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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为目标重塑投资规则

2016-10-21程大为

财经 2016年25期
关键词:欧亚价值链一带

程大为

欧亚联盟与“一带一路”的对接,更可以促进“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完善

如果欧亚联盟和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不仅能在项目合作上对接,更能在制度建设上相通,那么双方的合作将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模板。以此为契机,中国应深入研究如何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如何在区域价值链构建和投资规则重塑上发挥主导作用。

中国应深入研究如何满足 “一带一路”  沿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如何在区域价值链构建和投资规则重塑上发挥主导作用。

一、构建区域价值链

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层诉求

全球价值链形成是全球化最重要的趋势,这一趋势改变了国际分工的性质和国际贸易方式。在传统最终产品国际分工模式下贸易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纽带,是生产专业化、市场一体化的结果。全球价值链使通过国际直接投资(FDI)构建国际生产网络成为可能,国际贸易日益内嵌在国际投资行为中,目前中间品贸易在国际贸易的比重已达三分之一。

全球价值链上,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占据微笑曲线两端的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高附加值环节,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承担微笑曲线底部附加值较低的加工、组装等生产环节。在全球价值链形成初期,发展中国家凭借低成本要素价格的优势,以加工贸易方式融入全球价值链,获得经济起步机会的同时,面临发达国家的“压榨”。全球价值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迫切需要实现价值链的转型升级,要求全球价值重新分配。多数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可依赖已有价值链进行技术升级,其实,在全球化中获得早期收益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可成为主导者,构建新的价值链,这或许可成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另一种思路。发展中国家构建价值链可能会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核心驱动主体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在传统最终产品国际分工模式下,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通过出口劳动或资源密集型产品(如纺织、能源),获取发达国家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品。全球化使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加入全球价值链并获得技术提升和产业发展机会,改变了要素禀赋优势,从而产生了重构全球价值链的冲动。

第二,作为主导者的新兴国家及其企业必须重新挑选和变化东道国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逐步形成新的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生产网络,这一挑选往往从区域内近邻开始。

第三,产业选择上会动态定位在发展中国家工业化急需、新兴国家具有一定技术优势的产业上。全球价值链发展比较成熟的代表性产业是汽车和电子产业。这两个产业的特点是:发达国家及其企业控制微笑曲线两端;产业内分工复杂但技术标准统一,已形成模块化生产体系;价值链上企业数量众多,价值链长;发达国家第一代贸易政策助推了价值链形成,如1965年的“美加汽车产品贸易协定”助推了美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无法动摇成熟的全球价值链,可以尝试构建区域性的(如欧亚地区),具有独特优势(如高铁)的价值链,且这条价值链相对比较短(如服装纺织品、食品),可以成功组合发展中国家资源禀赋并克服技术性制约。成熟价值链的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存在技术可分解性和空间可分离性(如模块化),发展中国家可选择生产过程相对简单的产业务实构建区域价值链。

第四,以“发展”为目的。发展中国家的共同需求是提升工业化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伴随全球价值链成熟,全球价值分配使微笑曲线从相对较为平坦(价值沿着价值链均衡分配)走向U型。如第三点所述,如果发展中国家在价值链较短的产业中寻找价值链构建的机会,会防止U型价值链的迅速形成,保证一定时期的价值均衡分配,以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五,限于发展中国家全球化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寻找区域价值链构建的可能性会更大,这样会产生新的政策溢出效应,一国政府影响本国产业的政策,也会影响到区域内各国,这说明区域内各国的政策合作是必要的。但是,政策合作的内容,不再是关税壁垒等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而是各国投资政策的一致性。中国政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形成了以元首外交为核心的国家政策助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区域价值链形成的可能性,需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策呼应。

总之“一带一路”建设已从项目对接务实起步,涉及能源、基础设施、农业、食品等产业,这些产业折射出发展中国家的要素禀赋优势和工业化的基本需求。以项目对接起步,寻找地区生产网络塑造机会,解决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难题,应该是“一带一路”的深层诉求。

二、一带一盟对接:

是贸易问题还是投资问题?

