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权力的人民性和党性
2016-10-20马建辉
马建辉
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也是党组织交付的,因此,权力带有鲜明而完全的人民性,以及与之高度契合统一的党性特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权力是崇高的、神圣的。而一个时期以来,在相当广的范围内,权力被一股世俗化浪潮所吞没,成为私欲和资本寻租的对象。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严于用权,他说:“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其目的就在于从世俗化和寻租的浪潮中拯救和重建權力的人民性与党性,恢复其崇高、神圣的品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一、严于用权要树立起人民权力观和权力责任观
人民是社会的主体,既是历史主体、实践主体,又是价值主体。所以,我们的各种观点都是有着明确的倾向性的,在历史观、实践观、价值观上都应牢固树立起人民观点,在权力观上也是一样。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为了人民的。严于用权最根本的是要解决为谁用权,也即为了维护谁的利益而用权的问题。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任何个人的私利,这就是权力的人民性和党性对于行使权力的最为根本的要求。人民因为人民权力的行使,其利益得到巩固,其尊严得以维护,其主人翁的地位得以保障。
习近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都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做到公道用人、公正处事。领导干部一定要真正在思想上解决入党为什么、当干部做什么、身后留什么的问题,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人民利益为重、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都要把执政为民、为民用权作为正确使用权力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也只有人民,才是权力的真正主人。当人民赋予领导干部权力的时候,领导干部也就对人民承担起一份责任。习近平同志强调,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他指出,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联,有权必有责。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珍惜使命、不负重托,在难题面前敢于开拓,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在风险面前敢担责任。
在其位,谋其政。“为官避事平生耻。”责任就是担当,担当大小,体现着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好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敢于旗帜鲜明,敢于较真碰硬,对工作任劳任怨、尽心竭力、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
二、严于用权要做到公正、依法依规、廉洁
严于用权为什么人的问题解决了,接下来就要解决怎样去做的问题,这是严于用权的核心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用好手中权力,要求我们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上,确保权力行使不偏向、不越轨、不出格,始终做到公正用权;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责任行使权力,始终做到依法依规用权;要求我们必须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时刻警惕官僚主义滋长蔓延,坚决抵御来自各方面诱惑,清白做人,干净干事,始终做到廉洁用权。
这里谈及的公正用权、依法依规用权、廉洁用权,实际上也就是严于用权的基本内容。这些基本内容要求领导干部在使用权力时要确立起三个意识。首先,要确立起组织意识,忠诚意识,要心中有党,要明白自己是在为党履职,为党组织行权,因此,一定要做到无私用权,公正用权,用权为公。权力必须按组织规则和组织制度来行使,在党纪的约束和监督下行使。这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党性修养。严于用权首先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党性原则,没有党性原则,玩纲弄权,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失去正确方向。
其次,要确立起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规矩意识,要心中有法,任何权力都不能逾越党纪国法。习近平同志指出,现在,社会上对领导干部拉拢腐蚀的手段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隐蔽,目的就是要千方百计结交权力。领导干部一旦放松警惕,经受不住各种诱惑,就会滑向腐败犯罪的深渊。因此,履职用权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
再次,严于用权要确立起廉洁意识,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要心中有民,心中有廉,心中有戒。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始终坚持崇廉拒腐,克己奉公,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干净、廉洁,是跟权力的党性和人民性品质相一致的,是跟党的宗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因此,领导干部干净、廉洁就是在维护权力的党性和人民性,就是在坚持党的宗旨,就是在捍卫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严于用权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真正做到严于用权,不能只靠领导干部主观努力,主观修养,尽管这是严于用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如果没有严于用权制度上的建设,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主观筑起的围墙很容易被自己的私欲或他人的私欲所攻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严于用权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习近平同志多次讲到,要把权力关进制度到笼子里,非常注重约束、监督权力行使的制度建设。
一是强调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二是要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强化公开,强化追责。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要强化公开,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这“四个强化”可以说是在制度建设方面针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一剂标本兼治的去疴猛药。
三是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
制度管长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为了使严于用权成为领导干部的习惯和常识,使权力的人民性和党性成为制度化的品质,成为现实的品质。为此,制度必须是高压线,而不能是橡皮筋。制度面前没有回旋、没有例外、没有缝隙。有了法律、纪律、规矩,有了制约、监督、公开、追责,严于用权才不会只是一项出于美好愿望的要求,更是一种必须刚性执行和严格遵循的制度化安排。
四、严于用权须奋发有为
乱作为,不是严于用权;不作为,也不是严于用权。检验严于用权实效的不是严而无为、严而不为,而是严而有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这实际上就是要求严而有为。“严”不是为了把领导干部变成“没牙的老虎”或“娇憨的熊猫”,而是为了把他们变成“迅捷的雪豹”。
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的干部都是人民公仆,自当在其位谋其政,既廉又勤,既干凈又干事。如果组织上管得严一点、群众监督多一点就感到受不了,那是境界不高、不负责任的表现。做人一世,为官一任,要有肝胆,要有担当精神,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可以说,包括严于用权在内的“三严”,都是对共产党人最基本的要求,不存在严过头的问题。以此为借口为官不为,是党性软弱涣散的表现。
严于用权,奋发有为,要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同志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理想信念缺失或不坚定,就会得“软骨病”。坚定理想信念,才能炼就“金刚不坏之身”,才能有不懈追求理想的昂扬精神状态,才能真正把“严”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真正做到在严于用权的自觉中奋发有为。
严于用权,奋发有为,要树立和发扬钉钉子精神。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要有钉钉子的精神。钉钉子往往不是一锤子就能钉好的,而是要一锤一锤接着敲,直到把钉子钉实钉牢,钉牢一颗再钉下一颗,不断钉下去,必然大有成效。权力如果不和做事结合起来,就是空壳,严于用权也就成了贴在没有内容的空壳上的标签,所以严于用权一定要跟奋发有为相结合,树立和发扬钉钉子精神,使严于用权不只体现在法纪的维护上,也体现在事业的扎实推进上。
严于用权,奋发有为,还要大兴学习之风。学习是奋发有为的根基,是抵御乱作为的利器。习近平同志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有加强学习的紧迫感。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来坚定方向,增强本领,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成为行家里手,确保权力正确使用。好学才能上进,好学才能善用权力,用好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