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值较大的商业房产抵押贷款涉及税收风险防范
2016-10-20丁求
丁求
[摘要]:授信审查阶段的忽视。经济上行阶段,资产在不断地增值,几乎不会发生商业性房产的税务风险。由于经济上行,银行也愿意接受房产抵押,房产抵押占据了国内贷款的大部分份额。这个银行不贷款,另一个银行也会接受,续贷的比例很高,所以发生商业性房产处分的比例较少,这个风险几乎是被忽视的。
[关键词]:商业房产抵押贷款 税收风险 防范
一、案例
客户王某在外地承包工程,户籍在本地,准备以本地的100平方米的商业房产进行抵押贷款,该商业房产由于购买较早,当初购买价位3000元/平方米,现在已经升值到了8000元/平方米。王某以该房产抵押贷款500万元。由于房地产和重要工程建设的应收账款较多,导致客户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形成了不良贷款。但是在处分该抵押物时,需要将相关税款扣下,涉及契税(买卖双方各承担成交价的3%)、营业税及附加(出卖方承担成交价的5.5%)、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承担增加值的20%承担)、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承担增加值的50%税额)。所以大约增值额的80%需要缴纳税款。最后算下来,剩余部分还不够贷款本金的。
二、处分该房产的经过
经过法院的判决,拍卖该房产,首先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该价格进行拍卖,经过第一次降价,没有人购买,经过第二次降,比市场价便宜很多,有人有意向,但是能够经过咨询税务局的相关人员后,即使属于法院拍卖,相关的税款也不能免除,最后流拍。法院裁定该房产作为抵债资产为银行所有。由于该借款人还欠个人借款,以及第二顺位的抵押人都要求银行处分该抵押物,他们可以享受剩余价值。于是进行进一步降低价格出售,去掉相关的税款,连银行的借款本金也不够偿还。
三、对于增值较大的商业性房产涉及税务风险的忽视
授信审查阶段的忽视。经济上行阶段,资产在不断地增值,几乎不会发生商业性房产的税务风险。由于经济上行,银行也愿意接受房产抵押,房产抵押占据了国内贷款的大部分份额。这个银行不贷款,另一个银行也会接受,续贷的比例很高,所以发生商业性房产处分的比例较少。这个风险几乎是被忽视的。但是在经济下行阶段,资产也在缩水,抛弃抵押物的不良贷款呈现上升的趋势,商业性房产的成交也在下滑。在苏北的一些地区,整体社会的信用环境在变差,很多的民间借贷破产,银行不得不接受了大量的抵债房产。高额的税款阻碍了抵押的房产的处分。
在不良资产处分阶段的忽视。抵押贷款成为不良资产,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拍卖、变卖等方式,第一次流拍可以下降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进行再一次的拍卖,第二次下降百分之二十,相比较以往的情形,由于价格较低,很少流拍,总会有人买走,所以不会发生这样的税务风险,导致这样的风险被银行的经营者忽视了。但是,在进入经济新常态以及三期叠加的阶段,很多的抵押房產,即使经过二次降价,购买者也是应者寥寥,最终法院只得裁定该抵押物为抵债资产,转给金融机构自行处理,只要发生过户的情形,那么相关的税款就产生了。在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的县城区域,这样的现象在逐步增加。
四、防范相关税收风险的措施
降低抵押率,将未来可能会涉及抵押物处分所涉及的税收考虑在内。房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大部分银行的惯例都是控制在70%。现在这样的惯例,针对升值较大的商业性房产,则需要降低抵押率。
减少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抵押物即使相对容易变现也是第二还款来源,需要改变国内多年形成的惯性思维,将依赖抵押物转变到主要依赖第一还款来源上。
增加担保人,将房产的剩余价值作为反担保物进行第二顺位反抵押给担保人,由担保人来最终处理抵押物。银行对于抵债资产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在二年内必须要处分,但是担保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其可以以该房产进行投资入股来减少税款,也可以一直占有的形式来规避产权转让,也可以进行对外租赁。
采取债权转让的形式,将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给想要购买的人,由其以长期占有的形式来规避产权转移。
如果抵押人能够配合,还可以进行税务筹划。购买者债权转让的形式归还债务,债务人以该抵押的房产对购买者的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双方共同成立公司,债务人以房产出资),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购买该房产并进行持有经营。
以处分租赁权的形式处分抵押物。在该房产抵押的同时,签订附条件的长期委托租赁经营协议,一旦该借款成为不良资产,则该协议生效,银行可以长期对外租赁经营,并可以拍卖该租赁权来偿还借款,从而规避税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