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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所见西汉初年的户籍问题

2016-10-21袁延胜

古代文明 2016年3期
关键词:汉简高祖汉墓

袁延胜

《奏谳书》所见西汉初年的户籍问题

袁延胜

提 要: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看,西汉初年,汉政府确实依据高祖五年诏放免奴婢为庶民,承认汉朝建立前发生的身份变动;秦末汉初年间,由于战乱,流亡人口很多。西汉初年,政府一方面鼓励“不书名数”者著籍,一方面对亡逃者和隐匿户口者予以严厉打击;高祖九年(前198年)汉政府迁徙六国贵族到关中,并著籍关中,迁徙者的身份已经是“汉民”,如果逃回原籍,就是“亡之诸侯”,是违法行为;西汉时期,“道”所管辖下的“蛮夷”也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国家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管理。如果逃亡,照样受到法律的惩处。

《奏谳书》;张家山汉简;西汉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1993年、1995年《奏谳书》释文先后公布,1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一)》,《文物》,1993年第8期;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二)》,《文物》,1995年第3期。2001年,《奏谳书》竹简的图版及释文公布,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2006年释文修订本出版,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为进一步研究《奏谳书》奠定了基础。

《奏谳书》公布后,学者分别从秦汉司法实践、秦汉法律制度、秦末汉初的历史、文本复原等角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不少成绩。4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上)》,《文物》,1993年第8期;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下)》,《文物》,1995年第3期;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文物》,1993年第8期;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杨剑虹:《汉简〈奏谳书〉所反映的三个问题》,《江汉考古》,1994年第4期;张建国:《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李开元:《说南郡守强和醴阳令恢》,《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杨建:《〈奏谳书〉地名札记(四则)》,《江汉考古》,2001年第4期;朱绍侯:《〈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刘向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对官吏犯罪的惩处》,《嘉应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蔡万进:《〈奏谳书〉与秦汉法律实际应用》,《南都学坛》,2006年第2期;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补正举隅》,《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6年第2期;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法律地位探析》,《南都学坛》,2007年第2期;施伟青:《疑罪从有、轻罪重惩的刑法实践与汉初社会——从〈奏谳书〉谈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2期;赵科学:《“毋忧案是桩冤案”辨析——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之二》,《江汉考古》,2007年第3期;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奏谳书》案例中属于西汉的有17例,而且这17个案例全部属于高祖刘邦时期的,为我们研究西汉初年的历史提供了难得的资料。

高祖刘邦时期是汉朝的初建时期,经过多年的战争,国家已经“形竭神疲”,因此西汉初年,汉朝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社会秩序。而对人口的控制和管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在《秦谳书》中有生动的体现。尽管学者已对《奏谳书》所反映的人口问题做了论述,5陈伟:《〈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载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29—434页;[韩]李晟远:《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亡人问题》,载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组委会编:《“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672—682页。但还不全面,还有待深入探讨,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奏谳书》案例中所反映的汉初奴婢放免问题、亡人问题、隐匿户口问题、迁徙六国贵族实关中、少数民族人口著籍等问题进行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奏谳书》所见汉初奴婢放免及“书名数”问题

奴婢问题是秦汉时期的一个主要社会问题。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刘邦于楚汉战争结束不久颁布了鼓励流亡人口回归故里及放免奴婢的诏令,这就是著名的高帝五年诏。《汉书·高帝纪》载高帝五年(前202年)夏五月诏曰:

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1班固:《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4页。

在诏书中,明确规定“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这是汉朝建立之际对奴婢的一次放免,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对这条诏令的实际执行情况,没有确切的实例。而《奏谳书》的出土,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奏谳书》中有两个涉及奴婢免为庶人及著籍的案例,就与高祖五年诏有关。

《奏谳书》第一个案例是“大奴武不当为军奴”案:

·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江陵余、丞驁敢谳之。乃五月庚戌,校长池曰:士五(伍)军告池曰:大奴武亡,见池亭西,西行。池以告,与求盗视追捕武。武格斗,以剑伤视,视亦以剑伤武。