欧亚经济联盟是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国经济合作的基础上,于2015年1月1日启动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致力于成员国之间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2015年1月2日,亚美尼亚成为欧亚联盟第4个成员国,同年8月,吉尔吉斯斯坦成为联盟第5个成员国。欧亚经济联盟推进过程中先后实行了统一关税税率、关税限额使用机制等贸易自由化措施,是沿袭区域一体化的制度框架推进的。欧亚联盟向外拓展是通过欧亚联盟与他国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进行的,例如,2015年5月,欧亚联盟与越南签署了自由贸易区协议。2015年5月,中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声明》。同时,中国一些学者也在进行欧亚联盟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研究。

欧亚联盟对内实行传统地区主义,建立关税同盟,取消内部市场壁垒,建立统一市场(这与欧共体历史上类似)是经典的一体化模式。但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实质上是“便利化”,在经济上的深层诉求应该是对外投资驱动的新型价值链塑造。

尽管欧亚联盟和“一带一路”有本质上的不同,但对接合作的可能性仍存在。首先,如果按普京倡议,欧亚联盟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那么可以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嵌入投资条款(事实上,中国已经签署的10个自由贸易区协定均如此)。其次,如果中国政府发力,在“一带一路”认知框架下,细化投资问题研究,形成特色的投资协定,寻求欧亚联盟内国家间的双边签署或者区域性签署,则是更为积极的战略选择。第三,在价值链分工模式下,投资和贸易日益融合已经是趋势,下一代贸易政策重塑必将是建立在全球价值链理论之上的。

三、发展中国家缺乏投资便利化

是资本反向流动的原因之一

林毅夫博士给ICTSD(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撰文提出,多边体系需要一个以发展为目标的投资协定。他认为,持续不断的技术进步对于发展中国家持续的增长和就业创造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要素,这个进步的过程要求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本的投入。此外,基础设施投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是必须的,以便减少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人力和物力资本的一个自然的解决途径是吸引FDI。因为在资本相对于劳动力而言稀缺的发展中国家,资本的回报应当更高。资本从高收入国家流向低收入国家应当给双方都创造收益。但是,多年来国际资本一直都在往 “错误”的方向流动,从低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流动,进一步消耗了发展中国家可获得的资本,制约了发展前景,导致全球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林毅夫指出,这种资本反向流动的原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缺乏投资便利化。这个投资差距显示出全球对某种多边投资协定的需求,这个协定将不仅促进资本向“正确”的方向流动,而且从根本上强化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基础。这里,林毅夫呼吁重塑一个以发展为目标的投资规则框架。

20世纪60年代,欧洲国家率先开始双边投资谈判,形成了欧式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构成了第一代国际投资规则,欧式范本在资本自由化水平上并没有过高要求。80年代,以高度投资自由化为特征的美式投资协定兴起,形成了第二代国际投资协定。第二代国际投资协定的特点是标准更高: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禁止征收和国有化,在争端机制中引入了投资者和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弱化了东道国对外资的管辖权限。尽管发展中国家急需外资,但经济发展水平不足以承受高标准的投资规则,形成了发展中国家与第二代国际投资协定的冲突。2012年美国推出双边投资协定的新模板,并在三个区域集团谈判(TPP、TTIP和RCEP)中推进更高的标准,逐步形成了面向21世纪的第三代国际投资规则。可见三代投资协定都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

林毅夫所倡导的“某种多边投资协定”应该是满足发展目标的第四代投资规则。尽管在多边框架下,发达国家不会推动这类规则的谈判,但是,由新兴发展中国家倡导推进第四代国际投资规则谈判却恰逢其时。

四、中国应成为

第四代投资规则的倡导者

我国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在亚洲发展中国家中水平较高,据世界经济论坛2014年ETI(Enabling Trade Indicator)指数,我国在138个国家中排名54。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及交通服务可得性与质量、边境管理的效率与透明性、信息通讯技术的可得性与使用、运营环境五项明显高于亚洲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相比之下,中亚和独联体国家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较低,其中中亚四国(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全部位于倒数水平,便利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亚美尼亚也是排在110名。可见,便利化基础薄弱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的制度障碍。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导体现了资本“正确”的流动方向,目前需要解决的是提供一个稳定的投资制度环境。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建立了诸多磋商机制和项目对接,但这些机制的运作并未就任何实质内容达成一致,并没有任何的执行机制,至于项目对接,没有制度性保障很难成功推进,事实上,项目对接需要更为透明和稳定的制度支撑。在“一带一路”倡导下,摸索一个以发展为目标的投资规则框架,不仅可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更符合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利益需求,也是对全球经贸治理的贡献。

我国已经和100多个国家签署了投资双边协定,并在10个自贸区协定中内嵌了投资条款。通过分析自贸区协定文本发现,我国投资协定虽然面对的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的国家,但中国与这些国家订立的投资规则在议题上和深度上并无过大差别,而且,迄今为止,鲜有中国企业依据中国投资协定使用争端解决机制。这说明,中国投资协定存在修订重塑的空间。

第四代投资规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中国应成为倡导者。这其中,既可以修订已有的中国双边投资协定,更可以促进“一带一路”制度建设的完善。就当下的欧亚联盟与“一带一路”的对接,或者中国与俄罗斯的谈判博弈而言,无论是以投资为主进行谈判还是以贸易为主进行谈判,中国也有过招的砝码,而且,这个砝码是建立在新一代游戏规则基础上的。

作者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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