高温检测评价资料等证据材料;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如医院出具的存在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的证明材料。

强制义务,用人单位不可逃避

对于劳动者来讲,在高温工作时,除了应注意及时避暑,劳逸结合,还应当摄入一定含盐量的清凉饮料。

不过,从法规层面上,用人单位有着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可逃避的义务。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场所高温作业的管理,如合理设计生产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以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采取隔热、通风降温,以及调节温湿度系统,并为高温作业劳动者配备防护用品,高温工人的工作服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高温天气里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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