·今武曰:故军奴,楚时去亡,降汉,书名数为民,不当为军奴,视捕武,诚格斗,以剑击伤视,它如池。·视曰:以军告,与池追捕武,武以剑格斗,击伤视,视恐弗胜,诚以剑刺伤武而捕之,它如武。·军曰:武故军奴,楚时亡,见池亭西。以武当复为军奴,即告池所,曰武军奴,亡。告诚不审,它如池、武……

·疑武、视罪,敢谳之,谒报,署狱史廥发。·吏当:黥武为城旦,除视。·廷以闻,武当黥为城旦,除视。(简36—48)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4—95页。

简文中的“十年”乃指高祖十年(前197年)。此案中,武声称,他过去是军的奴,于楚时逃亡,汉朝建立后,已经登记为民,不应是军的奴。士伍军承认武所说的事实,并承认自己控告武的行为不当(“不审”),即以“亡奴”为由告发武是不当的。审讯者认为,武虽然不当为军奴,但在视拘捕武时应该受擒,不应该格斗。最后判决武“黥为城旦”,而“视”无罪。

3简文的解释主要参考了李学勤先生《〈奏谳书〉解说(上)》(《文物》,1993年第8期)一文,以下不再一一标出。

李学勤先生说:“这个案例生动地说明,当时奴如逃亡,便会遭到武装逮捕。武虽因降汉,得到登记为自由民的身份,遭到拘捕反抗,仍旧难免沉重的惩罚。”4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上)》。高恒先生则从“拒捕贼伤人”角度解释此案:“该案判决说明,执法官吏拘捕嫌疑犯时,被捕者即使无罪,也不得拒捕。以武力反抗杀、伤人,案贼杀、伤人论处。”5高恒:《〈奏谳书〉注释》,载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356页。

笔者认为,“大奴武不当为军奴”案的一个关键点,即在汉初新的户籍政策下,“大奴武”身份发生了的变动,已经由原来的“奴”变为“民”了,所以他才拒捕。武说:“故军奴,楚时去亡,降汉,书名数为民,不当为军奴。”“故军奴”应是指秦朝之时,武是军的奴。“楚时去亡”,陈伟先生认为是“于项楚统治时期逃亡”,6陈伟:《〈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载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30页。蔡万进先生认为“楚时去亡”的楚应指“秦二世元年(前209年)至汉王朝建立之前(前202年)之‘楚’,即陈胜‘张楚’之楚、楚怀王‘义帝’之楚、项羽‘西楚霸王’之楚”,7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第100页。此说很有道理。“降汉”,陈伟先生认为“应是下至汉代或者进入汉朝的意思”,8陈伟:《〈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第430页。甚确。“名数”即户籍,“书名数为民”,即户籍上登记为民。而“书名数为民”的法律依据,就是高祖五年诏。1高恒先生说:“断决被告‘武不当复为军奴’,是以汉高祖五年诏为依据作出的。”高恒:《〈奏谳书〉注释》,第357页。陈伟先生也持相同观点。见陈伟:《〈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文。但高祖五年诏只说“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未言其它情况下奴婢放免的情况。从本案例武为“故军奴”看,武不一定是“自卖为人奴婢者”,但在汉初也可以“书名数为民”。由此可见,《汉书·高帝纪》所载的五年诏书可能是节选。诏书应还包括其它类型奴婢身份的放免,如本案例所载的“楚时去亡”类型。

《奏谳书》中第二个与奴婢户籍有关的案例是“媚自当不当复为婢”案: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驁敢谳之。三月己巳大夫禒辞曰:六年二月中买婢媚士五(伍)点所,贾(价)钱万六千,乃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当为婢。

·媚曰:故点婢,楚时去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媚,占数复婢媚,卖禒所,自当不当复受婢,即去亡,它如褖。·点曰:媚故点婢,楚时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数,即占数,卖禒所,它如禒、媚……·媚曰:楚时亡,点乃以为汉,复婢,卖媚,自当不当复为婢,即去亡,毋它解……

·疑媚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史廥发。·吏当:黥媚颜,畀禒,或曰当为庶人。(简8—16)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2页。简文中的“十一年”乃指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对于此案,李学勤先生说:“这件事的关键是,媚在降汉时曾‘不书名数’,即摆脱了婢的身份。因此,点是否有权重新对媚奴役,并把她出卖,审讯者犹豫不决,难以确定。”3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上)》。

