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立法:亟需填补的经济法领域空白
2016-10-20
作为相伴改革开放而生、维护资源市场价值公平的专业服务业,资产评估行业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资产评估立法也已展开工作10年有余。2016年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表示将于6月继续审议《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草案。历经了全面调研、多次修订、深入探讨的《资产评估法》四审,引起了关注资源市场交易公平的资产评估业内外人士的热切期盼。而评估立法已有国际先行者。
俄罗斯:体现综合性和广泛性
俄罗斯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俄罗斯联邦评估法》,确立了政府管理与自律组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在涉及属于俄联邦、各级政府、自然人、法人的评估对象的交易行为中对评估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基础。该法充分体现了俄罗斯评估业综合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该法规定,评估对象包括单项实物资产和动产集合,即企业资产等特定类型资产;财产或单项资产的所有权和其他重要权利;请求权及债务;著作、服务、信息;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流通的民事权利主体等。
美国:特定业务由专业人员提供
上世纪80年代末,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效规范评估从业人员的行为,美国国会于1989年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原和强制执行法修正案》,专门增设一章即第十一章,明确规定:任何涉及联邦权益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人员从事评估活动时,必须接受有关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督,遵循统一的执业标准;出具评估报告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从规范本身的性质和发挥的作用来看,该章是美国政府对评估行业实施监管的最直接体现,是针对评估行业的专门立法。美国国会下设美国评估促进会,是美国法律认可的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和继续教育教材制定机构。
澳大利亚:以案例法为主
澳大利亚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主,但也有成文法予以配套。据了解,多数州都制定了专门规范评估师或评估行为的法律,因此对评估师来说,案例法与成文法都是规范其执业的重要依据。从法律内容上看,规范评估行为的法律主要涉及三类:一类是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一类是涉及税基评估的相关税法,再有则是规范评估师注册及执业的专门法律。澳大利亚属于联邦制国家,作为联邦成员的各州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自的法律,所以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面临的发展环境不尽相同。
马来西亚:1981年即立法
《1981年估价师、评估师和房地产代理人法》是现行监管马来西亚评估行业的基本法,于1981年由马拉西亚议会颁布实施,替代了之前的《1967年检验师注册法》。该法共8个部分35条,已经过1984年、1997年和1999年3次修订,对马来西亚评估行业最近20多年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马来西亚估价师、评估师和房地产代理人理事会于1986年颁布了《1986年估价师、评估师和房地产代理人管理办法》,共11章148条。财政部1999年颁布了《1999年评估与财产服务管理办法》,对信息收集及发布事项做出规定。
目前,许多国家积极研究评估立法。它们对中国评估法的进程高度赞许,期待中国评估法早日出台,作为本国评估行业立法的有益借鉴。(据《中国会计报》,中评协供稿)