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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探析

2016-10-20苏云

商情 2016年6期
关键词:保险信用出口

苏云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我国唯一一种政策性险种,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济结构调整时期的宏观背景下,能够为我国的出口提供风险保障,促进对外经贸发展,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因此探寻出口信用保险的多层次系统性政策作用,并对这些政策作用表现在拉动出口、带来经济增长及增加就业等方面进行研究,具有深人认识出口信用险政策性作用的理论意义与指导实践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出口 信用 保险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1年成立至今,发挥着风险保障、出口促进和融资便利等作用,是各国政府保障本国企业利益、防范国际经贸风险的重要作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信用风险急剧上升,国际贸易形势趋于恶化,我国作为全球贸易大国,贸易依存度高达70%以上,却有90%的出口是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外贸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贸易风险。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支持外贸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世贸组织(WTO)虽然明确禁止成员国各种形式的直接出口补贴,而且大多数支持出口的政策措施也在实施方式和透明度方面受到限制,但是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原则上允许各国政府运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促进出口贸易的有力手段。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一种保险协议,该协议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由买方风险和买方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引起的损失负责。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是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每个国家的存在形式是不同的,其存在形式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一)国际出口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家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机构是1919年成立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之后欧洲的比利时、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法国和美洲的美国、加拿大在各自国家的支持下也成立了专门从事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机构。在经过二战的创伤之后,各国政府都把出口作为本国的主要经济发展战略,所以对出口信用保险重视程度越来越深。日本政府在1950年成立了贸易保险课,该机构的主要工作就是开发和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为了追赶发达国家的发展步伐,各个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来促进国家出口,以此发展本国的经济。

(二)我国出口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在1988年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作为国有企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随即成立了出口信用保险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经营和推广出口信用保险。因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一项政策性的保险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出口信用保险部实行独立核算。最初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展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到此时这种局面才被打破。2001年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合并一起,成立了专门的经营机构,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

按照国际上常用的分类方法,并依据不同的标准,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以下种类:

(一)根据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期限的长短

根据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通常适用于原材料和消费品的出口。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期限一般在180天至3年之间;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信用期限在3年以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大多用于半资本品和资本品如成套设备等的出口。

(二)根据保险责任的起迄时间

根据保险责任的起迄时间分为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和出运后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始于国际贸易合同生效日,止于货物出运日,主要承保贸易合同生效后、货物出运前进口商因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未能履约对出口商造成的产品设计、制造、运输以及其他费用损失的风险。出运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始于货物出运日,止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终止日,主要承保货物出运后进口商因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对出口商造成的不能及时回收货款的损失。

(三)根据国际贸易中使用银行融资方式的差异

根据国际贸易中使用银行融资方式的差异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和卖方信贷保险。买方信贷保险适用于买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卖方信贷保险适用于卖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

(四)根据承保方式的差异

根据承保方式的差异分为综合保单、特别保单和选择保单。综合保单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多批次、全方位的出口。特别保单适用于逐笔交易的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选择保单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些承保条件,但允许出口商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选择。

(五)其他分类

根据保障风险的不同,分为只保商业风险、只保政治风险和既保商业风险又保政治风险以及汇率风险保险等。根据出口合同标的的不同,分为海外存货和加工保险、服务保单、银行担保、保函支持和贸易展览会保险等。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从近年来出口信用保险发挥的作用来看,可从以下三个主体方面予以小结。

(一)从企业方面

首先,有利于出口商规避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缘由便是解决出口收汇风险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外买家及国家的风险调查评估,可以指导出口企业选择更有利的贸易对象和贸易条件,避免和防止收汇风险;万一不能收回货款,出口企业可依据有关条款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申请索赔,从而最大程度减少经济损失。其次,有利于出口商优先获得银行融资。出口信用保险是银行为出口商提供贷款的“助推器”。一方面,通过投保,出口企业将收汇风险转嫁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收汇安全大大提高,还贷能力相应增强;另一方面,通过将已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权转让,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收贷风险大大降低,从而,出口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提高,银行也相应乐于提供优惠利率的出口贷款等金融服务。再次,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市场份额。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出口企业以各种优惠条件来争夺市场,其中优惠的结算支付方式是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而支付方式的灵活性带来的副作用便是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则解除了出口商的后顾之忧,使收汇风险一保了之。最后,有利于出口商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过程,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出口商的信用额度也要做出评估和判断,督促出口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能够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建议,帮助企业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二)银行方面

