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蒙古—卫拉特大法典》
2016-10-21黄伟星
黄伟星
【摘要】《蒙古-卫拉特法典》是十七世纪蒙古族文化的瑰宝,是在蒙古族社会内部纷争不断外部满族兴起、沙俄企图蚕食我国西北的背景下制定的,它调和了蒙古诸部之间的矛盾,为蒙古文字的创制准备了条件,促进了各部与满清的经济文化交流,抵御了沙俄的对我国领土的鲸吞蚕食。在蒙古族法制史上,堪称成吉思汗《大扎撒》之后的一座高峰,至今仍然具有很高的价值。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蒙古-卫拉特大法典》研究成果丰厚,本文拟对其做一综述。
【关键词】《蒙古-卫拉特大法典》综述
1640年中秋第五个吉日,为了解决长期存在卫拉特和喀尔喀蒙古人之间的内讧,巩固封建主的封建贵族统治和团结蒙古各个部落的力量,共同对付沙俄政权的侵略威胁及满族贵族的奴役,在卫拉特首领额尔德尼巴图尔珲台吉的倡导下,于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召开了卫拉特和喀尔喀主要封建首领都参加了的丘尔干大会,大会共同协商制定和通过了新“察津·必扯克”,即《蒙古-卫拉特大法典》,简称《大法典》。
一、关于《大法典》文本
1640年在喀尔喀和准噶尔封建主大会上通过的《大法典》是在咱雅班第达创建托忒蒙古文之前用回鹘式蒙古文写成的,原件已佚,现存的仅是托忒文抄本。法典的抄本一直保存在乌兰巴托市蒙古科学高教委员会手稿部,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被学术界所使用,所以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清楚。关于《大法典》的抄本,学术界所熟知的主要有五本,一本现藏于莫斯科市中央图书馆古籍档案部,还有两本分别藏于列宁格勒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和分所图书馆抄写部,剩下的一本是呼和浩特抄本。科特维奇认为所有的抄本都是残本。他写道:“根据俄国档案资料记载,在卡尔梅克诸汗牙帐附近札尔固帐幕内,保存了一份写在带花纹俄白缎上的各色法规的全文,但是在卡尔梅克人内讧时期,这份法规已丢失,根据顿杜克达什说,他不得不在草原上到处搜寻法规的抄件”。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分析来看,关于《大法典》研究较早及较好的主要是戈尔斯通斯基的俄文译本,虽然该译本存在语句过长、不够具体和清楚等诸多缺陷,但是该译本与原文比较接近,而且目前见诸于世的诸多文本,其篇幅的多数条款跟内容都是根据戈氏的俄译本。帕拉斯的德译本因为汲取了某佚本的内容,所以该文本虽然没有把全部内容都直译出来甚至对其进行了加工,但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然而无论是我国学者罗致平、道润梯步还是日本学者田山茂等主要是根据戈尔斯通斯基和迪雷科夫的俄译本为蓝本进行《大法典》的研究工作。
二、《大法典》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外研究概况
关于《大法典》的研究最先起步于前苏联和俄国的学者,主要研究成果有巴库宁的《论古代卡尔梅克法规》(1876),列昂托维奇的《古代蒙古—克尔梅克的法规》(1879),戈尔斯通斯基的《卫拉特法典》(1880),梁赞诺夫斯基的《蒙古法规—主要是习惯法》(1931)、《蒙古法典研究》(1935)和《蒙古法典的基本原理》(1975)普契柯夫斯基的《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藏托忒文〈卫拉特法典〉的抄本三种》(1957),戈利曼的《<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俄文译本和抄本》(1959),迪雷科夫的《厄鲁特—蒙古封建法的整理和研究》(1984)、《大法典—17世纪封建法律文献》(1985),符拉基米尔佐夫的《蒙古社会制度史》。
列昂托维奇从文义解释和法条对比的角度将《大法典》称为刑法典。符拉基米尔佐夫从史学和文义的角度在《大法典》书中解释了古、近代卫拉特的社会生活、社会组织和习俗风尚。戈尔斯通斯基也是从文义解释对《大法典》托忒文抄本进行翻译。梁赞诺夫斯基从法学理论的高度分析了《大法典》的内容和性质,认为蒙古各部落的习惯法是其最基本和最本质的法源。戈利曼的《<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俄文译本和抄本》一文分析了俄国学者的各种俄文译本后得出戈尔斯通斯基的俄文译本是对《大法典》研究较好的版本。