此案中“媚”与前案中“武”一样,原来身份是奴婢,都是“楚时去亡”,在汉朝建立之后,依据高祖五年诏,应该都摆脱了奴婢的身份,成为庶人。但此案中的“媚”在“降为汉”后却“不书名数”,即未在汉朝户籍上登记,因此她的“庶民”身份并没有在汉朝的户籍上得到体现。4王彦辉先生认为:媚逃亡后“不书名数”,仍然属于流亡人口。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又见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170页。所以点抓到“媚”后,以“媚未有名数”而“占数复婢媚”。由此可见,西汉初年放免奴婢,还必需履行一定的著籍手续,即“书名数”,否则,国家对奴婢放免后的庶民身份是不予保护的。

当然,此案还有一个争论点,即放免奴婢的时限问题。媚在接受讯问时辩解说“楚时亡,点乃以为汉”,陈伟先生说:“媚的那句话也许是说她于楚时逃亡,点却按入汉后逃亡的规定对待她。无论如何,当时法令对项楚时期逃亡与入汉以后的逃亡,必定存在重大区别。‘吏当’中有人主张媚‘当为庶人’,主要也当是考虑到她是在楚时逃亡的。”5陈伟:《〈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第432页。所论很有道理。从媚“楚时亡,点乃以为汉,复婢,卖媚,自当不当复为婢,即去亡”的辩词看,媚的“不当复为婢”的理由就是“楚时亡”,换句话说,即使“楚时亡”的媚“降为汉,不书名数”,这也只是自己的过失,但自己的过失并不表明自己奴婢身份的恢复,当然原主人“点”也无权重新登记自己为婢。“点乃以为汉”一语,表明西汉建立之后的奴婢逃亡,并不能摆脱奴婢的身份。

总之,从《奏谳书》“大奴武不当为军奴”案和“媚自当不当复为婢”案看,西汉初年,汉政府确实依据诏令放免奴婢为庶民,承认汉朝建立前发生的身份变动,维护汉朝建立后的社会秩序。6陈伟:《〈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第434页。但奴婢原有的主人,并不甘心自己利益的丧失,而是想方设法重新占有身份自由的奴婢。这反映了西汉建立之初,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7曹旅宁先生谓:“据《史记·高祖纪》,楚汉相争期间,刘邦为争取人心,曾两度大赦罪人。这当然不排除有为了鼓励楚地奴婢亡汉以增强自己实力的用意。”见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91页。或者说,西汉初年在放免奴婢时,并没有考虑原有奴婢主人利益的损失,也没有赔偿机制,因此才会有“不当为军奴”、“不当复为婢”之类案件的发生。

二、《奏谳书》所见汉初“亡人”问题

秦末汉初年间,由于战乱,流亡人口很多。《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汉兴,功臣受封者百有余人。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后数世,民咸归乡里,户益息,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小侯自倍,富厚如之。”1司马迁:《史记》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877—878页。《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高帝南过曲逆……顾问御史曰:‘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余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户。’”2司马迁:《史记》卷56,《陈丞相世家》,第2058页。

对于如此众多的流亡之人,汉政府一方面以诏书形式“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回乡著籍;另一方面对逃亡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奏谳书》中“解娶亡人为妻”案就是汉初打击“亡人”行为的一个案例。简文如下:

·符曰: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弗告亡。它如。解曰:符有名数明所,解以为毋恢人也,取(娶)以为妻,不智(知)前亡,乃后为明隶,它如符。诘解:符虽有名数明所,而实亡人也。

·律:取(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智(知),非有减也。解虽弗智(知),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何解?……

·鞠(鞫):符亡,诈自占书名数,解取(娶)为妻,不智(知)其亡,审。疑解罪,系,它县论,敢谳之。·吏议: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智(知)其亡,不当论。·或曰:符虽已诈书名数,实亡人也。解虽不智(知)其请(情),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斩左止(趾)为城旦。

·廷报曰:取(娶)亡人为妻论之,律白,不当谳。(简28—35)3张家山二七四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4页。