第一,有利于分担银行的放贷风险。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融资服务、保函等担保业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出口商资金短缺、周转不灵的困难。但是,许多银行因为害怕承担风险而不愿开展此类业务。为缓解银行发放信贷的后顾之忧,保证其贷款资金安全,许多国家都把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结合在一起,在直接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的同时,也间接的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第二,有利于银行放贷做出决策。通过是否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融资银行对出口信贷项目的选择,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程度,银行在考虑贷款金额方面能很容易做出决定。第三,有利于改变传统的融资模式。我国目前实行的融资以“围绕固定投资、固定资产”进行的担保抵押贷款模式为主,而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围绕贸易的信用融资模式”,两种融资模式的本质区别在于资金担保形式。如果运用信用融资模式,企业固定资产不过百万美元,但通过信用保险将出口风险转移出去,收汇有保障,银行据此提供融资,融资额度可大大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快,效益也相应提高。第四,有利于提高整体信用风险防范能力。通过健全出口买方和市场的信用资料,构建信用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共享,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银行可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互通对国外买家及市场的风险信息,节约风险调查费用开支,加速决策,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三)国民经济方面

首先,有利于调节国际收支。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作用通过防范收汇风险支持和鼓励对外贸易的发展,微观上促进出口商产品出口,宏观上必将直接到出口国的国际收支。出口国可通过调节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间接调节国际收支。其次,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近年来,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出口产品在质量、规格,乃至价格上区别都已经不是很大,因此各国都把竞争焦点集中在信用条件上。因此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用保险,使我们的企业不要输在政策的起跑线上,是必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企业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贸易环境。再次,有利于引导产业升级。最后,有利于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国家制定出口政策时可以在充分考虑各国各地区的风险状况后制定相应的策略,企业也可以在保险机构的评估和建议下,有针对性地开拓新市场,开发新产品,为市场多元化战略提供有力的支持。此外,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针对国别、区域以及出口商品所属行业采用差别费率,从而起到鼓励出口市场多元化、出口产品多元化的作用。

四、我国出口保险面临的挑战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为我国支持外经贸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但金融危机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挑战与机遇共存。出口信用保险面临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出口信用保险有待规范和提升

出口信用保险在近20年的综合发展之中,已经能够基本胜任对贸易最基本的支持功能。但我们知道,在出口信用保险从成立到现在都是在摸石过河中走到今天的,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资信网络建设上都是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需要不断加强对出口信保的规范。而且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最低风险资本金远远没有达到我国数以亿计的出口贸易的需求,出口信用保险需要稳步加快建设,充实风险资金,切实能够满足外贸的发展需求。

(二)出口信用保险比例不高

从整体上看,我国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比例还不高,全国投保企业的比例不超过3%,从出口信保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渗透率来说,所占的比例仅在10%左右,这与中国作为作为世界贸易大国的地位不相称,出口信用险的产品设计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多样化的出口贸易的需要。幵放經济无疑加大了全球企业的信用风险,中国处于承受信用风险的高发区,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正面临结构性调整困局,受欧美债务危机冲击,以往信誉度高、风险较低的欧美市场频现欠账不还的买家。当前国内外环境仍然极为复杂,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还不少,出口信用保险承受了巨大的考验,从经营管理水平到承保能力的资金都需要提高与及时补充。

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扶持力度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有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贸易保险,更没有只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目前国内唯一涉及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这远不能满足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需要。建立和健全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法规,结合中国实际尽快出台《出口信用保险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出口信用保险走向法制化的轨道。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宗旨、经营原则、国家风险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明确各自职责,使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运作和经营管理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降低保险费率,扩大承保范围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扩大承保范围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为1.8%左右,虽然在一定时期给予了优惠和资助但幅度较小,较高的保险费率严重影响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合理评估出口企业面临的收汇风险,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或有区别的实行浮动保险费率制度,可对一部分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的出口企业实行优惠保险费率。同时,为更好的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在保险机构内部完善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政策,更加重视引导营业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平衡业务比例的基础上例逐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总体规模,并且多注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间。此外,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制定标准还应不断完善。在这方面韩国的经验更为可靠和具有说服力,它是以买家全面的信息为基础,以具体买家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微观指标为分析依据的。鉴于我国当前信息系统不够发达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费率制定标准,逐步加大买家各方面因素的权重,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定费率。

(三)出口企业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具体而言,大公司有必要对出口信用风险进行全程管理和监控,可以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而中小企业则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风险。大公司里面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应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交易决策!客户资信调查分析和信用档案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信用付款方式及应收帐款管理等制度的制定;二是掌控事前的信用,包括客户资信调查,信用限额授予等;三是管理事中的信用,包括调查和了解客户及相关中间机构的最新动态!对客户的货款进行跟踪管理等;四是控制事后的信用,主要是对于欠款的催收或进行委托催收!对客户资信的材料整理并归档等。

此外,为使本国企业更好的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他国经验进行学习。总之,为了更好的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业务保驾护航,出口企业应主动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徐海龙,杨汇潮,江生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研究[J].保险研究,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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