继俄国之后研究《大法典》的日本学者有田山茂和羽藤秀利等,田山茂的著作及一些论文有《清代蒙古社会制度》(1954)、《蒙古—卫拉特法典》(1959)、《关于〈蒙古—卫拉特法典〉及〈喀尔喀法典〉》(1965)、《论近代蒙古裁判制度》(1966)、《蒙古法典研究》(1967)。其中在其《清代蒙古社会制度》一书中参照《大法典》的条文详细介绍了清代蒙古社会的基本结构。羽藤秀利在他的《蒙古法制史概论》著作中指出《1640年蒙古—卫拉特大法典》对于了解蒙古族的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应该认为《大法典》在蒙古法制史形成中起到了实质性的核心作用。
(二)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对于《大法典》的研究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深入,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有:马曼丽的《浅议〈蒙古—卫拉特法典〉的性质与宗旨》(1981),罗致平、白翠琴的《试论卫拉特法典》(1981),道润梯步的《论卫拉特法典》、《〈卫拉特法典〉在蒙古法制史上的地位》(1987)、《论〈卫拉特法典〉的指导思想》(1990),奇格的《〈卫拉特法典〉中“别尔克”一词考释》(1996)、《卫拉特法典》体系的产生及其特点(1998),特木尔宝力道的从《卫拉特法典》看17世纪蒙古族婚姻家庭制度、《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述评(2008)和从《蒙古—卫拉特律》看十七世纪蒙古诉讼制度(2013),杨选第的从《理藩院则例》与《卫拉特法典》的比较看其民族法规的继承性,策·巴图的系列论文《纠正〈卫拉特法典〉中的某些词语的误注》和博士论文《〈卫拉特法典〉的词语研究》、《蒙古—卫拉特法典》与蒙古族传统的财产分配习俗(2005)、《蒙古—卫拉特法典》中“强制人为僧”的规定辨析(2012),黄华均、刘玉屏的明代草原法的文化解读—以《蒙古—卫拉特法典》为依据(2006),迪雷科夫、李秀梅汉译关于蒙古封建法律文献(2006),成崇德、那仁朝克图的《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2005),王海峰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侵权法律制度研究》(2013),達力扎布的1640年喀尔喀—卫拉特会盟的召集人及地点(2008),陈志强的硕士论文《蒙古—卫拉特大法典》所见卫拉特社会等级状况管窥,王莹的硕士论文《蒙古—卫拉特大法典》若干词语的文化阐释(2014),闫美林的硕士论文《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盗窃罪及其处罚研究(2013),宝永的硕士论文《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刑法研究(2009)。
马曼丽一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前苏联柯津院士的有关观点进行了批判,提出《卫拉特法典》并不仅仅是专门一部军事联盟的协议,矛头也不仅仅是专门针对清朝政府的。罗致平和白翠琴一文,通过对《卫拉特法典》制定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探讨,定性法典是古代蒙古社会封建制度发展的产物,从法律上巩固和促进了封建制的发展,肯定了法典的历史作用和学术价值。道润梯步的《论卫拉特法典》,以条文为研究对象,指出法典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内部团结,挽救民族危机,并阐述了佛教思想的法条对《卫拉特法典》的影响。奇格一文,从民俗学的角度解释了法律术语“别尔克”的汉语含义。杨选弟则从不同时期的卫拉特法律制度的比较说明清朝制定的《理藩院则例》继承了蒙古族法典中的法律思想和某些习惯法的内容。包红颖的《卫拉特法典》中的民法内容初探一文中,从财产权、债权和人身权三个方面探讨了法典里存在的一些民事法律内容,以习惯法和刑法制裁手段处理民事法律关系适应了蒙古封建统治,反映了蒙古法的特点。李秀梅汉译迪雷科夫的关于蒙古封建法律文献一文中论述了蒙古法律文献对研究蒙古历史的重要性,追述了蒙古法律及其机构产生、发展的过程,阐述了札撒、《蒙古—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规》的版本、性质、内容、特点及其效用。文中认为蒙文五个最好也是最完全的抄本都是出自与苏联科学院亚洲民族研究所图书馆手稿部的其他抄本校勘的西库伦抄本(手稿A)。
参考文献:
[1]“察津·必扯克”,蒙古语,汉译为“法典”、“法律文献”或“法规”之意.
[2]见《蒙古人民共和国史》,莫斯科,1954年,第23页.
[3]《帝俄莫斯科大学自由协会试作》,莫斯科,第216-279页.
[4]《祖国之子》1828年,第1、3本.
[5]戈尔斯通斯基:《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
基金项目:新疆大学世川良一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