简文中“十二月壬申”,即高祖十年(前197年)十二月九日。该案的核心是:女子符是逃亡之人,尽管她以欺骗手段重新取得了户籍,“而实亡人也”,即身份仍然是亡人。隐官解尽管不知情,娶以为妻,但法律仍以娶亡人为妻论之。至于女子符为何逃亡,不得而知。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脱离户籍的逃亡行为是犯罪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惩处。4李学勤先生说:“这条案例再次说明那时对逃亡惩处的严峻。”见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上)》。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有一条律文与此案相关:

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智(知)者不(简168—169)5张家山二七四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1页。

“解娶亡人为妻”案定罪的法律依据,应该就是《二年律令·亡律》中的第8条。但《亡律》中定罪的前提是“智(知)其请(情)”,而本案中的隐官解并不知情,但仍被“斩左止(趾)为城旦”,这充分反映了汉初对逃亡行为处罚的严厉。6蔡万进先生认为《奏谳书》案例的判决,“廷报”基本上都选择了量刑较重的议罪意见和处罚,没有从轻或免于刑罚的。这反映了汉初统治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疑罪从重倾向。见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第87页。

实际上,汉初对亡人严厉惩处的法律精神,来源于秦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1、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殹(也)?当黥城旦舂。(简167)

2、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简168)7简文分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2页、第133页。

《法律答问》中的第1条,乙娶亡逃女子甲,最后“黥城旦舂”,与前引《二年律令·亡律》中的规定相同。由此可见,秦及汉初对亡人处罚严厉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那么汉政府为何对亡人问题如此重视呢?李晟远先生认为,“新建立的汉朝的当务之急是征调人力和征收税款,但当时汉朝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人口和耕地的急剧减少”;“而为了开垦耕地和授田,汉朝必定需要大量书名数的受田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增加人口出生率是不可能的,汉朝只能采取别的措施。那就是让汉朝以前无名数的人(如奴婢、流民、亡人等)成为书名数的庶人或齐民。”8[韩]李晟远:《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亡人问题》,载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组委会编:《“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第678、679页。所论很有道理。

需要补充的是,亡人的存在,始终是社会的一个不安定因素。《史记·黥布列传》载:“布已论输丽山,丽山之徒数十万人,布皆与其徒长豪桀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群盗。”1司马迁:《史记》卷91,《黥布列传》,第2597页。《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上疏曰:“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2班固:《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37页。《汉书·严助传》载淮南王安上书谏曰:“臣闻长老言,秦之时尝使尉屠睢击越,又使监禄凿渠通道。越人逃入深山林丛,不可得攻。留军屯守空地,旷日引久,士卒劳倦,越出击之。秦兵大破,乃发适戍以备之。当此之时,外内骚动,百姓靡敝,行者不还,往者莫反,皆不聊生,亡逃相从,群为盗贼,于是山东之难始兴。”3班固:《汉书》卷64上,《严助传》,第2783—2784页。

正因为亡逃人群极易转化为“群盗”,或“转为盗贼”、“群为盗贼”,影响社会的安定、威胁王朝的统治,因此秦汉统治者才对这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总之,《奏谳书》“解娶亡人为妻”说明,一方面汉初存在不少的亡逃之人;4《奏谳书》中还记载一些汉初其他的逃亡案例,如“北地守谳:女子甑、奴順等亡,自处彭阳”(简51);“北地守谳:奴宜亡,越塞”(简53)。分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5、96页。另一方面,汉政府对亡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5曹旅宁先生说:“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收的十六个案例中,高祖八年十月、十年十二月、十年七月及十一年八月四个案例,都是有关审议逃亡犯的案例,占已公布的案例的四分之一。说明汉初的法律也同秦律一样有严禁逃亡和严惩逃亡犯的精神。”见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第288—289页。又,王彦辉、薛洪波先生认为扩大在籍户数和严防人户的脱籍流亡是汉政府控制人口的的主要措施。见王彦辉、薛洪波:《从户的相关立法谈秦汉政府对人口的控制》,《东北师大学报》,2013年第1期。汉政府打击亡逃之人的目的,主要是想把亡逃之人纳入到国家的户籍管理体制,以此来建立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

