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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实施递延纳税

2016-10-21

财经国家周刊 2016年20期
关键词:限制性税务机关主管

9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这一期限为6个月。《规定》还提出,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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