三、《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

如前所论,西汉初年社会存在大量的脱籍之人,高祖五年诏书鼓励这些“不书名数”的人回归故土,落户著籍。对于诏书的落实情况,史书没有记载具体的事例。

可喜的是,《奏谳书》中“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案记载了汉初著籍的详细规定:

·八年十月己未,安陆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平曰:“诚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罪,它如刻(劾)。”种言如平。问:平爵五大夫,居安陆和众里,属安陆相,它如)。鞫:平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审。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

·《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以此当平……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强敢言之,上奏七牒,谒以闻,种县论,敢言之。(简63—68)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7页。简文中“八年十月己未”,即高祖八年(前199年)十月十三日。该案的史料价值主要体现在:它记载了“自占书名数”令的内容,7陈伟先生谓:“这道法令,我们暂且依照令文称作‘自占书名数’令。”见陈伟:《〈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第430页。本文采用陈伟先生的提法。又,高恒先生说:“本文书所引‘自占书名数’令,又是一条与《户律》有关的重要法律,有助于我们了解汉代户籍制度的具体规定。”见高恒:《〈奏谳书〉注释》,第366页。即:“《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

名数,指户籍。《汉书·高帝纪》:“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8班固:《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54页。颜师古注曰:“名数,谓户籍也。”“自占书名数”就是自己申报、登记户籍。

此案中的“自占书名数”令,陈伟先生认为“大概就是《汉书》所载的汉高祖五年五月颁布的诏书。”1陈伟:《〈奏谳书〉所见汉初“自占书名数”令》,第433页。但此案时间是高祖八年十月,距离高祖五年五月诏书已三年多了,而且《令》文载“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要求的时间非常紧迫,这与“媚自当不当复为婢”案中,点在高祖六年二月中,将媚抓获,并重新登记为婢,距离高祖五年诏书虽然已经七个月,但并没有把媚“耐为隶臣妾”看,《奏谳书》中的“自占书名数”令,可能不是高祖五年诏书,而是针对高祖五年诏实施后出现的情况,颁布的一条新诏令。新诏令的目的是敦促没有户籍的人立刻著籍。

从“自占书名数”令看,汉初对没有著籍之人及隐匿户籍的行为处罚是很严厉的。实际上,汉律对户籍登记上的其它不法行为也予以严厉打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罚金四两。”(简325—327)2张家山二七四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3页。同时,汉律对隐匿罪犯及亡人的行为也予以严厉打击。《二年律令·亡律》:“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诸舍匿罪人,罪人自出,若先自告,罪减,亦减舍匿者罪。所舍”(简167)3张家山二七四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1页。《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载:“时帝舅薄昭为将军,尊重,上令昭予厉王书谏数之,曰:……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4班固:《汉书》卷44,《淮南衡山济北王传》,第2136、2139页。

秦汉史书上有不少因隐匿罪犯及亡人而受到惩处的事例。如任侯张越:“(吕后)三年(前185年),侯越坐匿死罪,免为庶人,国除。”5司马迁:《史记》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919页。平悼侯工师喜之孙工执景帝中元五年(前145年):“坐匿死罪,会赦,免。户三千三百。”6班固:《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565页。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西汉政府对隐匿户籍、“臧匿亡命”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由此可知,汉政府对于户籍控制问题的重视。

总之,《奏谳书》“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案表明,西汉初年除了高祖五年诏书鼓励流亡的百姓著籍外,此后又颁布了“自占书名数”令,对不著籍之人,以及隐匿“无名数”者都予以严厉制裁。7高恒先生说:“户籍是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的依据,所以该令对于‘诸无名数者’和‘舍匿者’处重罚。”见高恒:《〈奏谳书〉注释》,第366页。刘向明先生从“严厉惩处官吏藏匿户籍的行为”角度出发,认为此案“正是汉初打击藏匿户籍问题的真实反映。”见刘向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对官吏犯罪的惩处》。这都体现了汉政府对户籍问题的重视。当然,狱史平作为官吏,明知“舍匿”无名数者是犯罪行为,却还要“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是否当时“舍匿”较为普遍,8刘向明先生推测:“从记载来看,当时,有权势的官吏藏匿户籍可能是很普遍的,在故楚地尤其如此。”见刘向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对官吏犯罪的惩处》。还是另有原因,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奏谳书》所见汉初六国贵族“徙处长安”问题

西汉初年,为了强干弱枝,高祖刘邦曾实行迁徙六国贵族实关中的政策。《奏谳书》“阑诱汉民之齐国”案就反映了汉初迁徙齐国田氏到长安的情况: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状、丞憙敢谳之。刻(劾)曰:临菑(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冠缴(缟)冠,详(佯)病卧车中,袭大夫虞传,以阑出关。

·今阑曰:南齐国族田氏,徙处长安,阑送行,取(娶)为妻,与偕归临菑(淄),未出关,得,它如刻(劾)……·诘阑: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取(娶)它国人也。阑虽不故来,而实诱汉民之齐国,即从诸侯来诱也,何解?……·鞫:阑送南,取(娶)以为妻,与偕归临菑(淄),未出关,得,审。疑阑罪,系,它县论,敢谳之。·人婢清助赵邯郸城,已即亡,从兄赵地,以亡之诸侯论。今阑来送徙者,即诱南。·吏议:阑与清同类,当以从诸侯来诱论。·或曰: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

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太)仆不害行廷尉事,谓胡啬夫谳狱史阑,谳固有审,廷以闻,阑当黥为城旦,它如律令。(简17—27)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3页。简文“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即高祖十年(前197年)七月三日。该案对于阑的犯罪行为,审讯者一种意见认为阑应“从诸侯来诱”论罪;1高恒先生说:“诱罪的含义简明,即禁止诸侯国来人引诱汉民逃往诸侯国,所谓‘禁从诸侯来诱’。法律作如此规定,当是为了贯彻高祖九年迁徙六国后及地方豪强家居关中的诏令。”高恒:《〈奏谳书〉注释》,第351页。另一种意见认为阑应“以奸及匿黥舂罪”论罪。廷报支持了第二种意见,按“娶亡人为妻”罪,2彭浩先生说:“廷报判定‘阑当黥为城旦’,与案例四对照可知,是按‘娶亡人为妻’论罪的。”见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阑被黥为城旦。

“阑诱汉民之齐国”案,不少学者把它纳入逃亡一类的事例中,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本案的价值更在于,它给我们提供了汉初迁徙六国贵族到关中的鲜活事例。关于西汉初年迁徙关东六国贵族到关中的始末,《史记·刘敬传》载:

刘敬从匈奴来,因言“……夫诸侯初起时,非齐诸田,楚昭、屈、景莫能兴。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居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上曰:“善。”乃使刘敬徙所言关中十余万口。3司马迁:《史记》卷99,《刘敬传》,第2719—2720页。

刘敬迁徙关东贵族的目的,主要是“强本弱末”,一方面充实关中地区的人口,另一方面削弱六国贵族、豪杰的宗族势力,以此消除他们对新生政权的潜在威胁。对于这样一个一举两得的建议,刘邦非常赞同,马上让刘敬着手实施,迁徙关东贵族十余万口到关中。“十余万口”,这是一个很大的人口迁徙数字。按:刘敬的建议可能在高祖七年或八年,实施迁徙的时间在高祖九年(前198年)十一月。《史记·高祖本纪》载高祖九年:“是岁,徙贵族楚昭、屈、景、怀,齐田氏关中。”4司马迁:《史记》卷8,《高祖本纪》,第386页。同一件事,《汉书·高帝纪下》载:“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5班固:《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66页。《汉书·地理志下》亦载:“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於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於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支,非独为奉山园也。”6班固:《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第1642页。迁徙关东贵族时间为高祖九年十一月,“阑诱汉民之齐国”案发生在高祖十年七月三日,时间衔接一致,这一方面说明汉初徙六国贵族之事真实可信,另一方面,使我们了解到迁徙六国贵族持续在半年以上。而且迁徙六国贵族之时,各地的地方官吏要派人护送迁徙之人到长安。

迁徙多达十余万口的关东贵族到关中,而且迁徙的主要对象是齐国诸田及楚国贵族,其中田氏占了不少的比例,以至于后来不少关中名人都来自田氏。如丞相车千秋:“本姓田氏,其先齐诸田徙长陵。”7班固:《汉书》卷66,《车千秋传》,第2883页。名儒田何:“汉兴,田何以齐田徙杜陵,号杜田生。”8班固:《汉书》卷88,《儒林传》,第3597页。齐楚贵族迁徙关中的具体地点,《汉书·刘敬传》颜师古注曰:“今高陵、栎阳诸田,华阴、好畤诸景,及三辅诸屈、诸怀尚多,皆此时所徙。”9班固:《汉书》卷43,《刘敬传》,第2127页。按照颜师古的说法,齐国田氏主要被安置在左冯翊的高陵、栎阳,都在长安的东北方面,与“阑诱汉民之齐国”案中“徙处长安”的记载一致。

“阑诱汉民之齐国”案中值得注意的另一点是,南户籍身份的变化。简文称“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取(娶)它国人也。阑虽不故来,而实诱汉民之齐国,即从诸侯来诱也”,其中“实诱汉民之齐国”一句,表明从齐国迁徙到关中的女子南,已经是“汉民”了,即汉中央政府辖地的编户民,而不是齐国之人了。这表明迁徙来的南已经著籍关中。《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简328—330)10张家山二七四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4页。秦汉法律对于迁徙著籍之事规定甚为严格,因此,迁徙来的南必定已著籍长安,她再逃回到故土齐国已经是非法之举了。

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尽管汉政府对迁徙来的齐楚贵族“与利田宅”,给予优待,但故土难离,对故乡的思念,促使女子南铤而走险,“以阑出关”。尽管南回归齐国没有成功,但我们从南逃亡之事可以看出,当时的人口迁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有不少曲折的。

“阑诱汉民之齐国”案中南的罪名是“亡之诸侯”,阑的罪名之一是“从诸侯来诱”,而且简文中还举了另一个案例:“人婢清助赵邯郸城,已即亡,从兄赵地,以亡之诸侯论”,从中可以看出,汉初中央政府对各地诸侯王的防范是很严密的,其中对人口的控制就是重要内容之一。汉政府严禁辖区内的编户民流向各诸侯国。有鉴于此,我们对《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所载“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文帝时大臣列举淮南王的罪状就有“聚收汉、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与居,为治家室,赐其财物爵禄田宅,爵或至关内侯,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欲以有为。”1司马迁:《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第3077页。《史记·朝鲜列传》载朝鲜王的罪责为:“(朝鲜王满)传子至孙右渠,所诱汉亡人滋多,又未尝入见。”2司马迁:《史记》卷115,《朝鲜列传》,第2986页。淮南王、朝鲜王的罪责之一就是“诱汉民”,由此可见汉政府对人口控制的重视。

总之,《奏谳书》“阑诱汉民之齐国”案,一方面使我们对汉初迁徙六国贵族到关中、并著籍关中的事情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使我们对汉中央政府对诸侯国的防范及对人口控制的重视,有了更深切的感受。

五、《奏谳书》所见少数民族人口著籍问题

《奏谳书》“夷道蛮夷大男子毋忧去亡”案,是涉及少数民族人口的一个案例。简文如下:

·毋忧曰:“變(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窯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窯曰:南郡尉发屯有令,變(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鞫之:毋忧變(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窯遣爲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

·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简1—7)3张家山二七四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91页。

简文中的“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即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八月六日。该案的男子毋忧被判处腰斩。4彭浩先生认为“汉代对从军逃亡者处腰斩。”案例中的毋忧“可能就是按军法处腰斩的。”见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赵科学先生也持相同的观点。见赵科学:《“毋忧案是桩冤案”辨析——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之二》。

简文中的“夷道”,隶属南郡,在今湖北宜都西北。《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有蛮夷曰道。”5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3页。《续汉书·百官志》:“凡县主蛮夷曰道。”6范晔:《后汉书》卷28,《百官志五》,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3页。可见道为蛮夷聚居之地,即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因为县、道级别相同,因此秦汉时期往往合称“县道”。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秦王政)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简1)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页。《汉书·文帝纪》:“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8班固:《汉书》卷4,《文帝纪》,第113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载的道有20个,《汉书·地理志》所载道有32个。对于《奏谳书》中的“夷道”,李学勤先生说:“该地得名,应即由于当地有蛮夷而来,是有蛮夷曰道的实例。”9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上)》。又,杨剑虹先生认为毋忧是巴人,并指出:“《奏谳书》中的夷道是巴人聚居之地是可信的,春秋时巴人居住在鄂北,后来为楚人所逼,退往宜都、利川、恩施、长阳等地,由清江流域进入长江三峡,直至川东一隅之地,后来为秦国所灭。”见杨剑虹:《汉简〈奏谳书〉所反映的三个问题》。

“夷道蛮夷大男子毋忧去亡”案,李学勤、陈伟、李晟远诸先生都以逃亡案例视之,这当然是对的。但笔者觉得,如果从户籍管理的角度看,此案还透漏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即“道”管辖下的蛮夷应该同县管辖的汉民一样,是纳入到国家的户籍管理中的。本案中的蛮夷大男子毋忧,尽管依照《蛮夷律》律文,岁出賨钱,以当徭赋,但照样被征发从军守边。征发的依据,可能就是户籍。因为早在西汉初年,汉政府就重视户籍问题,萧何“作律九章”,所定汉九律中就有《户律》。而户籍整理的主要目的:一是征收赋税,二是征兵。其中,征兵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至高祖为汉王,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世号为板楯蛮夷。阆中有渝水,其人多居水左右,天性劲勇,初为汉前锋,数陷陈……遂世世服从。至于中兴,郡守常率以征伐。”1范晔:《后汉书》卷28,《百官志五》,第2842—2843页。从板楯蛮跟随刘邦征伐天下,到东汉时期郡守常率以征伐看,汉政府管辖下的蛮夷是要服兵役的。而高祖刘邦为了酬答板楯蛮的功劳,特别在赋税上给予优待,复其渠帅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而从“余户”云云看,汉政府是对他们进行户籍管理的,只不过在赋役方面有所优待而已。

2003年底,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博物馆对巴东县张家坟墓群进行了发掘,其中M1号汉墓出土了“元和四年”刻石,释文如下:

刻石中的秭归隶属南郡,可能由于本地少数民族较多,故设“秭归道”。刻石铭文中的“里”应是乡里的里。“税少卿、少阳”的“税”应是少数民族姓氏。郑樵《通志》引盛弘之《荆州记》:“建平信陵县有税氏。昔蜀王栾君王巴蜀,王见廪君兵强,结好饮宴,以税氏五千人遗巴蜀廪君。”3王谟辑:《汉唐地理书钞》,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325页。三国吴孙休永安三年(260年)置建平郡,信陵县属焉。信陵县在今湖北省巴东县。陈斯鹏先生谓:“石刻铭文完全证实了《荆州记》关于税氏聚居地的记述。少卿、少阳二人,铭文中虽未明言其关系,但从语境看,似应属兄弟。”4陈斯鹏:《巴东县张家坟墓群M1“元和四年刻石”考释》。“元和四年”刻石这条史料的可贵之处在于,它表明了“道”下设里,与县下设里的情况并无不同。蛮夷之人“税少卿、少阳”居住在“里”中,应是国家的编户齐民。

公布的里耶秦简也表明,秦代的道下已经设里。简J⑧60正:

从简文看,僰道西里的“亭”,爵位是公士,被赀三甲,这表明“亭”尽管居住在僰道,但身份已经是国家的编户。

又,《二年律令·具律》:“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简101)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2—23页。从简文看,“道”之下应该如县一样辖乡。

总之,结合出土的“元和四年”刻石铭文及汉简,笔者认为,《奏谳书》“夷道蛮夷大男子毋忧去亡”案中的毋忧已经是汉朝的编户齐民了。尽管毋忧在赋税、徭役方面与汉民有所区别,但这并不妨碍汉政府对他的管理,并不妨碍他的编户齐民的身份。推而论之,西汉时期,“道”所管辖下的“蛮夷”也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国家也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管理。如果逃避兵役,照样受到法律的惩处。

[作者袁延胜(1972年—),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河南,郑州,450001]

(责任编辑:王彦辉)

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3.008

* 本文为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中原与中华文明”(项目批号:2015-CXTD-04)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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